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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毁损农作物的价格鉴证
关于被损农作物损失的评估或鉴定无论在资产评估的教材中或价格鉴证师考试的教材中都没涉及,在资产评估的教材中介绍过资源性资产中的森林资源的评估,在价格鉴证师考试的教材中,简单介绍了农产品的价格鉴证,虽然也介绍了几种农作物(粮食和经济作物)的价格鉴证,但与实际工作中涉及的农作物被损的损失价格鉴定相比,鉴定技术线路和方法上都不同。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被毁损农作物的价格鉴证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农作物及农作物毁损
农作物是泛指在农业生产中培植的物种。根据其总类可以分为粮食作物、绿肥作物、经济作物(油料作物、经济林木、蔬菜作物、嗜好作物)、工业原料作物、饲料作物,药用作物等。农作物毁损是指农作物种植后至收获期间因外力的破坏,造成农作物死亡或减产,造成农作物毁损的原因有:1、自然灾害(山火、洪水、冰雪等);2、意外事故(交通事故等);3、使用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造成;4、人为破坏。
二、农作物价格鉴证和农作物毁损价格鉴证的区别
农作物价格鉴证主要是指对地上的农作物(包括可收获产品价格和预期收益)的价格进行鉴证,多数情况下是农产品价格的鉴证,所以在价格鉴证师考试教材中介绍的主要就是对农产品价格的鉴证,主要是在农作物的交易过程中或因国家占用农地需要补偿时,由相关部门委托的价格鉴证。农作物毁损的价格鉴证,其实质是对毁损事件给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价格进行鉴证。前者鉴证的农作物的全部价格,包括土地的经营权,因为交易或土地被占用,土地的继续经营权和相关设施都随农作物一起丧失。例如,一农户把栽种三年的果园转让给另一农户,因为经济纠纷需要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给出一个合理的价格。而后者鉴证的是损失价格,土地的经营权及相关设施并未一同丧失,两者是有区别的,如一农户承包了某农场的土地,对土地进行改造并种植了果园,三年后农场不愿承包或擅自提高租金,双方发生争议,农场部分职工对果树进行破坏,公安部门委托对破坏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价格鉴定。
三、农作物毁损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原因分析
从我们接触的农作物毁损案件来看,农作物毁损进行鉴证的委托机关多数是法院、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涉及的毁损案件有以下几类:1、邻里纠纷,一家破坏另一家种植的农作物,委托的部门为公安机关,鉴证目的为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2、因为国家基本建设占用农地,造成农作物的毁损,政府部门按相关规定的赔偿不能令土地被占用方接受,起诉到法院,鉴证目的是为了获得合理的补偿。3、农作物进行过保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农作物毁损,而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令保险受益方满意,最后由保险公司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水平合理性认证。4、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路边农作物受损,有的还伴随车辆所运输的有害物造成土地的污染,除鉴证被毁损的农作物外,还需要对未来种植农作物将会造成的损失进行鉴证。委托方一般为公安交警部门。5、由于一方未履行土地承包合同,造成农作物不能按正常年景收获造成的损失,委托方为双方当事人或法院。6、因使用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造成农作物减产或绝收,需要对农作物的损失进行鉴证,委托方为工商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
四、农作物毁损的价格鉴证方法
农作物毁损的价格鉴证方法虽然和农作物的价格鉴证一样主要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但在鉴证中考虑的因素有很大的不同。对于成熟期在一年以内的农作物(主要是粮食、蔬菜类)和尚未到收益期的果木,鉴证方法选择比较简单,主要是成本法和市场法,成本法的公式为:
1、农作物毁损价格=已支出的生产成本+农产品纯收益
如果是尚未成熟的幼苗或未到收获期的农作物,可以不考虑纯收益,但应考虑已支出成本的资金利息,该方法也叫成本补偿法,如果属于交通事故,污染物污染土地造成后续损失的,其毁损价格还应加上后续损失。
2、农作物毁损价格=(预测已成熟后的产值+预期副产品产值-将要发生的后续支出)×1/(1+折现率)预期收益期限
该种方法有点类似房地产价格鉴证中对在建工程采用的假设开发法。也有人将该种方法看作收益法,笔者认为仍然属于成本法的范畴。
市场法的公式为:
农作物毁损价格=(农作物的市场单位销价±鉴证对象与参照物的比较差价)×农作物减收数量
对于成熟期在一年以上和已经到初产期可以收获的经济林木遭到毁损,鉴证方法的选择上要考虑多个因素,要分析毁损后能否继续成活,若不能成活需要重新培植到毁损前的生长状态,需要几年,毁损时距可以收获还有几年,鉴证方法的选择需要采用成本法结合收益法进行,即毁损的农作物在毁损前的投入加上重新培植导致收益期后延所丧失的收益(未遭到毁损应该得到的收益)折现值。如果已接近收益期,后面即将获得的收益难以预测,所丧失的收益也可用之前投入的成本乘以社会平均收益率(利润率)来计算。毁损的农作物在毁损前的投入还应考虑利息,其中有的投入在未来若干年仍能继续使用,如坡地平整、水沟开挖等,还应在土地的承包期内均匀分摊。计算时容易出现的两个错误:一是用收益法把未来若干年的收益全部计算并折现作为毁损的鉴证价格,这种方法鉴证出的价格已含土地及相关设施的价格,适合于成片农作物转让或交易的鉴证。二是用收益法鉴证毁损农作物的损失,时间上只考虑重新培植到毁损前的状况所丧失的收益,不考虑培植成本,第一个错误是把土地及设施在若干年后的价值全部考虑进去。实际上农作物遭到毁损,土地的经营权和相应带来的收益只是在重新培植期间丧失。第二个错误是漏算了前期投入。如果毁损农作物能成活,其损失为挽救农作物成活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当然如果挽救的时间长,在该时间段内,农作物存在收益丧失的情况,其农作物毁损造成的损失依然应该考虑丧失的收益。
五、农作物毁损价格鉴证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明确鉴证标的
我看过很多县一级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涉及毁损的农作物,在鉴证标的中多数都是“被毁×××的价格”,严格的说这是不准确的,应该是“毁损事件给×××造成的损失价格”,也就是说鉴定的是农作物的损失价格,而不是农作物的价格。
(二)明确被毁损农作物被毁损前所处的阶段
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生长期、成熟期有很大的差别,各种经济作物的生长期、成熟期又有很大的差别,很多经济作物还有生长期(产前期)、初产期、盛产期、衰产期等,各时期的时间长短也不一样,搞价格鉴证的同志都知道资金的时间价值在鉴证中很重要。所以在鉴证被毁损农作物之前一定要经过详细的调查,弄清楚被毁损的农作物处于什么阶段,每个阶段的时间长短。
(三)详细调查采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所涉及的各种费用、成本、收益资料。
采用任何方法得出的结论客观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手中的资料是否完整、客观、准确。农作物毁损的价格鉴证涉及的资料参数很多,有土地承包费、秧苗费、化肥费、农家肥费、农药费、机械作业费、排灌费、人工费、小农具购置、农产品的销售价格、农产品的亩产量、收益(利润)、折现率等等。不能漏算、也不能多算,只有调查详细,才能保证鉴证结论的客观。
(四)计算的成本和收益应该采用社会平均成本和社会平均收益
很多鉴证人员在鉴证中往往采用被毁损当事人一方提供的材料,投入成本用的是个别成本,预期收益也是用近期收益,由于各个农户掌握的技术不同,培植方法不同,投入的成本是不同的,加上农产品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市场价格容易发生波动,收益水平年度变化较大,今年还是“蒜你狠”,明年就变成“蒜你贱”,所以在价格鉴定时支出成本要采用社会平均成本,收益应当采用近三年的社会平均收益。
由于农作物的品种较多,个体差异也很大,被毁损的情况也千差万别,要彻底弄清农作物被毁损的价格鉴证是个很大的课题,本文仅涉及一些原则性的价格鉴证问题,有些观点恐有疏误之处,还需要全国价格鉴证同行一起进行更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使毁损农作物价格鉴证有一套更完整、系统的理论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