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宿州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解读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基本特点。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宿州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希望大家认真阅读!
城区小学:
为切实维护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城区义务教育均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城区义务教育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宿州城区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招生时间
宿州城区小学招生时间为:7月25日至7月31日。
二、招生对象
宿州城区小学招生对象为:至2017年8月31日前年满六周岁,即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三、招生办法
今年宿州城区小学招生继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的办法,确保城区小学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入学。
(一)一般情况入学办法
城区小学招生原则上要求“两个一致”:即适龄儿童城区常住户籍与其父母户籍相一致(以适龄儿童家庭为单位立户;如发生户籍迁移变动,应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办理完毕);适龄儿童城区常住户籍与其实际居住地〔以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具有完全产权(仅限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为依据〕相一致。
符合“两个一致”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将优先保障其就近入学,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带领,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宿州城区常住户口簿、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接种单位查验盖章)等材料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报名手续。
2017年城区小学招生,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实际居住地居住时间应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以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记载时间为准〕。以后城区小学招生,要求至当年6月30日之前,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记载时间要逐年比上一年提前6个月。
(二)特殊情况入学办法
1、因故造成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城区常住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要在其实际居住地学区学校入学。
2、适龄儿童出生时随父母落户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一城区户籍(从未迁移过,以户口簿记载为准)、同一城区住房〔适龄儿童及父母城区无其他住房,需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无房证明〕,并一直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住房居住。经学校核实无误的,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住房地址学区学校入学。
3、适龄儿童及父母属宿州城区常住户籍,遇房屋拆迁需另行安置的,要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⑴尚未安置到位且在城区无其他住房的〔需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无房证明〕,应凭原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原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被收回的,需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经学校核实无误后,在原住房地址学区学校入学。⑵已安置到位并入住的,应凭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需征收办出具相关安置证明),经学校核实无误后,在安置地学区学校入学。
4、适龄儿童及父母属宿州城区常住户籍,已入住新购房屋(须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购房),但暂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且在城区无其他住房的〔需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无房证明〕,应凭购房合同、正式购房发票(或银行提供的按揭贷款证明材料)、购房备案表,并同时提供住户使用水、电(气)的正规票据,经学校核实无误的,可在新购房屋学区学校入学。
5、根据《宿州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15]23号)文件精神,在2015年10月以后,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一并由非宿州城区迁入宿州城区(户籍迁入时间须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且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与居住地保持一致。⑴在城区购房居住的,应凭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记载时间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在购房地址学区学校入学。⑵在城区无住房〔需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无房证明〕而在城区租房居住的,应凭房屋租赁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发证时间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经学校核实无误后,在租房地址学区学校入学。如租房地址学区学校学位已满,则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6、根据市教体局《关于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体基〔2016〕19号)文件精神,进城务工人员(外县户籍)凭户口簿、居住证、务工证明、社会保险、住址证明等材料,经学校核实无误的,其随迁子女可在城区居住地学区学校入学。如居住地学区学校学位已满,则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⑴户口簿:进城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
⑵居住证:进城务工人员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至2017年6月30日,务工人员进城居住应满3个月以上〔以居住证、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记载时间为准〕。以后城区小学招生,至当年6月30日,务工人员进城居住应满6个月以上。
⑶务工证明:在城区经商的,需提供工商经营许可证等;在城区用人单位务工的,需提供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至2017年6月30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应满3个月以上。以后城区小学招生,至当年6月30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应满6个月以上。
⑷社会保险:至2017年6月30日,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区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满3个月以上。以后城区小学招生,至当年6月30日,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区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满6个月以上。
⑸住址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区购房居住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区租房居住的〔需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无房证明〕,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
(三)其他情况入学办法
1、驻宿州城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入学:驻宿州城区部队现役军人凭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军官证(士官证)、住址证明、单位相关证明等材料,其子女入学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2、宿州城区招商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学:根据市教体局《宿州市招商引资企业高管人员子女入学工作意见》(教体基〔2016〕37号)文件精神,宿州城区(含市管园区、埇桥区)招商引资企业(以宿州市或埇桥区招商局出具的文件或相关证明为准)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副总、财务总监等)凭户口簿(外县户籍)、结婚证(或子女出生证明)、住址证明、企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或聘书等材料,其子女入学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四、招生要求
(一)各校不得擅自提前招生,不得拒绝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入学,不得违规跨学区招生。
(二)各校不得超标准班额招生。要平行设置班级,均衡配备师资,严禁设立重点班、实验班等。
(三)各校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选拔学生,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四)各校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
(五)民办学校招生要遵守国家政策,实行自主报名、免试入学,不得超计划招生。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五、招生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小学招生工作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各校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招生工作方案,确保招生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校要通过多种方式向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及家长宣传招生政策。面对群众的不解和疑问,要耐心做好释疑解惑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严明招生纪律。各校要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严明招生工作纪律。在招生过程中,如发现违规招生现象,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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