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正本提单提货的国家

时间:2024-10-21 11:16:54 国际商务单证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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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正本提单提货的国家

  美国、巴西、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多美尼加、委内瑞拉、土耳其等国的惯例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而有些国家如巴西海关则进一步根本不接受“不记名提单”而要求发货人必须出具“记名提单”,所以中国发货人在巴西是根本无法通过正本提单来控制海上货权。

  基本概念

  1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 - B/L – Bill of Lading),是国际贸易运行中最重要的单证,有如下功能:

  1)用以证明发货人和承运人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

  2)证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3) 最重要的货物物权凭证。

  因为海运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在通行的国际贸易实务中,我们一般认为谁拥有正本提单,谁将拥有提单项下海运货物的所有权。

  2  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无记名提单:

  1)不记名提单(BLANKB/L 或 OPEN B/L): 即提单的收货人(Consignee)空格内为空没有任何收货人信息或 “TO ORDER” 字样,并在提单其他位置没有明确显示收货人名称,其意味着谁持有此提单谁就拥有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任何人持有提单便可要求 承运人放货,给贸易各方尤其发货人(卖家)造成巨大风险,故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极少使用此提单形式。

  2)记名提单(straight B/L):这是指在提单上写明了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记名提单只能由提单上指定收货人提货;

  3)指示提单: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载明“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 XXXX)”字样的提单。(To Order)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但在实务操作时一般谁持有正本的不记名指示提单谁就拥有提单项下的货权;(To Order of XXX)叫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按记名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一般在信用证(L/C)或托收(D/P)条件下经常会出现“To Order of XXX Bank”作为收货人,在国际实务操作中一般会要求该银行对提单进行背书后才能转交给银行指定的收货人。

  风险提示

  出口企业往往认为,货物出运后,假如客户不付款,自 己手持正本提单就可以指令承运人将货物退运或委托代理商转卖货物,不会钱货两空;如果 船公司在提货人未出示正本提单就放货,还可以追究船公司无单放货的责任。一般情况下, 提单的安全性是有保障的,但仍然有例外的情况。

  案情简介

  2010 年,四川某出口企业 A 与美国进口商 B 签订了一批服装产品出口合同,金额 20 万美 元,支付方式为 LC 30 天。进口商开出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指定进口商为收货人,并指定 美国某公司为承运人。出口商及时安排出运并向银行交单,但货款迟迟未到账,此时银行提 出不符点,并退回单据。出口商急忙查询货物下落,被告知货物已经被提走。出口商 A 要 求船公司解释为何三份正本提单仍在银行,也并无放货指令,凭什么放货 ?船公司告知,根 据美国法律,记名提单可不凭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放货,船公司无责任。 出口商 A 面临着手持正本提单却货、款两空的残酷现实。在要求船公司赔偿货物无果的情 况下,一纸诉状把船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最终此案判定适用于美国 1936 年海上运输法,而 按此法规定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了证明自己合法身 份的有关文件即可,最终判决船公司不承担责任。

  案情总结

  本案中,一开始进口商就存在不良居心,但是出口商没有识破,从而造成了钱货两空的局面。 分析该案件,出口商犯了 3 个明显的错误,一是未了解目的国对于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 无记名提单的区别,根据进口商的要求采用了记名提单,埋下了损失的隐患;二是,采用 FOB 贸易术语,由进口商指定承运人,看似省事省力,但是对方的承运人肯定偏向进口商, 在进口商未付款就提货时没有及时通知出口商;三是,双方合同未约定使用法律,导致法庭 判定使用被告所在地法律,从而导致法庭认定承运人无单放货合理。

  风险防范建议

  必须谨慎使用记名提单,如果信用证要求记名提单,最好要求改证;如果客户坚 持使用记名提单,须弄清原委,了解运输业务所涉及国家对记名提单物权凭证属性的法律规定,如货物装运到美国的货物就不宜使用记名提单,或在记名提单上加注声明:“此提单适用于中国海商法”,以约束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这样才能保证信用证项下贸易的安 全。

  基于以上情况,中国出口商要了解目的国法律对于提单性质的规定,做到防患于未然。

  当前,各个国家对于记名提单的性质法律规定并不一致,比如中国,根据《海商法》71 条 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 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 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也就是说 我国法律规定记名提单也属物权凭证,船公司也要凭正本记名提单才能交付货物给记名收货 人。

  美国《美国联邦提单》第 6 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流通,且在其正面应载明“不得流通。(non-negotiable)”第 9 条明确规定承运人有权向记名提单的收货人交付货物。但如果货主行使了中途停运权,承运人仍向记名收货人放货则应承担责任(第 22 条)。记名提单非经衡平法不能转让,此种提单的背书不赋予受让人任何额外权利(第 29 条)。

  此外《美国 统一商法典》第§2-505(1)规定:“向卖方本人或卖方确定的其他人交货的记名提单,使 卖方通过保持对货物的占有而保留权益。因此,卖方必须通过中途停运权,恢复对托运货物 的占有及其留置,为其货款提供担保。”“以买方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即使为卖方占有,也不使卖方保留担保权益。”。

  因此,在美国贸易中,如果提单记名收货人,此种提单不能流通。此种记名提单仅是误用提 单名义的海运单的另一别名而已。根据第 9 条承运人有权甚至在未提交记名提单的情况下, 向记名人交付货物。

  其他各个贸易大国对记名提单的约定也各不相同,德国在《1998 年德国商法典》654 条规 定:船长必须收回全部记名正本提单才能指示返送货物或者交付货物。英国则尚无法律规定 对记名提单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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