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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出口托运单的内容有哪些
托运单是出口商(发货人/托运人)在报关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承运人)申请租船订舱的单据。它是缮制提单的主要背景资料,是船公司制作提单的依据,如果托运单缮制有差错、延误等,就会影响到其他单证的流转。因此,正确、快速制单,从而保证安全收汇。那么海运出口托运单的内容有哪些呢?
海运出口托运单的内容有哪些 篇1
⑴、托运人,即SHIPPER。
一般情况下,填写出口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如果是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代理货主而办理租船订舱的,此栏应填写“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XXX分公司”。
⑵、收货人,即CONSIGNEE。
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对收货人的规定常有二种表示方法:
记名收货人:记名收货人是直接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完整地表示出来的方法。这时,收货人即是合同的买方。但记名收货人的单据不能直接转让,这给单据的买卖流通设下障碍。故记名收货人的表示方法不常使用。
指示收货人:指示收货人是将收货人以广义的形式表示出来。常用空白指示和记名指两种。
指示收货人掩饰了具体的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使单据可以转让。在空白指示(不记名指示,空白指示)情况下,单据的持有人可自由转让单据。在记名指示情况下,记名人有权控制和转让单据。指示收货人的方法补充了记名收货人方法的缺陷,但也给船方通知货方提货带来了麻烦。对此被通知人栏目做出了补充。
⑶、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此栏填写信用证中规定的被通知人名称和地址。被通知人的选择与确定的权利是合同的买方或买方代理人。有时买方确定本人为被通知人,有时将自己的代理人或其他与买方联系较密切的人确定为被通知人。被通知人的职责是及时接受船方发出的到货通知并将该通知转告真实的收货人,被通知人无权提货。
在托收支付的条件下,一般合同不规定收货人和被通知人。这时可以有两种填写方法:(1)空白收货人栏目,被通知人栏目填写买方名称与地址。
(2)收货人栏中空白抬头,
被通知人栏目填写买方的名称和地址。在托收或其他收支方式下,也可能出现与信用证内容相同情况,在这时,填写方法可参照信用证情况下的填写方法。
在极少数的交易中,可能出现要求空白收货人栏目和被通知人栏目。这是因为提出要求的一方准备买卖在途货物。制作单据时要在副本单据的被通知人栏中填写买方或开证申请人的名称与地址。承运该批货物的船方将承担货物卖出前的风险。
货物说明(DESCRIPTION OF GOODS)类包括运输标志、重量、货物名称、数量和尺码与部分内容。
⑷、托运单编号(NUMBER):
一般填写商业发票的号码。
⑸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
此栏目按信用证的目的港填写。填写时注意重名港口的现象,一般将目的港所在国家名称填写在这一栏目中。如果目的地是一内陆城市,应该在这一栏目填写货物卸下最后一艘海轮时的港口名称。在船方或其代理人计算运费时,是根据托运单的本项内容计算航程的。
⑹、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S):
此栏填写信用证或合同都规定的唛头,买卖合同或信用证中没有规定唛头,可填写N/M。 也可自行选择一个合适的唛头。在选择唛头时,要充分考虑到买方提货的方便、买方利益和买方所在国要求,包括商业习惯、港口规定、文化传统以及政府的有关政策。
⑺、数量(QUANTITY)
托运单中的数量是指最大包装的.件数。
⑻、货物说明(DESCRIPTION OF GOODS):
对这一栏的内容允许只写大类名称或统称。但是如果同时出口不同的商品,应分别填写,而不允许只填写其中的一种金额较大的商品。
⑼、重量(GROSS WEIGHT/NET WEIGHT):
重量应分别计算毛重和净重。毛重是指包括包装材料在内的货物重量。净重是指扣除包装材料的货物实际重量。如果一次装运的货物中有几种不同的包装材料或完全不同的货物,那么在填写这一栏目时,应先分别计算并填写每一种包装材料或每项货物的毛重或净重,然后合计全部的毛重和净重。在计算重量时,要求使用统一的计量单位。常用的计量单位是公吨或千克。
⑽、尺码(MEASUREMENT):
该栏目填写一批货的尺码总数,一般单位为立方米。总尺码不仅包括各件货物尺码之和,还应包括件与件之间堆放时的合理空隙所占的体积。
⑾、装运日(TIME OF SHIPMENT):
装运期的表示可以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也可使用英文与阿拉伯数字一起表示。如:6/5/2004,MAY 06,2004。装运期还可以表示为一段时间,如2004年5—6月,或“装运期不迟于….”。
⑿、到期日(EXPIRY DATE):
栏目的填写一般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但如果装运期空白不填的话,这一栏目可以不填。
⒀、存货地:内容用中文填写。
海运出口托运单的内容有哪些 篇2
我国曾在1990年进行了集装箱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虽然早已结束,但其中的三大单证原理一直沿用至今,即出口时使用的“场站收据”;进口时使用的“交货记录’和进出口时分别使用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其中,使用的海运托运单、电子托运凭证、装货单、电子报关装运凭证、场站收据、电子场站凭证、集装箱设备交接单、集装箱设备电子凭证和电子数据签发提单等都是依据这些单证原理,但单证内容上有变更,形式上已数据化、格式化和电子化。
1.海运托运单
出口企业填写托运单(Booking Note, B/N),作为订舱依据。所谓托运单是指托运人(发货人)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写的向承运人(货运服务机构、船公司或装运港的船方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
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这一托运,并在托运单上签章,留存一份,退回托运人一份。至此,订舱手续即告完成,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货运服务机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单证后,即发给托运人装货单(Shipping Order, S/O)。 装货单俗称下货纸。其作用有三:一是通知托运人货物已配妥xx航次xx船,及装货日期,让其备货装船;二是便于托运人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海关凭以验放货物;三是作为命令船长接受该批货物装船的通知。
海洋运输按运输工具不同有两种运输方式: 一种是传统的散货运输,另一种是现代化的集装箱运输,海运托运单又根据这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1)散货运输托运单,是在装货单(Shipping Order)和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种多功能单据,一套十二联。其内容包括目的`港、运输标志、件数和包装式样、货名、运费到付或运费预付、重量、尺码、可否转船、可否分批、装运期和有效期等。
(2)集装箱货物托运单,是指集装箱运输专用出口单证。标准格式一套共十二联,性质与散装运输托运单相同,此套单据的核心是装货单和场站收据(Dock Receipt)。其内容与散装运输托运单基本相同。
2.陆运托运单
陆运托运单一般指陆上火车运输所使用的托运单。主要有沪港联运和国际联运。两者都纳人货运代理人,如外运公司的货运代理业务范围。为简化工作,各出口单位一般以发票的代托运单,但发票上必须加注必要的项目,如编号、装运期、有效期、可否分批等,并随附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仓(提货)单等报运的有关单证。
3.空运托运单
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有统一的国际货物托运书(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 其内容与海运托运单大同小异,也与陆运托运单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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