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山区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规划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是适当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义务教育招生规划,希望大家认真阅读!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对教育工作的部署要求,以义务教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着力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招生原则
(一)区校联动,分级负责。
区教体局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根据市招生工作意见,组织实施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区教体局的统一管理下,组织实施施教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免费就近入学的原则,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和经商人员子女)具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
(三)规范办学、均衡分班。
各学校要坚决严明招生纪律,维护招生秩序,不准进行违规和虚假招生宣传;不准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组织以择优、选拔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不准以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新生入学编班程序必须公正合理,公开透明,保证平行班之间的学额数量、教师配备、教学条件基本均衡;未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严禁以重点班、实验班等各种名义违规分班。
(四) 控制择校、电脑派位。
各学校要严格控制跨施教区择校行为。继续做好公办学校空余学额电脑派位试点工作,我区3所公办学校实施电脑派位。凡是泉山区户籍适龄儿童及符合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子女均可报名,报名人数超过空额时,采取电脑派位的方式录取,电脑派位录取的学生与施教区内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五)公开透明、阳光招生。
各学校要应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现代化技术手段,组织小学、小升初报名和入学工作。各校的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招生结果和新生分班方案、分班结果均要公示。要设立并公布咨询、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向社会发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相关信息,主动接收社会监督,切实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公信力。
(六)把控规模、统筹调剂。
各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根据学校教育资源、公办学校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按照消除大班额、大校额工作规划,确定适当办学规模,科学编制招生计划,报区教体局审核。公办学校施教区内生源过多或生源严重不足的,报区教体局统筹调剂。
三、招生计划
2017年,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计划招生7805人,其中小学计划招生7165人,中学计划招生640人。各校要严格控制学校办学规模,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区教体局根据学校教育资源和施教区内适龄儿童数量编制招生计划。
四、招生办法
(一)招生时间。
2017年,全区小学报名招生时间为8月3日至8月7日,8月15日前公示新生录取名单,并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公办初中报名时间为7月4日至7月5日,7月8日前公示新生录取名单,并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7月9日-10日公办初中学生报到。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学生家长要按照报名时间要求,及时到相关学校履行报名手续。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名、报到的,须服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
(二)入学条件。
小学招生入学条件:年满6周岁(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泉山区户籍或持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等流动人口子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初中招生入学条件:小学应届毕业生;泉山区户籍或持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等流动人口子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
(三)报名要求。
1、具有泉山户籍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简称父母,下同),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明到所属施教区的学校登记报名,接受资格审查。
2、外省市及徐州市下辖各市县(不含鼓楼、云龙、开发区)来徐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我区小学起始年级入学的,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随迁子女父母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
②随迁子女父母在徐州市经商、务工证明(经商人员出具经营期已满一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期已满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其他从业人员出具自谋职业已满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③随迁子女父母在我区现居住地居住不少于一年的居住证明(居住证,已购居住房产的出具房产证,租房居住的出具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
④升入初中的,还应出具学生小学毕业证书。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父母应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到区教体局统筹安排的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登记、报名,学校审核合格后接收其入学。
3、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经评审认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适龄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徐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安排入学。
4、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可到所属施教区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视障、听障的残疾儿童原则上到徐州市特殊教育中心报名,智障儿童原则上到泉山区特殊教育中心报名。
5、学生父母要对提供的相关证件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学校有权提请有关部门查证处理,一旦查实有关证件或登记信息弄虚作假,学校有权拒收学生入学就读并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6、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相关就医病历、单据等,于2017年8月31日前到施教区学校审批,报区教体局教育科备案,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逾期不予补办。
7、从2015年起,以一年级为基点,公办小学施教区内同一合法固定住房每六年内只能安排一名学生入学,同一监护人的多子女除外。以初一年级为基点,公办初中学校施教区内同一合法固定住房每三年内只能安排一名学生入学,同一监护人的多子女除外。
五、学生施教区的确认
(一) 学生与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房产证和实际居住地是确定施教区的主要依据。 学生户籍应与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并与监护人的居住房屋产权证、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凡户籍、居住房屋产权证与实际居住地三者一致的,按其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确定施教公办学校。
(二)为确保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符合第(一)条要求,按相关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相关学校应将学生视为施教区内的生源并接收其入学:
1、学生的户籍随父母一方在本地居住,另一方户籍不在本地,以在本地居住的父母一方的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2、学生的户籍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在施教区内常住,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3、 学生及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一户籍、从未迁移过,学生父母双方均未有其他住房,且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内实际常住,持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4、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据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以抚养权归属方的房产证、户籍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三)施教区审定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1、公办学校施教区生源过多容纳不下时,优先安排施教区内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学生入学。
2、确因客观原因,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适龄儿童,以其父母的房产证来确定施教区;有多处居住房产的,以户口和房产证一致的房产确定施教区。
3、拆迁异地安置的,凭拆迁安置协议,以安置地确定其施教区。
4、下列情况之一者,持相关证明,可以选择在户籍或居住房产所在地入学,但必须接受户籍或居住房产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①适龄儿童父母购买房产未取得房产证且没有其他居住房产的,凭购房合同;
②学生及其父母在户籍所在地属于空挂户,且学生父母双方均未有其他住房的,持无房产证明;
③货币拆迁确未购房的,持拆迁协议和无房产证明;
④其他特殊情况学生。
5、有关“惠民包”楼盘业主的子女入学问题,按照区政府惠民入学条件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区教体局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措施,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密切联系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有效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区属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招生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全局意识、法规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耐心、细致地做好学生入学咨询答复和来访接待工作,切实维护泉山教育的形象,积极稳妥的处理好入学中可能发生的各类情况,平稳、有序的做好2017年招生工作。
(二)区教体局按照优质均衡的目标要求,努力办好每一所公办小学、初中,通过采用托管、联合办学、集团化发展、校级协作、教师交流、资源共享等多种方式,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困难儿童少年资助工作,决不让一位儿童少年因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大力促进教育公平。
(三)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坚持“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的原则,严禁接收学生借读。学生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暂无公民身份证号或原公民身份证号不可用的学生,可以先建立临时学籍号,待取得真实可用的身份证号并通过认定后,获得正式学籍号。各校要严格学生学籍信息保密制度,严防违规外泄。
(四)各校要严格按照局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严格控制办学规模平均班额,认真执行标准班额(小学不超过45人,中学不超过50人)办学的规定。
(五)对市教育局及区教体局统筹安排的特殊情况学生,各学校应予以接收。
(六)区教体局将开展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专项督查,发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要求整改,并坚决予以处理,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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