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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术语买卖双方的义务
船上交货价亦称“离岸价”。国际贸易术语之一。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此外卖方必须办理货物出口相关手续。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FOB术语买卖双方的义务,欢迎阅读与收藏。
“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也就是“水上运输”)。
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拟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则应采用FCA术语。
按《2000年通则》,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一)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担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Message)所替代。
二)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采用FOB术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装上船”(即,ONBOARD)的要求和风险转移:
卖方及时将货物装上船,是FOB术语的要素(essence)。
按《2000年通则》规定,FOB合同的卖方必须及时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Deliver On Board)或“装上船”(Load On Board)。其交货点(Point Of Delivery)为“船舷”。
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Passed The Ship’sRail)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从卖方转移至买方。如前所述,《2000年通则》作为惯例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它允许买卖双方按实际业务的需要,对该规则的任何规定作必要的改变。
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如FOB合同的买方要求提交“清洁已装船提单”,而卖方也同意提供此种运输单据,凭以向买方收款的话,则该FOB合同的交货点已从“船舷”延伸到了“船舱”。这就是说,卖方必须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安全地装入船舱,并负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延伸阅读: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
我国常用的贸易术语有“FOB、CIF、CFR”和“FCA、CPT、CIP”六种。
“前三种术语”(即,FOB、CFR、CIF),是传统使用最为广泛的贸易术语,称为“老三件”;而“后三种”,由于近年来,各种各样的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采用,也被人们所广泛接受,因而,又被称为“新三件”。
所以,熟悉这六种主要贸易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对于外贸工作者来说,就显得特别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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