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24-09-22 20:08:02 中外合作 我要投稿

中外合作办学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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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常见问题解答

  1、中外教育机构可以合资办学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否按股份制运作?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否在中国独资办学?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投入资金可以超过办学投入资金50%以上吗?

  中外合作办学是契约式合作,而非股权式合资。中外合作办学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协议明确,因此它不以股权大小决定事宜,不是合资办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也不采用股份制。根据我国政府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外方合作方可占有多数拥有权。即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投入资金可以超过办学投入资金50%以上。由于是契约式合作,这里并不存在控股权问题。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因此,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独资开设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2、什么是外国教育机构?

  外国教育机构是指按照所在国法律的规定,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登记注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也就是说,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只有外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教育机构,才有资格与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3、外国教育公司算不算教育机构?

  由于教育公司本身不具有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职能,不是直接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因此,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外国教育公司是不能作为中外合作办学举办者与中国境内机构合作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外国教育公司包括外国大学的教育公司和外国企业所办的教育公司。

  4、如何判断、认定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

  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判断、认定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1)该外国教育机构在所在国是否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无论它是公益性的教育机构还是营利性的教育机构都应当获得所在国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注册证明,以判断它的合法性;(2)是否经过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者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民间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证;(3)通过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教育处(组)对其合法性、办学历史和现状、教育质量和学术声誉等情况加以了解;(4)参考有关国家民间组织对本国学校(主要针对大学)的排名情况。如美国的《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等较有影响的杂志,每年都公布本国大学的排名情况。这些大学排名虽然是社会对高等学校的一种非正式性评价,不能科学反映一所大学的办学实力和学术水平,但在我们对外教育机构缺乏足够了解的情况下,不失为一个判断途径;(5)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信息。教育部建立的有关网络平台,将专门介绍外国的教育体制、管理体制等相关情况,对一些资质不良的学校或者违规办学的机构,也将向社会公布。

  5、什么是中外合作办学?

  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称为中外合作办学。为便于理解,我们可从(一)主体是中外教育机构;(二)方式是合作;(三)对象是境内中国公民三个方面去理解、把握。另外,按照条例规定,中国教育机构采取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也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但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6、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目前,我国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

  7、我国法律法规对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合作主体有何具体规定?

  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合作主体必须是教育机构,非教育机构的企、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举办主体。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拟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已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通过原审批机关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评估。

  另外,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对合作办学范围的限定,中外教育机构不得申请设立实施义务教育、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的教育机构,以及宗教教育活动。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也等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6、非教育机构能否作为第三方介入中外合作办学?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目的是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为解决中外教育机构之间开展合作办学可能出现的资金不足的问题,《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了第三方(即其它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进入的机制,但考虑到《条例》已对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资格作了严格规定,《实施办法》从现实出发又对第三方介入中外合作办学进行了必要限制,以避免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其它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是独立的第三方,只能作为与其签订引入办学资金协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的代表,参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决策机构,对涉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展的重大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得担任决策机构的负责人,也不能直接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与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签订的引入办学资金协议加以规定,其合法权益受《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

  9、如何理解优质教育资源?在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时,国内教育机构应当把握那些原则?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核心是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促进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这是制定《条例》和《实施办法》的主要出发点和根本指导思想。《条例》和《实施办法》中许多导向性条款为我们提供了一些理解和判断优质教育资源的标准。例如《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又如《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等等。

  我驻美国某总领事馆教育组对领区内已在中国开展合作办学的美国有关大学及教育机构进行了一次调研后,就如何理解和把握优质教育资源提出了看法和建议,认为优质教育资源就是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先进水平或者办学特色,并能保持一定领先优势的课程、教材、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形式、教学管理制度、考评方法、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等。具体来说,本领区内的优质教育资源主要有:1、在国际上具有特色或者成功办学经验的学科和专业;2、知名院校;3、一般院校的优势学科和专业或者其它资源;4、一般院校的非知名的、但却是国内急需的学科和专业或者其它资源;5、国内急需、具有先进性和特色的课程和教材;6、国外教育机构的办学特色和成功的管理经验,如具有先进性和特色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形式或者考评方法;7、师资队伍建设、师资培养的先进经验,等等。

  优质教育资源是相对的。就外国教育机构而言,首先是地域上的相对性,有些学校不一定国际知名但在本国是一流的,有些在国内不一定知名但在省里、州里是数一数二的学校;第二是办学层次上的相对性,实施高等教育的大学和实施学前教育的幼儿园无法相提并论,各个教育层次上都有办得很好的学校,就像拳击手,一个重量级冠军和一个轻量级冠军,同样都是优质资源一样;第三是办学类型上的相对性,例如美国有些大学以招收本科生为主,学生规模不大,招生条件严格,提供良好的教学条件,在校生全部是精雕细刻,教育质量和社会声誉很高,它和哈佛大学那样的研究型大学就无法比较谁的资源更为优质;第四是学科专业上的相对性,一流大学不是所有学科和专业都是一流的,美国一些州立大学的某些学科和专业就超过著名大学。在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方面,哈佛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斯坦福大学等名校的商学院肯定名列前茅。但在国际贸易本科教育方面,南卡罗莱那大学这样一所州立大学近几年却始终排在美国的前3位。

  在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时,国内教育机构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发展对各级各类人才特别是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学校应当了解学校的外部环境,了解国家需要什幺样的人才,市场需要什幺样的人才,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前一定要进行周密的可行性论证。二是与学校自身的发展和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引进外国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内容、培养模式和管理经验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科建设,改善师资素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三是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慎重选择外方合作伙伴。在与外方进行接触、商谈合作办学时,一定要弄清对方合作的目的,并对外方合作者的背景和资信情况进行深入了解,防止受骗上当。在可能的条件下寻求共同利益的汇合点,趋利避害,为我所用。同时,要警惕境外敌对势力、宗教组织利用中外合作办学进行政治和宗教渗透活动,维护国家的利益和教育主权。四是切实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领导,坚持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学校外事部门要加强归口管理、统筹规划和政策引导。

  总之,国内教育机构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过程中,自身定位和目标选择最为重要。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选准外方合作学校,选准办学层次,选准合作内容,选准合作模式。要突出特色,创出品牌,注重质量,努力实现“双赢”的目标和可持续发展。

  10、什么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通过不设立专门的教育机构,而直接在某一学科、专业或者课程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是中外合作办学的重要形式之一。《实施办法》第二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把中外合作办学中采用“双校园”模式的教育教学活动也纳入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管理。对于“双校园”模式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其最大特点是整个办学活动分为在境内和境外实施两部分,并且他们是一个完整的教学过程,整个教育计划是由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订的,而且在中国境内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实质性地引入了外国优质教育资源。

  对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根据双方签订的校际交流协议,仅以互认学分方式开展学生交流的活动,根据《实施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则不作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管理。因为这种校际学生交流,双方在境内外对学生进行的教育教学活动是根据各自的教学计划分别实施的,只是同意学生可以将在一方获得的学分转入另一方继续学习,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入外国优质教育资源,对于外国教育机构来说也就没有一个“市场准入”的问题。

  11、如何判断中外合作办学中的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判断中外合作办学中的学历教育的主要依据是:是否实施完整的学历、学位课程教育;有无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在我国,国家承认的学历在高等教育方面主要有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四个层次。即在高等教育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中,凡完整实施专科、本科(学士)、硕士或博士层次教育要求,并颁发中方或外方合作方所在国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教育均为学历教育。

  12、中外合作办学举办者的办学投入中,是否必须包含资金投入?作为办学投入的资金、实物、权利分别应办理什幺手续?

  中外合作办学举办者的办学投入中,应当包含资金投入。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经依法验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合作协议如期、足额投入办学资金。

  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评估的实际价额低于合作协议所确定的数额的,由中外合作办学者补交其差额。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13、怎么理解知识产权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投入?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价值通过评估,可以转化为相应的货币价值,作为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投入。但在中外合作办学中往往把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混淆起来。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除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外,还可以以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比如非专利技术、商誉、知名学校的品牌、先进的课程体系、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与成果、系统的制度规范和优质的人才资源等,这些对学校的长远发展、教育教学质量、学术声誉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些因素是学校多年办学活动的逐步积累形成的,是学校创造的智力成果,本身具有无形资产的特征。这些因素经过相应的评估,也可以体现为具体的货币价值,经过中外办学双方认可即可作为其他财产计入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投入。但这些有形或者无形的其它财产和知识产权还是有区别的。所以,《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以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提交该知识产权的有关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以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其占办学投入的总额的比例应当有一个合理的限度。《条例》第十条则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1/3。此外,《实施办法》第十条对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的作价问题作了规定,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14、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的受理机关、受理时间以及批准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中外合作办学者拟申请设立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申请一般通过中国教育机构于每年3月或9月提出。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学前教育、文化补习、自学考试助学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15、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有哪些具体的办学条件要求?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参照国家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所选定的办学场所应具有与办学规模、层次、专业相匹配的办学设施和条件。如拟在现有学校以外场所进行办学的,办学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在取得有关消防安全部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如拟向学生提供用餐服务的,还应按照卫生部门要求取得食品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16、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新的合作办学机构有何要求?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项目的,如拟申请举办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项目,应当在提交《条例》规定的申报材料外,同时还应提交已设立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项目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评估报告。

  17、中外合作办学者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必备要素有哪些?要注意什么事项?

  中外合作办学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应当主要包括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方式、数额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端解决办法等内容。

  签订协议时应注意(1)协议中应注明合作项目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2)所适用的法律应当为实际开展教学活动的所在国;(3)应当有中文文本。如有外文译本的,应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4)合作协议的有效期应合理;(5)合作协议的签署人应当为中外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此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18、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的必备要素有哪些?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应当主要包括合作办学机构名称、住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投入资产数额、来源、性质,财务制度、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民主管理和监督形式、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19、外籍人员能否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可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举办者一方担任理事长、董事长,而另一方担任副理事长、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在理事长、董事长中确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因此,条例对理事长、董事长的国籍未作特定的限制和规定。也就是说,外方可以担任合作办学机构的理(董)事长。由于《条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在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因此外籍人员也可以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但拟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外籍人员必须符合民政部对外籍人员担任国内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条件。

  20、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必须是中国公民吗?校长可以在其他地方兼职吗?

  《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所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必须是中国公民。同时《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聘任专职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因此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应当在其他地方兼职。

  21、在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如何聘请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对外籍人员资格有何要求?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聘请外籍教师资格证”申请。原则上应在获得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其具有聘请外籍教师资格证后,该机构或项目才能聘用外籍教师及外籍教育管理人员。至于所聘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资质条件,《条例》中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所聘的外籍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应具有2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及管理经验。因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在获得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外籍教师资格证书后,所拟聘请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上述规定。

  2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能否招收外国留学生?

  根据《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但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教育进一步国际化及改革开放,国家欢迎和支持外国留学生来中国交流和学习,鼓励有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参加国际竞争,有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23、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必须符合哪些规定?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拟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在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时向省级教育行政机关一并提出申请,并将由省级及以上教育机关按不同学历教育层次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同意后,才能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

  但拟颁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申请设立或者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且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项目批准书;2)设立或者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24.如何认定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

  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认定问题,分为政府承认和社会承认两个方面。政府承认是一种国家行为,应当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此,中国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承认,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办学。截至目前,中国已先后与俄罗斯、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19个国家签订了相互承认学历学位的协议。而社会承认则反映了企业、学校及其它社会组织对一所学校通过长期的办学积累形成的学术声誉和教育质量的认可程度,是一种民间行为。社会承认不等于政府承认,政府承认可以为社会承认提供行政救济和法律保障。

  25、中外合作办学为什么不能跨学期或学年收费?

  《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不能跨学期或学年收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帮助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规避因收费周期过长对自身运作及给消费者带来的风险,同时也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收费制度及其财务运作方式,保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有序发展。

  2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分别实行怎样的内部管理体制?

  为避免中外合作办学成为举办者的个人利益机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都应当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体制。《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以形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决策与执行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理事会一般适用于不需要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董事会一般适用于要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因此,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之中,不独立设立管理机构,但为了方便工作,针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特殊性,各学校一般都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形式对项目进行相对独立的管理。

  27、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收、退费有具体规定吗?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因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均执行国家定价,有关学校应当将经政府部门审核确定的收费项目或标准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列明。

  关于退费,目前国家法律法规中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各校一般会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或与学生签订的协议中约定。

  28、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在合作办学中有无最低资金投入的要求?《条例》中讲的15%启动资金到位证明是什么?该证明由谁出具才有效?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没有具体的最低资金投入要求,但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六条关于设立学校必须具备基本条件之要求,一般会参照公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标准提出具体办学投入要求。

  《条例》中讲的15%启动资金到位证明是指中外合作办学的举办者在申报学校时向审批机关提供的,证明相应办学资金已到帐的财务证明,该证明一般应当由拟申办学校所在地银行部门提供,经注册会计师验资证明。

  29、对变更合作办学合作方有何规定?此类变更向谁申请?什么时候可以申请?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合作各方都应当是教育机构,由此可见,国家法规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合作方是有硬性规定,因此,变更合作方的要求完全等同审批办学的要求,必须是教育机构,且须是相同层次、类别,并应当有一届以上毕业生。变更合作方按照原审批办学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变更合作方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明确各方责任。

  30、董(理)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要求是什么?决策机构中的成员数有无规定?中外方代表的比例有何限定?

  为使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决策机构真正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理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备胜任这一职务的必要条件,即应当遵纪守法,个人没有违法、故意犯罪不良记录,公众对其个人品德、行为有积极的社会评价,热心公益、诚信、务实,热爱教育事业,有一定组织、管理和社会活动能力等。决策机构中的成员数为5人以上组成,为便于决策,中外合作机构或项目的决策机构成员一般为单数。按照条例规定,决策机构中由中方教育机构派出的人员不得少于1/2。

  31、如何判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合法性?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举办中外合作办学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才可开展办学活动,而且筹建阶段的中外合作办学是不得招生的。因此,判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是否合法,可以查看:(1)属于筹备设立阶段的,应当具有省级以上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筹备设立批准书,但筹备设立阶段是不得招生的;(2)属于正式设立阶段的,办学机构必须有省级以上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教育部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办学项目必须有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3)是独立设立的办学机构应当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4)物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等。

  32、选择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课程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选择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课程应当注意的事项有:(1)查看办学许可证或项目批准书,以确定该机构或项目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2)保留招生简章,以及与学校签订的各种协议;(3)向该机构或项目缴付费用时,应当索取发票或收据。

  33、针对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不良行为的投诉渠道或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中教师合法权益应通过何种形式加以保障?

  针对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的不良行为,或教师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当事人可以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两方面寻求法律保护。在民事责任方面:(1)当事人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第三方调解,包括消费者协会调解,或主管部门调解;(3)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在行政责任方面,当事人可以向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主管部门查明事实后,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3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实行何种会计核算制度,应该向哪些行政机关报送财务报表?

  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的收支情况说明书等,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将上述材料分送审批机关、税务机关以及举办者。

  35、申请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当提交什么文件,由谁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申请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有关申请材料应当通过中方教育机构提出,其中,拟实施中等及以下教育的,向申请设立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递交申请,县级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逐步上报,由有权审批机关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实施高等教育的,直接向设立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逐级上报,由有权审批机关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

  36、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收费标准和项目,应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在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机关批准后,应就合作办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凭收费项目许可证和核定标准进行收费。未经备案批准,办学者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37、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汇收支活动以及开设和使用外汇账户有何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国家管理外汇进出的主管部门。有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在办学过程中需使用外汇的问题,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制定和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届时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办法执行。

  38、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可以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如何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

  合理回报是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出现的法律概念,是为了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投资办学,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取得一定经济利益上的奖励性回报,而不是投资性回报。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该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因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如在申请时明确表示要求合理回报的,经批准后可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取得合理回报,但是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可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在理解和把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办学者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必须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都推定为中外合作办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如果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而取得合理回报的,属于擅自取得回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中外合作办学者取得合理回报的前提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当年有办学结余,没有年度办学结余就不能取得回报。

  3)中外合作办学者取得合理回报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确定中外合作办学者取得合理回报比例之前,应当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决策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外合作办学者取得合理汇报比例的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还应当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根据收费项目和标准、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以及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因素,确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比例。与同级同类其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5)对中外合作办学者不按照规定取得回报,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没收中外合作办学者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得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按照《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39、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中对争议处理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注意什么?

  由于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的当事双方分属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因此,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也属涉外合同,鉴于合同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有所不同,就会产生法律适用问题,即是适用我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

  与国内合同完全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有关民事法律不同的是,涉外合同由于具有涉外因素,并不像国内合同那样当然地适用《合同法》和我国其他民事法律,其适用是根据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而确定的。按照国际上通行做法,一般情况下除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外,涉外合同适用什么法律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选择。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营合同、中外合作合同以及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均适用中国法律。这是一条强制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改变。因此,为避免发生纠纷时不同法律对合同行为的不同理解,在签署涉外合同时订立法律适用条款,应当规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40、中外合作办学者对合作办学活动有何责任?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中外合作办学者是指以出资或其他方式,发起、倡议并具体负责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中外教育机构。办学者在学校设立阶段,负责筹措办学资金,提供办学条件,建立学校的组织机构及章程等一系列职责,在学校设立后,可以通过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直接决定、影响学校的重大事务,并对学校经费来源的稳定负有责任。

  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应当注意:(1)按照办学协议,及时、足额履行相应出资义务,包括出资金、出管理或者出无形资产等;(2)按照章程约定,通过参加董事会对学校行使管理;(3)保证不抽逃、不挪用办学资金;(4)依法处置学校资产,取得合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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