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欢迎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提升教师整体素质,缩小学校、城乡、区域间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也就是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在办学经费投入、硬件设施、师资调配、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大体处于一个相对均衡的状态,与义务教育的公平性、普及性和基础性相适应。
二、如何把握均衡发展的基本内涵?
均衡发展是一种新的教育发展观,是解决我国目前现实教育问题的新举措,是实现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其内涵主要包括三个层面:①区域之间的均衡发展;②区域内部学校之间的均衡发展;③群体之间的均衡发展,目前应当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其最终目标,就是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实现教育公平。
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标准是什么?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门槛、两项内容、一个参考。
一个门槛(基本办学标准评估)。要求在对一个县进行评估认定前,要对其所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否达到本省基本办学标准进行评估。达到这一条件的县,才有资格接受均衡督导评估认定。
两项内容(均衡督导评估认定的核心内容)。1、对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差距评估。是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来分别计算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达到基本均衡评估的标准为:小学综合差异系数不高于0.65,初中综合差异系数不高于0.55。
2、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主要是通过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四个方面的17项指标来进行,每个指标赋一定分值,总分为100分;达到85分以上的县方可视为达到此项评估的要求。一个参考:指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一个县是否实现基本均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个一票否决(“全面改薄”计划未完成的、“三残儿童”入学率不达标的、近三年教育经费投入有两年未实现“三个增长”的、学校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的)。
四、基本均衡评估验收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重点评估的9项指标有7项以上达标,办学基本条件各项指标的评估和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均在85分以上,全县小学和初中校际均衡的差异系数分别小于0.65和0.55,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达85%以上满意的县,方可通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评估认定。
五、均衡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是什么?
答:①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小学达到4.5平方米、初中达到5.5平方米;②生均体育活动场地面积小学不低于4.5平方米、初中不低于5.5平方米;③寄宿生人均宿舍面积小学不低于3平方米、初中不低于3.5平方米;④生均图书册数小学不低于20册、初中不低于30册;⑤教学实验仪器配置小学12个教学班及以下不低于3.5万元、13个教学班及以上不低于5万元,初中9个教学班及以下不低于10万元,10个教学班及以上不低于15万元;⑥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小学不低于6台、初中不低于10台;⑦中、小学均实现班班通;⑧师生比小学不低于1:22、初中不低于1:17;⑨班额小学不超过45人,不多于55人、初中不超过50人,不多于55人;9项指标必须有7项达标。
六、我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2014年12月迎接市人民政府对我县义务教育初步均衡验收;2015年3月迎接市人民政府对我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复核验收;2015年4月迎接省人民政府对我县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2015年6月迎接教育部对我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认定。
七、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1、强化政府责任。明确督导评估对象是地方各级政府,并且要求政府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第一责任人”。督促政府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中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
2、注重实效。评估认定以结果性评估为主,即以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际间差距的评估为重点。同时,评估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情况,引导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积极均衡配置义务教育学校资源。
3、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把行政性评估与广大群众的实际感受结合起来,将公众评价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努力缩小校际间差距,促进教育公平,回应社会关切。
八、怎样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程序,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即县级自评、地市复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
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体系有哪些特点?
这次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体系,与以往督导评估体系相比,有三个特点,也是三个创新:一是更加强调科学性; 二是更加强调开放性; 三是体现公众参与性。
十、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中,县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是什么?
1、统筹管理的责任。
2、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要保证本县义务教育经费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
3、要努力做到本级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的“三个增长”;确保上级用于教育的转移支付的50%不被挪用和截留。
4、确保教师工资及时发放,完善教师工资发放的行政一把手负责制;确保校舍安全,加大农村初中、小学危房的改造力度;确保中小学的公用经费,补足农村中小学校实行“免杂费”后农村中小学校的公用经费缺口。
5、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攻坚各项工程配套资金的到位和工程建设的质量。
6、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
十一、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享受哪些政策?
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十二、教育部提出的有关“减负”工作的五项要求是什么?
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评价观,不准把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唯一指标;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律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准小学、初中招生举行选拔考试;坚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不准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坚持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不准占用学生休息时间组织集体补课;坚持全面评价学生的发展,不准按考试成绩排队。
十三、党的十八大对教育提出了什么新的要求?
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办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十四、党的教育方针是什么?
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拓展:
一、我国小学教育的历史发展
小学教育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学制中第一个阶段的教育,也称初等教育,教育对象一般为6—12岁的儿童。小学教育是基础教育,是对全体公民实施的基本的普通文化知识的教育,是培养公民基本素质的教育。
(一)我国古代的小学教育
我国的小学产生于殷周时代。
(二)我国近现代的小学教育
1878年,张焕纶所创办的上海正蒙书院内附设的小班,是近代小学的开端。
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规定设初等小学堂,并规定初等小学教育为义务教育。
1840年以后,我国的小学教育有了较大的发展。发展变化的基本特征是:
1.逐步明确了小学教育为普通教育、义务教育的性质。
2.学制改革逐渐向世界其他国家靠近,采用修业年限为6年的"4—2"学制。
3.逐步明确小学教育是为培养合格公民打基础的教育。
4.从小学堂到小学校都有了公立和私立两类。
(三)建国以后的小学教育
建国之后,从1986年开始推行九年义务教育。
建国以来,小学语文、算术等学科都进行了教学改革的试验。教学改革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改革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二、义务教育
(一)义务教育的意义
1.义务教育的概念
义务教育是指国家采用法律形式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世界上有的国家或地区又称强迫教育。公民教育
2.义务教育的意义
(1)标志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又会不断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2)体现着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的水平,又会促进现代文明的提高。
(3)可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又可以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二)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的主体、入学、教育教学、实施、物质保障等方面从法律上作出了比较全面的保证。
1992年4月,国务院又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更加具体,更加规范,也更趋于完善与成熟。
2.《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第一,发展基础教育。
第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
第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与实施
《义务教育法》共十八条,对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实施对象及年限、学制、管理体制、办学条件、各方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1.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2.义务教育的实施对象及年限
凡年满6周岁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为适龄义务教育学生;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周岁;我国义务教育的年限为9年。
3.义务教育的学制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我国义务教育的学制年限通常有"六三学制"、"五四学制"、"九年一贯制"。
4.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我国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下,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三、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
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普及性;基础性;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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