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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运提单上的运费条款
海运提单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下面整理了一些关于海运提单上的运费条款,一起来看看!
1、运费的计收方法
通常情况下,航次租船的运费是按所装运货物的数量计收的,这种方法较有利于船舶出租人,此时须在合同中标明运费率。
但承租人实力较强时,租约中也可能会规定按照卸货数量接受,甚至按照装货数量、卸货数量从小计收。
此外还存在一种包干运输的形式,这种方法按包干运费支付。但是出租方必须保证船舶的载重和装货容积。
2、运费的法律地位
按英美判例法,如果租约中对于运费的支付和赚取没有作出规定时,默示的法律地位是到付。
如果货物没有运抵目的地,船舶出租人无权赚取运费。如果货物运抵目的地,即使货物有损失,船舶出租人仍然有权赚取运费。
运费在默示的法律地位中,是运多少付多少,即提单记载数量和实际卸货数量从少计收。在英美法中,运费不得扣减和对冲。
3、运费的支付与赚取
(1)按运费的支付时间分,运费的支付方法有预付和到付两种。
(2)预付运费的预付时间有:装货完毕时支付、签发提单时候支付、装货完毕后若干天后支付等。预付运费的赚取时间有装货完毕时赚取、签发提单时赚取、装货完毕后若干天后赚取等
(3)运费到付时,一般也有三种情况:船舶到达卸货港时支付、卸货完毕时支付或交付货物后支付等表示方法。
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八条第四款规定: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七条第一款第四目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以上两文件告诉我们出口企业不管你出口业务是真实,如进行虚假备案单证,不仅不能退税,还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交纳增值税,甚至更严重的可能涉嫌骗税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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