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规则
目前所称的中外合作办学一般是指国家鼓励的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希望大家认真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院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管理规定,另行制订。
第二条 仅以互认学分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学生交流活动,属于校际交流项目,不须向国家教育部报批,只须到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其它操作程序和管理监督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南京审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目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院学科、专业结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能够跨文化交流、善于在国际市场上解决问题、创造价值的国际化人才。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院的有关规定,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促进我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五条 学院鼓励有条件的二级院、系、所(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院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符合,并一般应当在我院已有或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学院和相关二级单位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七条 我院可以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具体包括共同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条 二级单位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南京审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包含项目合作方案、对方大学简介、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呈主管院领导批准立项。
第九条 主管院领导批准立项后,应当由院领导、国际合作交流处、相关二级单位、教务处、学生处等派出相关人员组成项目领导小组,进行正式谈判,并签订洽谈备忘录。备忘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条 在洽谈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必须认真参照以下标准:(1)是否能有效推动学校重点学科或前沿空白学科的师资培养、教材引进及教学法的系统化借鉴和应用,促进学校整体学科体系的建设与发展;(2)项目收益是否能与总成本(人员薪酬、资源配备、办公经费、需支付外方合作方的不变或可变费用等)基本持平。
第十一条 项目达成合作协议草案后,由申办的二级单位填写《南京审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合同(含校际交流项目合同)会签表》(见附件),递交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论证、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由院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南京审计学院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作为学校法人代表,院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各二级单位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承办单位,学院决定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由院长授权委托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各二级单位未经院长授权无权对外签署中外合作办学法律文件。
第十三条 经学院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与国外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指导相关二级单位准备下列申请材料:
(一)外国教育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及我驻外使(领)馆的认证证明;
(二)验资证明(外国教育机构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三)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四)教育部需要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五)签署的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的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汇总有关资料向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有报批、复核等工作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组织进行。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要由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宏观监督,承办项目的二级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互相配合支持,并且对项目实施有效的管理。二级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全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归口管理、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组织并参与学院有关部门与外国教育机构的谈判;整理、综合二级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并向上一级组织申报;负责项目设立前与设立后的海外联络;项目进行过程中的指导与监督;帮助与协调项目学生办理出国手续;与上一级教育管理部门沟通联络。
二级单位:参与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的谈判;协同国际合作交流处准备设立项目的有关材料;协同学生处进行招生的宣传与录取、学生进校后的管理;组织录取项目的学生与学院签订协议;协同教务处进行课程计划、学分设置等工作;同时协同国际合作交流处,组织学生进行有关出国手续的准备和办理;协同财务处整理向政府物价部门报批所需的资料;向学院提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度办学报告。
教务处:负责全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教学安排、课程计划、学分设置、我院学位授予等工作。
学生处:负责全院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生的招生计划的确定、招生宣传、录取等组织工作;以及学生进校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全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收支业务,并负责到政府物价部门进行收费备案。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根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及项目合作协议,通过合法渠道引进课程和教材。引进的课程和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国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确定,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载明。学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度预收。
第十八条 如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计划中有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而项目学生因签证、语言、专业水平等原因未能出国,经高考录取的计划内学生可转入相同或相近的非项目专业(或课程)继续学习,按转入后的专业(或课程)要求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并按转入后的专业(或课程)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但以前所缴的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学院整体工作的一部分,各二级单位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分工协作,做好项目的各项工作。为了鼓励开拓与发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工作,学院对项目经费进行适当划拨。经费划拨标准以及经费使用范围根据各项目不同特点,另行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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