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的出路

时间:2024-09-25 09:36:26 监理工程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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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出路

  监理行业内部应各谐共处、相互尊敬,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升,避免相互攻击。只有这样,才能共同应付外来干扰,共同维护监理行业的利益,最终得到监理行业茁壮成长的目的。

  一、现实脱离初衷的主要原因

  1、国家对监理行业定位有误导致现实工作受困

  监理制度是建筑管理走向市场后诞生,是市场需要,应由市场来决定某工程建设中是否执行此制度,也应由市场来决定监理服务工作范围与内容。但是,由于我国国情特殊,存在大量国家投资工程项目,国家实行了强制监理并对监理内容与工作范围均作出明确规定,有违市场发展规律。

  根据《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的主体单位,但监理规范对监理行业定位为建设主体(承、发包单位)之外第三方监督体系,法律法规规定自相矛盾。况且,作为建设工程第三方监督体系,它应有独立于建设主体(承、发包单位)之外监督自由权限,而我国的法律法规又规定监理单位是受聘于建设单位,为建设单位提供有偿服务,如此处境,监理行业又怎能在建设工程中做好“独立、公平、公正”第三方?监理行业三十年发展经历证明了“监理行业不可能成为真正的、独立的第三方”。

  2、政府对监理行业管理偏差导致监理行业举步为艰

  工程实施阶段建设责任主体应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等,监理单位受聘于建设单位,为建设单位服务,接受建设单位的直接管理是理所当然,但现实工作中,政府对监理寄托的希望太大,监理工作范围在不断扩大,工作内容也在不断增加,监理最大的压力过大,使监理工作举步为艰。

  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层面,国家每隔一段时间出台一些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等,毎一个法律法规均规定了监理各类权利与义务,表面上看是政府部门重视监理行业作用,放权予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使监理行业“金光灿烂”,但实质是政府部门给“监理行业”带上的一个又一个“金箍咒”。比如新出台的“监理紧急报告制度”,制度规定“施工现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和建设单位拒不接受而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时监理即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的报告”。但“监理紧急报告制度”却成为监理单位烫手山芋,原因有二:一是“紧急报告前提条件“监理人员难以拿捏,监理人员因担心误判而导致本公司、建设单位甚至政府部门不满而隐瞒不报;二是监理单位担心按规定”紧急报告“会导致政府部门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处罚,反过来导致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报复等后果而隐瞒不报。“监理紧急报告制度”形同虚设,反而成为监理人员不作为处罚依据。

  另一方面,少数政府部门滥用法律法规,忘记了工程建设阶段真正的责任主体是谁,正常的政府监督变向成为对“监理工作行为监督”。从公开的工程问题、事故处理结果可以看出,凡属责任事故,监理人员被处罚已成必然,相反,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反倒责任较小甚至无责任。政府职能部门日常巡查,监理单位代替建设单位接受处罚事例比比皆是(如施工许可未及时办理但工程已开工,此违规责任主体应是建设单位,但处罚大多是监理单位)。

  第三,监理行业发展应由自身管理,诸如教育、考试与培训应由监理行业协会主持,政府部门不应直接管理,现实正好相反。

  3、建设主体对监理职责有意“曲解”

  现在,有相当数量建设单位并非真心委托监理来进行工程监管,而是出于法律法规要求被动委托,因而就无真心希望履行其岗位职责,把监理单位当作是自己出气筒,违规时的替罪羊,而监理单位为了“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或为了下一个监理任务的承接违心迎合建设单位,监理真正职责无法达到履行。

  4、施工单位的强势挤压,监理单位有苦难言

  随着建设规模扩大,施工单位借证挂靠承监业务、违法分包、转包现象严重,施工队伍整体素质低下,无视建设管理程序、无视工程建设标准,我行我素。还有少数施工单位具有“通天本领”,既能控制建设单位又能左右政府部门,唯我独尊,一手遮天,胆大妄为,监理单位大多忍气呑声坚持“工作”。这样环境,监理的存在纯属多余,最终,监理的工作多半是“为虎作猖”。

  5、监理行业自身管理失误导致社会地位低下

  一是监理行业内部恶性竞争,行业协会推波助澜,导致监理行业不是惺惺相惜,而是自相残杀,畸形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

  二是施工单位为获得超额利润,采取违法、卑鄙方法多重拦截耿直监理人员进入主要监理岗位导致监理工作质量下降。监理人招标时,施工单位通过“搞定”评标专家或招标代理(其实专家大多是监理人员)拦截平时工作责任心较强投标人或总监;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建设或行政主管单位对 “志不同道不合”人员进行更换,监理企业并不据理力争,而多半为迎合建设单位与政府部门的意愿放弃原则答应更换,导致部分耿直监理人员离开主要监理岗位甚至主动辞职离开监理行业。

  第三,监理单位小觑自身在建设工程管理中的作用,经常性放弃原则导致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尊重监理,进而导致监理自身地位的下降。

  第四,由于建设规模急骤扩大,为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满足法规人员数量”,一方面,监理资格考试主管部门有意或无意的降低入行门槛甚至默认违规行为(如伪造假证骗取考试资格)“大量扩招”,致使大量非工程专业人员顺利进入本行;另一方面,为节省监理成本,监理公司大量招聘实习学生、非专业人员甚至招聘理发界淘汰下来的理发师、商界混不下去视钱如命的“奷商”,现场监理人员可谓“渔目混珠”,“滥竽充数发”者近半;不乏“害群之马”自由穿梭于各监理企业。

  现实情况严重影响了真才实学者积极性,监理行业社会不认可、监理地位、工资待遇(同行可比价)下降趋势加速,又导致高素质监理人员纷纷跳槽,这种恶性循环局势导致监理工作质量严重下降,且仍有漫延之势。

  6、社会对监理行业企望过高脱离了现实国情

  建设工程中承、发包双方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存本质,无可厚非,由此导致建设过程中的矛盾重重,错综复杂也是必然。社会强烈需要高素质第三方来“独立、公平、公正、科学、诚信”调解双方分歧得到双方满意结果,愿望至好。但我国监理发展畸形导致人员水平不高,又加上中国特殊国情,来自建设双方不平衡压力等原因,监理人员难以坚持“独立、公平、公正、科学、诚信”之原则。

  另外,由中国国情决定中国的建设领域存在着大量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现实的代建单位并非真正建设单位,他们对国家的投资效益考虑甚少甚至与承包方、某此政府人士合谋“分享”国家利益,此现象单凭监理一方难以阻止,妨碍双方利益取得的耿直之士也难以在行业生存,反而导致部分人员与其同流合污。

  二、监理行业存在必要性

  监理行业建立与监理制度执行三十年来,在中国工程建设特别在重大工程建设过程中,对规范建设主体行为、规范建设程序等方面作用非凡、有目共睹。

  经验证明,只要建设主体及政府部门管理规范,监理效果就显著,反之,监理效果肯定不佳,监理行业存在于建设领域之中仍有必要。

  不可否认,近十多年来,监理制度执行中存在诸多弊病,特别是在中、小型工程建设中,监理制度执行效果离制度建立之初衷渐行渐远。

  监理行业需要改革,需要重新定位,回归市场,由市场来决定监理行业发展。

  三、监理行业改革之我见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市场的规模越来越大,建设市场需要“真正监理”人员数量并非不断增长,但对监理人员素质要求将越来越高,政府职能转变,监理性质回归本源,监理行业能解决建设单位之急需,监理行业存在有必要,而且是大有发展前途。

  监理行业改革是必然,随着政府部门职能转变,政府应放松对监理行业的管理,而应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采购监理服务,由此决定监理提供服务范围与内容。监理行业应提前准备,自我加压、自我提高、规范管理,行业内部应大力提倡廉政监理、诚信监理、科技监理、高效监理,为中国工程建设贡献自己力量。

  1、重新定位监理行业!

  监理行业是市场发展产物,应按市场规律发展监理行业。

  监理单位受聘于委托方(建设单位)就理应按监理合同服务于委托方,服从委托管理而非“公平、公正”的第三方,非独立建设主体。监理单位按《监理合同》约束自身行为履行自己义务对委托方负责。监理单位违法行为理应接受国家法律处罚,监理的日常工作监督权力应归还予委托方,政府部门不应过多干涉。只有监理行业摆脱了政府“约束”,拥有宽松工作环境,监理人员才能自由开展工作,也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更高素质人才进入监理行业为委托方提供高素质服务,赢得社会认可,社会地位及工资待遇才能上升;进而形成良性循环。

  国家应最大程度减少强制性监理规模减少“拉郎配”, 减轻监理行业人员数量的压力,让具有真才实学的监理人员更好地服务于确实需要的委托单位。

  2、真正落实建设工程中两大主体责任

  工程建设阶段责任主体应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工程建设主体单位参与工程建设履行自己职责最终目的是实现自身持续发展。而建设工程的资金拥有与支配方是建设单位(监理委托方),因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才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真正的权力掌握者,建设单位才能能成为工程建设的领导者,也只有建设单位能全面承担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监理单位受托于建设单位,只能依据《监理合同》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仅仅是代表建设单位履行部分责任而非独立责任主体。

  施工单位是工程具体实施单位,国家应坚决执行“谁施工,谁负责”原则,确实落实施工单位建设责任,实施工程责任终身制,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意识,自我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生产等。

  3、纠正政府部门的错位监督

  政府部门应克服大包大揽的毛病,在工程建设阶段集中精力严格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两大主体履行职责,追究其违法违规责任,使其真正发挥建设主体主导作用,起到事半功倍作用。

  政府应避免直接管理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一是真正、有效落实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合同权利与责任义务,二是避免监理行业出现多头管理、混乱管理,进而导致监理行业工作环境的恶化。

  4、监理行业应规范自身管理

  监理主管部门应规范或约束自身行为,通过真正有效教育与培训来扩大自己队伍,提高监理人员素质,杜绝“伪证”与“滥竽充数”,消灭“害群之马”,保证监理工作质量,赢得建设单位、国家、社会对本行业认可。

  监理单位与个人应自我保护、规范自身行为,与时俱进,自我加压、自我提高;利用先进设备、先进技术(而非通过增加人员数量)提高服务质量;与其同时,监理单位及个人应廉政自律、自我尊重,树立良好形象,提高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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