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的原因及对策

时间:2024-07-05 08:22:12 价格鉴证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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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的原因及对策2017

  价格鉴定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它直接服务于司法和行政执法,政策性强、专业性强,利害关系大,时限要求高,鉴定难度大和工作风险大。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价格鉴定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较差,导致价格鉴定结论不合理或失实,造成复核。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造成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的原因及对策,欢迎阅读。

  一、价格鉴定复核的原因

  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是委托方对受托方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具有复核裁定权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其价格鉴证结论进行复核裁定的行为。

  在具体工作中,以下情况是造成价格鉴定复核的主要原因。

  (一)实体形态的差别造成复核。有些物品在实物查验时仅凭外观是看不出其具体使用状况的,委托方没有提供相关材料,我们也没有进行调查了解,因而鉴定价格与实际价格出现差距,造成复核。如某公安机关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通讯电缆进行价格鉴定。委托书中只填写对××米、某型号的通讯电缆进行价格鉴定,并提供1米电缆实物。××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委托,按照提供的实物,认定标的物成新率为80,出具了价格鉴定结论。送达后,犯罪嫌疑人对此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裁定。理由是:该通讯电缆为犯罪嫌疑人在某通讯公司仓库盗窃,为废旧电缆。从而发生复核问题。其主要两个原因,一是委托内容不详实,没有将标的物的实体状况说清楚;二是价格鉴定人员了解标的物的实体状况不全面,没有认真审核委托事项和内容。

  (二)委托内容的差别造成复核。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被损坏物品的价格鉴定案件中。如委托机关委托内容是5项,但我们在实际现场查验时,看到的是8项。无论是按照5项或8项都有可能造成复核。

  (三)标的物价格的差别造成复核。

  1、采集信息不准。价格鉴定人员在市场调查时,往往根据商家标价或商家报价进行,但实际上这种价格不实,存在“水分”,有时与实际成交价格相差很大。如装修材料,报价与实际成交价能相差一倍,甚至更多。

  2、采集渠道差异。对存在多种形式的价格中,委托方又没有明确采用何种价格形式,因此造成价格差异,引起复核。如在车辆损失价格鉴定中,正厂件价格与副厂件价格差别很大。

  3、价格调查对象错误。如委托方委托的是市场销售价格,而我们调查的对象是生产厂家或批发商,因而造成鉴定价格不准确,引起复核。

  (四)鉴定方法不当造成复核。

  1、使用简单的理论计算方法。在具体的价格鉴定工作中,应根据被鉴定物品的特性选用正确的计算方法,不能单纯用理论计算。如电子产品(手机、计算机)、机器设备等。电子产品更新换代快,使用简单的年限折旧方法计算,价格偏高。没有充分考虑其市场实际价格,造成价格差异并引起复核。

  2、三种贬值因素考虑的少。在对车辆的价格鉴定中,除考虑车辆的性能、使用情况、折旧年限外,应充分考虑其经济性、实体性、功能性贬值因素,否则容易引起异议,造成复核。

  3、鉴定方法不正确。根据不同的标的物,不同的特性,不同的鉴定目的,选择不同的鉴定方法。鉴定方法选择不正确,其鉴定结论也必然不正确,造成复核。

  (五)使用证据不当造成复核。在办理专业性、业务性强的鉴定业务时,我们不能凭自己的判断或采纳单方意见,应有合法专业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否则,容易造成复核。如房屋的损坏、烟草、金银珠宝、字画等价格鉴定。

  (六)对价格鉴定政策、程序的误解造成复核。如对房屋的价格鉴定,我们根据委托目的,按照房屋的结构、用料、所处位置、使用状况及使用年限鉴定其价格,而当事人按照政府拆迁补偿计算,由此出现了两种价格,由于对价格鉴定政策和程序的理解错误,造成了复核。

  (七)价格形式不明确造成复核。委托中只有对××物品进行价格鉴定,未明确价格形式,是批发环节、零售环节或生产环节,还是成本价、批发价、市场价、收益价或处置价。价格形式不同,所鉴定的价格也不同。如××县法院委托××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大蒜价格进行鉴定,委托内容为对合同纠纷中2008年3 月底、直径5.5公分的大蒜价格进行鉴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委托,按照市场中等价格作出了鉴定结论。送达后,一方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裁定。理由是:价格偏高,不应按照市场价格鉴定,应按大蒜的出库价格进行鉴定。由于委托方没有明确具体的价格形式,因而造成价格差别,引起复核。其原因一是委托内容不详实,没有将标的物的价格形式说清楚;二是价格鉴定人员没有认真审核委托事项和内容,对价格形式的不确定,没有按规定要求让委托方填写、说明。

  (八)价格鉴定程序的失误造成复核。因对价格鉴定委托审核不严、鉴定结论中标的物描述不准确、引用法律法规不恰当、采用方法不正确,声明、限制条款不清楚和文书制作不规范,测算不认真、前后数据不吻合等。如:结论中采用市场法、成本法,而鉴定过程中则叙述是经过专家咨询;引用废止的法规、文件及文书中出现错别字、计算错误等。

  (九)现场查勘不细致造成复核。有的价格鉴定人员在现场查勘中敷衍塞责,马虎了事,对标的物基本状况或使用情况不进行细致的查勘,对委托书中有关价格鉴证标的资料不进行核实,委托书填写内容与实际物品状态不一致,造成价格鉴定结论失实,引起复核。

  (十)作风不廉洁造成复核。有的价格鉴定人员为谋求不正当利益,违反职业道德,不遵守客观公正原则,任由委托方或当事人摆布,投其所好,或碍于人情和权力,出具失实价格鉴定结论,造成复核。

  二、价格鉴定复核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严格程序,确保公正。

  合法严密,统一规范的价格鉴定程序,是解决复核问题和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措施。

  (一)严格委托程序。在价格鉴定委托中,我们应做到不委托不受理,委托主体不合法不受理、不符合程序不受理、材料不实不受理。在具体工作中一要在收到价格鉴定委托书后,由专人对委托书进行审查,对价格鉴定标的物描述不清、价格含义、鉴定目的、基准日等不明确及材料不全的价格鉴定委托,应书面通知委托方,要求其明确价格鉴定基本事项和补充有关材料。二对部分技术含量高的鉴定标的物,如贵重金属、珠宝及其制品、电子元件等物品,应附有关专业部门技术 (质量)鉴定证明书;假冒伪劣物品,须提供有关部门技术(质量)鉴定证明。三对灭失物的价格鉴定委托,应要求委托方确认其灭失前的物理形态。物理形态是指灭失物品的品名、牌号、型号、规格、产地、数量、质量状况、新旧程度、物品的获取方式、时间、已使用时间以及可再生替代性或不可替代性。价格鉴定人员可协助委托方搞清楚标的物的物理形态和使用状况,由委托方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确认后,方可受理。但鉴定人员切不可越俎代庖,随意确定标的物的物理形态和使用状况。

  (二)严把现场查验。除委托方送检标的和灭失物外,坚持现场实物查验制度,亲身感受和查看价格鉴定标的的具体状况,进行拍照或摄像,做好查验记录。对技术含量高的物品,聘请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价格鉴定人员要根据委托书载明的情况对实物进行查验,如发现价格鉴定实物品牌型号及相关情况与相关凭证不符,或有差异,应要求委托方进一步查明、确认,并重新书写委托书后方可受理。如在车辆、电脑价格鉴定时,应对车辆、电脑的配置、使用环境进行认真查勘,因为同品牌、同型号的配置不一样,其价格也不一样,使用环境也是影响价格的因素。

  (三)搞好市场调查。一是要根据委托要求进行市场调查,委托什么环节价格就调查什么环节价格。二是要调查和电话咨询商家或生产厂家最少三家,掌握第一手资料,认真填写调查笔录,并对取得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市场变化情况,以求鉴证结论客观、科学、准确、合理。三是在市场调查时,要充分考虑价格虚高问题后,确定实际成交价格,才能确保价格鉴定结论的准确性,避免复核。

  (四)选择正确方法。价格鉴定人员应当在审阅有关资料和现场勘查、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鉴定目的、价格定义以及收集的资料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方法。如车辆、手机的价格鉴定,不能单纯用理论上的年限折旧计算,应充分考虑其经济性、实体性、功能性贬值,出过事故的车辆还要考虑事故对车辆市场价格的影响因素等。

  (五)认真计算。根据选择的鉴定方法,选择科学合理的参数标准,认真测算。要注意公式选用是否恰当,基础数据是否准确,计算过程是否有误。计算结果要前后一致,该保留小数的保留小数,该记作的要记作,步骤一定不要省略。

  (六)严格审核。对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要经过严格审核,确保无误后才能出具。一是审核鉴定目的与其使用方法是否匹配及方法的选择是否科学合理; 二是审核鉴定结论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方法是否科学合理,限制条件是否清楚,;三是审核鉴定结论内容是否完备、形式是否齐全。四是审核鉴定所采集和依据的价格是否具代表性;五是审核鉴定标的成新率是否反映其新旧程度;六是审核计算过程、文字表述有无差错。重大和疑难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保证结论真实准确,谨防工作失误和疏漏。

  (七)规避风险。充分运用鉴定结论书中的“限定条件”和声明“条款,对客观条件和环境等的不确定性或难以把握性以及特殊事项可能带来的鉴定风险,一定要真实、详细、全面和策略的加以说明。

  (二)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价格鉴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时效性强,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要求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法制建设必须先行。为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机制,狠抓制度落实。根据委托受理、现场查勘、市场调查、鉴定方法选用、计算、结论审核等方面,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如:《价格鉴证管理制度》、《价格鉴证委托程序》、《价格鉴证现场查勘制度》、《价格鉴证采价工作制度》、《价格鉴证结论审核制度》、《价格鉴证案件承办制度》、《价格鉴证工作时效制度》、《价格鉴证错案追究制度》、《价格鉴证档案管理制度》、《价格鉴证人员管理制度》、《价格鉴证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通过从制度上明确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才能规范鉴定行为,降低鉴定风险,提高鉴定质量,减少因程序不规范而因起的复核案件。

  (三)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以人为本”,重点在“人”。能不能真正做到客观、公平、科学、高效地提供服务,鉴定队伍素质是关键。要加强鉴定队伍建设,强化鉴定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鉴定人员的素质,一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提高价格鉴证人员思想道德水平,使之在正确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指导下,做到努力履行价格鉴定职能,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二要加强专业知识学习。认真学习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价格鉴证业务知识,以便熟练掌握办案依据、办案要求和办案程序,结合实际带着问题学习研讨,重点分析疑难案例,提高实战能力。三要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各类价格鉴证业务培训、典型案例分析、经验交流、考察学习等各种形式的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避免因业务不熟造成的复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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