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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开放对中国通用航空法规要求
中国的航空工业的发展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依然存在极大的差距。低空开放后,随着通用航空器需求的增加,大批国外航空器制造企业必将抢占中国市场,本土的航空器制造商将会彻底丧失市场份额。那么,就要需要一些法规约束,下文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低空开放对中国通用航空法规要求,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中国的通用民航法规
中国通用民航法规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即《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是中国在2003年1月10日颁布的第一部有关通用航空方面的飞行管理条例。其明确规定了通用航空的界定范围,其中第三条指出:“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是2007年1月25日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的,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其中第五条将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一)甲类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直升机引航作业、航空器代管业务、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二)乙类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三)丙类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上述三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的类别,由民航总局确定。抢险救灾,不受上述三类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这两部规章都只是简单规定了通用航空的大体框架和相应的行政手续流程,没有对通用航空器的飞行空域和分类标准有明确的描述,对通用航空器驾驶员的培训也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
在通用航空器数量较少时,这两部规章可以起到临时约束的作用,但随着低空开发和通用航空器数量的增加,在空域的使用上必然会出现各种冲突,甚至会出现不法分子利用通用航空器进行恐怖袭击的事件。因此,建立一个健全的通用航空器法律法规体系变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美国的通用民航法规
美国是世界航空业的领军者,在通用民航领域,更是占据了全球通用民航市场的大半壁江山。美国拥有全世界最健全的航空法规体系,既拥有美国政府在战略和政策上的支持,又拥有细致具体的法规条款,涵盖了通用航空器的运营标准、机场使用和飞行员培训等诸多方面。因此,在法规的制定方面,美国有许多方面值得借鉴。
美国的《1938年民用航空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综合性航空法,它确立了现代航空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航空运输开始成为大众化的出行手段。为了应对复杂的航空运营环境,《1958年联邦航空法》应运而生。随后美国政府又颁布了《1977年航空货运放松管制法》,并渐渐形成了美国现行的航空法律体系。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1)联邦航空法;
(2)其它与航空业有关的专门立法;
(3)适用于航空业的其他法律;
(4)美国参加的国际航空公约;
(5)依照以上四种法律的法院判例和行政决定。
美国的通用航空法律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几乎涵盖了通用航空领域的各个部分,对每一种航空器的定义和规定都具有唯一性。
例如,美国通用航空法律体系中对于自制超轻型航空器的定义:
(1)自制航空器必须取得符合联邦航空法规的适航证;
(2)必须符合联邦航空法规103部超轻型航空器的标准;
(3)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497磅,并经过试验飞行协会(EAA)的认证;
(4)达到以上要求的业余者自制的超轻型航空器,都将被称为“航空器”。
美国通用航空法律体系是一个不断更新的系统,例如FAA会根据技术的发展而不断修改自制超轻型航空器的相关法规,包括它的设计标准、飞行范围和申请程序等。总之,美国的通用航空法律体系是详细的,它将条款约束到每一个细节。面对223000架规模的通用航空器运行环境,一套完善的通用航空法律体系是重要的。
通用航空法规的改善方向
(一)空域的规范化使用
低空开放之后,大量私人通用航空器会进入中国市场,空域使用的规范化问题会变得愈加重要。长期以来,中国1000米以下的低空空域一直被用于军事训练。从中国国家空域技术重点实验室得到的数据是,中国目前实际可用空域面积为998.50万平方公里。其中,民航日常使用空域面积319.53万平方公里,占32%;军航日常使用空域234.72万平方公里,占23.51%。
众所周知,军航很多训练科目都需要在1000米以下的低空空域进行。如果大量的小型通用航空器进入低空空域,很容易与军用飞机发生冲突。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系统的通用航空器空域使用规范条例,严格限定通用航空器的飞行范围。同时,建立有“弹性”的空域边界,运用行政化的手段,避免因低空开放而造成的事故率提升。
(二)通用航空器的标准划分
我国现有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只根据通用航空器的使用类别进行了分类,并没有一套标准的航空器参数分类体系。与此相比,美国FAA则根据通用航空器的起飞重量、发动机和机翼类型对其进行了严格的分类。随着通用航空器数量的增多,其种类也会不断增加,每种航空器因自身性能的不同,需要与之相对应的法规标准进行约束。因此,需要参考美国的通用航空器分类标准,并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建立一套标准化的通用航空器分类标准。
(三)国产通用航空器的补贴法案
中国的航空工业的发展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依然存在极大的差距。低空开放后,随着通用航空器需求的增加,大批国外航空器制造企业必将抢占中国市场,本土的航空器制造商将会彻底丧失市场份额。这种情况对中国刚刚起步的航空制造业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利于其发展的。因此,国家需要制定相关的补贴法案,对中国的通用航空器制造商进行退税补贴。同时,在政府的通用航空器采购计划中,应优先选择国产通用航空器,并鼓励个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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