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师考试专业常考知识点:要约与承诺

时间:2023-02-27 11:22:24 国际商务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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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师考试专业常考知识点:要约与承诺

  考生在备考时,必须熟悉考试的试题特点,明确备考方向和重点。下面是YJBYS小编为考生整理的国际商务师考试专业常考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预祝考生备考成功。

国际商务师考试专业常考知识点: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定义:

  根据《合同通则》,要约是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有在得到承时受其约束,即构成要约。

  2.特点:

  1)要约人受约束的意旨,即要约人在得到对方对该要约承诺时愿受其约束

  注意与要约邀请区分开: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般来说,属于要约邀请的有:报价单,商品目录,价目表,商品广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如果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也视为要约。

  2)要约的确定性:内容应包含货物名称、价格和数量。

  应载明货物的名称

  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

  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

  3.生效时间: 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而不是发出时生效。在这一点上英美国法与大陆法是一致的。

  4.撤回与撤消:

  1)撤回是指发出要约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此时要约未生效,其取消,使之失去效力。不论是不可撤消的还是可撤消的要约,只要撤消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时应发出撤回通知

  2)撤消是指在其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此时要约已经生效,将其取消,使之失去效力。关于撤消问题,各国存在争议。

  英美法认为要约对于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只要受要约人尚未做出承诺,就可以撤销要约。

  大陆法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有效期的不能撤销,没有有效期的在对方答复前不得撤销。

  合同通则综合了以上两个观点,认为,在合同成立前,要约可以撤消,但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能再撤销:

  要约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有理由依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依赖行事。

  5.要约的消灭:

  要约的期限已过

  要约被撤销或撤回

  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

  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破产

  (二)承诺

  1.定义: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2.生效时间:

  英美法---投邮主义,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即发出时生效。

  大陆法---到达主义,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公约------到达主义。并要求:

  1)口头要约必须用书面承诺,邮寄过程中遗失延误导致未在合理时间或规定时间到达要约人为无效承诺。

  2)行为表示的承诺可以不发承诺通知,也形成有效承诺

  3.逾期的承诺:当承诺通知到达时已经超过了有效期或合理时间时,形成逾期的承诺。逾期承诺一般无效,下列两种情况有效:

  A.要约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将该项逾期承诺仍然有效的意见通知要约人

  B.由于出现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延误,不是受要约人的过失。要约人若不及时反对,仍有效力.

  案例:

  1、我出口企业对法国某商要约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法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承诺该要约,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承诺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承诺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要约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法商的承诺电报属因传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要约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要约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4.撤回承诺:

  英美法---投邮主义,一经投邮立即生效,不能撤回

  大陆法---到达主义,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只要撤消通知在承诺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回

  公约------到达主义。只要撤回通知在承诺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回

  5、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包括其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应是无条件。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同,即必须接受要约所提出的各项条件。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要约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承诺”的字眼,但又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承诺,分为两种情况:

  A.实质性变更: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更改”.实质性变更是对要约的拒绝,构成反要约。

  B.非实质性变更:如要求重量单、装箱单、商检证和原产地证,包装,分批装运等。对于非实质性变更,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承诺。

  例如: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但提出包装由单层麻袋改为双层麻袋,这实际上是要约。答案:错误。

  案例:公司对外发出要约,国外客户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回电承诺,但在同一电文中要求将装运期提前一个月。请问这是不是有效的承诺?

  对要约做出实质性的添加和修改,构成反要约,下列(ABDE)属于实质性添加和修改。

  A. 品质

  B. 数量

  C. 包装

  D. 价格

  E. 支付

  (4) 承诺的传递必须采用符合要约规定(或比之更加快捷)的方式。

  案例分析

  1.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要约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要约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处理本案应从下述几点着眼,考虑具体措施:

  (1)中、美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该笔业务的来往电传中均未排除《公约》的适用。据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公约》中有关条款的约束;

  (2)按《公约》第19条(2)款的规定,对要约表示承诺而要约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如要约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根据《公约》第19条(3)款的规定,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

  (4)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

  (5)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承诺,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约,我方自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出索赔。

  二、对价与约因

  1.对价定义——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是他方当事人克服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英美法)

  2.一项有效的对价必须具备的条件:

  (1)对价必须合法

  (2)对价必须是待履行对价或已履行对价,不能是过去对价。

  (3) 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4) 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相等。

  (5) 既存义务或法律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3.法国法的约因——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最直接的目的。在双方合同中,存在着两个约因,即双方当事人间存在相对给付的关系。

  4.德国法的“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他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在此情况下,取得他人财产或利益的一方无权保留之,而必须将其归还给真正的主人。

  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酗酒者、吸毒者、精神病患者在定约能力上受一定的限制。

  英美法认为未成年人可以订立有关生活必需品的合同。

  2、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人是指用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我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有限责任

  四、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要式合同

  非要式合同,西方国家大多采用非要式合同。

  通则采用无形式要求的原则

  五、合同必须合法

  1、 英美法的原则

  三类协议是违法的:

  (1) 违反成文法的协议

  (2) 违反公共政策的协议

  (3) 不道德的合同

  2、 大陆法的原则

  按照法国法,构成合同违法的主要是两种情形:

  (1) 交易的标的物不合法,如贩卖毒品等违禁品的合同;

  (2) 合同的约因不合法,即合同所追求的目的不合法

  案例分析

  1.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要约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要约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处理本案应从下述几点着眼,考虑具体措施:

  (1)中、美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该笔业务的来往电传中均未排除《公约》的适用。据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公约》中有关条款的约束;

  (2)按《公约》第19条(2)款的规定,对要约表示承诺而要约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如要约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根据《公约》第19条(3)款的规定,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

  (4)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

  (5)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承诺,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约,我方自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出索赔。

  二、对价与约因

  1.对价定义——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是他方当事人克服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英美法)

  2.一项有效的对价必须具备的条件:

  (1)对价必须合法

  (2)对价必须是待履行对价或已履行对价,不能是过去对价。

  (3) 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4) 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相等。

  (5) 既存义务或法律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3.法国法的约因——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最直接的目的。在双方合同中,存在着两个约因,即双方当事人间存在相对给付的关系。

  4.德国法的“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他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在此情况下,取得他人财产或利益的一方无权保留之,而必须将其归还给真正的主人。

  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酗酒者、吸毒者、精神病患者在定约能力上受一定的限制。

  英美法认为未成年人可以订立有关生活必需品的合同。

  2、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人是指用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我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有限责任

  四、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要式合同

  非要式合同,西方国家大多采用非要式合同。

  通则采用无形式要求的原则

  五、合同必须合法

  1、 英美法的原则

  三类协议是违法的:

  (1) 违反成文法的协议

  (2) 违反公共政策的协议

  (3) 不道德的合同

  2、 大陆法的原则

  按照法国法,构成合同违法的主要是两种情形:

  (1) 交易的标的物不合法,如贩卖毒品等违禁品的合同;

  (2) 合同的约因不合法,即合同所追求的目的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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