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子女关系因婚姻关系可以解除吗

时间:2020-08-21 14:00:13 婚姻家庭 我要投稿

继父母子女关系因婚姻关系可以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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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关系因婚姻关系可以解除吗

  继父母子女关系因婚姻关系解除而解除吗?

  1、没有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原则上该姻亲关系因离婚而解除;

  2、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形成,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产生之后,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事实并不能随着婚姻关系的消亡而消亡,双方之间形成的继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成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但并不能因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或继子女的生父母死亡而自然解除。

  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

  1、当继子女未成年时

  (1)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婚姻存续期间,因生父母协商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随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继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领回抚养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已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自然解除。

  什么是拟制血亲关系

  所谓拟制,是法律拟制的简称,就是本来不是这样的,但是法律上规定是这样的。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血亲因收养的成立或抚养事实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收养解除而消灭。

  因收养关系或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即便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因为属于拟制血亲,同样适用于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条之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样是禁止结婚的。

  若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兄妹、姐弟要结婚,必须先解除抚养关系。

  (2)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解除。

  2、当继子女已经成年时

  (1)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长大成人,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继子女应负担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2)需要注意的是,在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时,继父或继母有权要求继子女补偿在共同生活期间或在抚养期间所支出的抚育费。在继父或继母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时,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应负担继父母的生活费或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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