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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界定条件
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举债问题,基本原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夫妻共同债务界定条件,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1、债务应当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债务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相反,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
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举债问题,基本原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实践中,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和法律规定也都发生了变化,如婚前财产约定、AA制、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区分等。为此,《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夫妻一方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向出借人明确表示该笔债务系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不用夫妻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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