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时间:2023-01-22 21:55:33 中外合作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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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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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一、基本内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加以约定。合作双方签署的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二、性质

  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95年9月4日外经贸部6号令《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14条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三、主要内容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

  1.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合作企业的投资和合作条件

  (1)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2)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

  (3)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

  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

  (4)合作各方的出资转让

  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商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四、分类

  合作经营企业一般可分为两类:

  1、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各方共同设立具有独立财产权,法律上有独立的人格,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民事权和诉权的合作经营实体。这类企业为有效地实现合作开发的项目,经过合作方协商,订立企业章程,建立独立的企业组织,成立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中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在国际上,这种合作经营的方式是属于合伙经营的范畴;合伙人以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承担责任,为有限合伙。在我国,考虑到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责任形式,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2、非法人的合作经营企业

  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相反,不已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只有管理权和使用 权。合作经营企业一旦发生法律诉讼,合作经营各方以各自的身份承担法律责 任。不具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无论出资或是提供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作为合作条件;均为合作各方分别所有,经过双方商定也可以共有(其中包括部分分别所有、部分共有)。该类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按国家法律规定归合作双方共有。企业的管理可以双方共同成立联合管理机构,也可以委托的形式,委托合作经营的一方负责、这类性质的合作经营,国际上通常为无限合伙,合作经营各方以无限责任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

  五、企业优势

  1、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2、设立方式灵活,能以法人或非法人形式设立

  3、管理层架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用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委员会制,委托管理制(即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

  4、外国投资者可优先收回投资

  5、可享受外商投资者各项优惠

  六、设立

  1.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是指企业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创汇的生产型合作企业。(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是指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的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包括: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修正。

  (3)办理工商登记。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以上所称审查批准机关,是指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七、企业异同

  1、相似:

  (1)有两个以上合资合作人。

  (2)有类似的出资方式。

  (3)法律上有相同的地位和主体资格。

  2、不同: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作式经济组织。

  八、特征

  特征一

  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同的组成原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收益分配、风险债务的分担,以及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企业,均由合作双方在合作合同中约定,一般不与各方的出资比例直接相联系,不采取股权的方式计算合作企业各方合作者的投资、收益分配及风险债务的分担。合作者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均与出资无关。

  特征二

  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同的出资方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以实物出资或者提供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合作条件的,一般不折价,不计算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从法律的角度看,法律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外方没有出资比例的法定要求。

  特征三

  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同的分配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各方的收益分配,都是在企业税后利润中根据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中外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是多样的,企业与企业之间很可能在选择分配方式上有较大的差异。有的企业的收益分配是在税后进行的,有的企业则在税前直接分配产品或者营业收入。不管哪种分配方式,都是由合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最后落实到合同文本上。

  特征四

  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同的投资回收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不得擅自减少注册资本,合资各方可以从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中收回投资本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中外合作者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但仍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及合同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先行收回投资可以通过分得较多的利润、产品或者抽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形式完成。

  特征五

  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着不同的内部组织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只要采取有限责任组织形式的,都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董事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议事规则均要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法律规定可以不设董事会而设联合管理机构,由联合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决定企业的重大事宜。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联合管理机构负责。另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法律的规定,经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可以聘请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表现特别突出的有饭店餐饮业、房地产业和公共交通服务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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