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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知识辅导: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通常被用来集中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那么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当保险标的物安全到达时,被保险人受益,当保险标的物遭受损毁或灭失时,被保险人就受到经济损失,或者负有经济责任。
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但国际货运保险又不像有的保险(像人身保险)那样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便具有保险利益,它仅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可以视被保险人具有预期的保险利益而允许给予承保。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要求:(1)重要事实的申报,(2)保证。
重要事实的申报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自己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物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判断是否同意承保或者决定承保的条件。保证是指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中所做的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事情的存在或不存在,或保证履行某一条件。
3,补偿原则
保险的补偿原则又称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物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但有三个标准:(1)赔偿金既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超过实际损失;(2)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3)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的利益。
4,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物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物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时,用来确定标的物的受损能否获得赔偿的一项重要依据。
延伸阅读: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包括与海上运输相连接的两端陆运),可能遇到各种风险,造成货物的各种损失。保险人是按照不同的险别所规定的风险、损失和费用来承担赔偿责任的。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主要承保两类风险:一类是海上风险;另一类是外来风险。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由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索赔期限共五个部分组成。其中“责任范围”分为基本险别(又称主险)和附加险两种类别。
(一)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1.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又称海难。它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危险,它所包括的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是指由于自然界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现象。如暴风雨、海啸、火山爆发等。
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是指由于意想不到的,或者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事故,如搁浅、触礁、碰撞、沉没、流冰、火灾、爆炸、船舶失踪等。
2.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Ex~aneousRisks)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损失。这里所谓的外来原因,并非必然发生的,而是指由于外部因素造成的。这类风险主要有:偷窃、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玷污、渗漏、短量、钩损、锈损等。
此外,还有一些由于特殊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例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进口国拒绝进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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