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补救及交货风险

时间:2023-11-18 09:40:06 秀雯 货代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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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补救及交货风险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复杂性及特有的风险性,当事人必须十分重视包装条款的订立及包装的质量要求,否则就容易造成纠纷或者货物损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补救及交货风险,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补救及交货风险

  1、实际履行

  即由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要求法院判令债务人依照合同规定履行其债务。对此,英美法与大陆法有分歧。公约未能解决这一分歧。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他履行其合同义务,但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除非法院依照其本国的法律对不受该公约支配的类似买卖合同也可以作出这样的判决。换言之,法院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须取决于法院所在地法。

  2、撤销合同

  公约规定,撤销合同是对根本违反合同的一种救济方法。只有当一方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对方才可以撤销合同。如果买方或卖方的违约行为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没有违约的一方应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违约的一方履行其合同义务;违约的一方如果不在上述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或声明他将不在上述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没有违约的一方才可以撤销合同。

  3、损害赔偿

  公约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且这一权利不因已经采取了其他救济方法而受到影响。

  公约还根据卖方和买方违反合同的不同情况,规定了其他相应的救济方法。例如,当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方可要求卖方对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补,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要求卖方提供替代货物,即要求卖方另交一批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当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拖欠货款时,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利息等。此外,当一方违反合同时,没有违反合同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以减轻由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否则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本来可以减轻的损失金额。

  4、违约条款规定:

  异议与索赔条款:该条款的主要内容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提出索赔。这是索赔的基本前提。此外还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等。索赔依据主要规定索赔必备的证据及出证机构。若提供的证据不充足、不齐全、不清楚,或出证机构未经对方同意,均可能遭到对方拒赔。

  罚金条款:该条款主要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罚金,以弥补对方的损失。罚金就其性质而言就是违约金。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交货风险:

  (一)包装与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要求不符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复杂性及特有的风险性,当事人必须十分重视包装条款的订立及包装的质量要求,否则就容易造成纠纷或者货物损失。最常见的情况是:

  1、卖方违反合同的规定,提供的包装不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安全,造成货物损坏,引起买方索赔而发生纠纷。

  2、包装不符合同的规定而且违反了进口国的法律规定或者包装含有贬损进口国某些民族风俗习惯的图案或文字,也会引起当事人的争议。

  3、还有一种情况是包装标志不符合同的规定,达不到买方的要求,影响了买方销售货物,买方索赔引起纠纷。

  (二)交货数量与货物买卖合同实际约定数量不符

  数量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卖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数量条款履行交货义务。但在实践中,卖方不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的情形时有发生,有可能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也有可能交付的货物数量小于合同规定的数量。

  如果是少交货物,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补齐不足部分或者赔偿损失;如果是多交货物,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的货物。另外,买方一般要按照买卖合同的条款开立信用证,而承运人要按照货物的实际交运数量开具有关单据,如果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导致了单证不符,卖方还会遭到银行的拒付,引起与银行的纠纷。

  此外,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还会给货物顺利通关过境引致不必要的麻烦,也容易引起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

  (三)货物质量与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不符

  货物品质纠纷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最为常见的纠纷之一。一方面,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没有充分考虑自身的技术力量、设备水平以及工人素质,过分迎合或者迁就买方的过高要求,货物的品质指标订得太高,交货时达不到合同指标,引起合同纠纷;或者卖方在货物的生产过程中,因时间紧迫质量检验把关不严,交付的货物中混入了不达标产品,也会引起买方的质量异议。另一方面,买方有时为了逃避付款义务。

  (四)货物规格与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不符

  货物规格与合同不符可能是低于合同规定的规格,也可能是高于合同规定的规格。卖方交货规格低于合同的要求是明显的违约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交货规格高于合同的要求也同样构成违约行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交货规格不符合同,一般会造成一些不利的后果。一种情况是,卖方交货规格高于合同的要求,在货物办理进出口手续时有可能要多交关税;

  此外,交货规格与合同不符,往往还会给买卖双方办理进出口许可证带来麻烦,并且货物通关时会造成“货证不符”,受到海关处罚;而且,交货规格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时需要对货物重新加工才能使用或销售,增加的费用买方就会向卖方索赔;最后,交货规格与合同不符还会成为买方解约的借口,这对卖方是非常不利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是指具有国际性因素的以支付价金的方式换取货物所有权的交易行为,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则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缔结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由于现实世界的纷繁复杂,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实属常见,除了与当事人无关的事实导致的不履行合同之外,更多的是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的不被履行。为了保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合同目的的实现,合同中所涉及的双方权利义务通常是具体而详尽的,其中最为基本的是卖方获取货物价款的权利和交付货物的义务以及买方获取货物的权利和支付货款的义务。

  若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则视为是违约。对于除了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或合同落空等原因造成的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违约责任。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即是法律赋予守约方的一种对利益损失的救济,目的是保护受害方的权益,使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在:不交货、延迟交货、货物(品质、数量等)不符、货物上存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提交的单证有瑕疵等。《公约》作为专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对于买卖双方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实施救济的权利和途径在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又分别做了具体的安排。鉴于卖方违约的主要形式有不交货、延迟交货或所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除了可以采用买卖双方均可使用的救济方法外,还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以下相应的救济措施:

  1)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若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而且这种不符合合同的情况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另外再上交一批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以替代原来不符合合同的货物;

  2)要求对货物不符之处进行修补:即买方对于卖方所交付的与合同不符的货物,在不服的情形不很严重的情况下,要求卖方进行修补的救济权利;

  3)购买替代货物:如果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在宣告无效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以合理的方式购买替代物,则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合同价格与替代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这实际上承认了买方在卖方根本违约时有权解除合同并通过购买替代货物使自己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救济方式;

  4)卖方应对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根据《公约》第48条的规定,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负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不是买方主动采取的救济措施,但它最终起到了对双方订立合同的预期利益的维护效用,因此对于买方来说也是一种对利益损害的救济;

  5)要求减价:《公约》第50条规定,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且这种不符是买方愿意容忍的,不论买方是否已支付货款,买方都可以要求降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对于“要求减价”的这个救济措施是实际操作当中最常用到的,且看一案例:台湾某出口商与斯里兰卡某进口商在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以CIF Colambo价格条件销售丝绸,合同价款共计514.50美元。但在产品接受出口检验时被发现其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约占货物全部39.4%,且卖方未予清理。因卖方在合同与信用证上均未标明在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的比例,故当买方发现货物存在瑕疵后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卖方减价赔偿损失。在这个案例中,买方认为卖方虽在产品出口检验时发现大量不合格产品,但未作任何清理即装船出口,且合同中未约定允许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致使卖方交货品质与合同不符,构成违约的卖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按照正常的渠道去申请索赔,必然费时费力,所以减少价金的救济方法值得提倡。通过该种方式不仅补偿了买方因卖方违约遭受之损失,同时,因卖方不必向本国主管机关申请准许赔偿的汇款手续,使今后的交易能够顺利进行,不受任何影响。通过该种救济方法,买方达到了与请求赔偿损失同样的索赔目标。

  6)拒绝收取货物:《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卖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总的说来,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公约》及各国的买卖法或合同法关于买卖双方当事人违约的救济性措施都属于非强制性的规定,当事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自己的意志做出不同于法律的规定,灵活地进行国际货物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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