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企业滞箱费过错案例分析

时间:2022-06-20 12:41:47 货代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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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企业滞箱费过错案例分析

  如对滞箱费的产生或扩大有过错的话,货运代理企业则会成为责任方,应对该部分的滞箱费承担责任。那么,下面是由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货运代理企业滞箱费过错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案情】

  2010年1月,梁燕鸣委托宁波捷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简称“捷航公司”)为泛欧公司办理货物退运相关事宜。退运货物到港后一直存放在堆场,并于2010年4月换箱后重新出口。2010年6月,捷航公司将涉案集装箱归还船公司并支付了滞箱费。

  2010年7月,梁燕鸣向捷航公司出具欠款条一张,承诺于2010年8月6日前向捷航公司支付报关包干费用和清关过程中产生一些实报实销的费用,如果有出入,以上级船(船代)公司以及上级收款单位发票为准。但后来梁燕鸣仅向捷航公司支付了报关费,并未支付滞箱费。基于以上事实,捷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梁燕鸣偿付滞箱费。

  对此,梁燕鸣辩称涉案滞箱费的产生与扩大是泛欧公司及捷航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梁燕鸣本人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焦点】

  梁燕鸣是否应当向捷航公司偿付滞箱费?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捷航公司与梁燕鸣之间成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涉案滞箱费是分两个阶段产生的:第一阶段:在2010年1月至4月期间系因集装箱一直被货物占用而产生;第二阶段:在2010年4月至6月期间系因货物已经腾空未及时归还而产生。

  对于第一阶段的滞箱费,捷航公司作为受托人,本无垫付义务,除非得到作为委托人的梁燕鸣的事前许可或事后确认。本案中,捷航公司虽未能证明得到梁燕鸣事前许可,但滞箱费属于以船公司为收款单位的费用,捷航公司与梁燕鸣之间的其他几票进出口清关代理业务费用清单中双方的结算也涉及到滞箱费用,梁燕鸣在欠款条中的相关陈述可视为对捷航公司垫付滞箱费的确认,梁燕鸣应对因货物占用集装箱而产生的滞箱费承担支付责任。

  对于第二阶段的滞箱费,法院认为货物出运后,涉案集装箱已腾空,捷航公司作为谨慎的受托人以及该集装箱的控制人,理应尽快归还集装箱以尽量降低滞箱费数额减少损失,但其直至2010年6月才履行还箱义务,造成滞箱费继续产生。因此,捷航公司履行受托义务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该时间段内产生的滞箱费。

  最终,法院判令梁燕鸣只应支付捷航公司支付第一阶段的滞箱费;而第二阶段的滞箱费应由捷航公司自行承担。

  【总结】

  货运代理企业既是滞箱费的索赔方,又可成为滞箱费的责任方。

  当货运代理企业依据货运代理协议和押箱协议的约定,代用箱人向承运人垫付滞箱费后,货运代理企业依法取得对用箱人的债权,即可以成为滞箱费的索赔方,但前提是货运代理企业在滞箱费的产生过程中没有过错。

  如对滞箱费的产生或扩大有过错的话,货运代理企业则会成为责任方,应对该部分的滞箱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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