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注册条件
监理工程师考试成绩合格之后,我们还要去注册证书,那么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需要什么条件呢?下面yjbys小编就为大家分享注册条件及所需材料,仅供参考!
注册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注册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监理单位或其他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如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单位等,不受资质限制);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5、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五)、数量:无限制。
二、申报材料: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监函[2006]62号)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各类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初始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自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三年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5、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具体相关要求与说明:
一、各单位凭密码锁通过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www.zgjsjl.org)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填写申请表,并扫描上传照片和相关证明材料。整理完毕后,管理系统内电子信息务必上报,上报后打印申请表。
二、逾期需参加继续教育的,请登录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www.zgjsjl.org),在“继续教育系统”中学习。
三、建设部审批结果在上述网站公示。建设部审批不合格者,可在公示期内根据不合格原因补充一次申诉材料。材料补充时,被退回的管理系统内电子信息务必上报。
申请材料汇总表:
材料名称 |
备注 |
|
1.注册申请表 |
一式二份 |
|
其他证明材料 |
2.执业资格证书 |
原件同时上交省注册中心核验,复印件1份 |
3.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 |
第二代身份证复印正反二面,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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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合同 |
全份复印,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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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保清单 |
社保清单格式不限,内容必须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编码、申报人姓名、社保号、交费时间和险种以及社保办印章,并提供交费发票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书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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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学历、学位证书 |
申请表中毕业学校、日期须与证书一致,若无学位,表中填无,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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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称证书 |
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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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一寸照片 |
用于制做注册证书,1张,黑白、彩色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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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明: 1、各种证件复印件必须清楚,复印内容齐全完整。资格证书的签发单位和签发日期,必须齐全、清楚。 2、对身份证、劳动合同等有有效期的证件,须是到期前三个月。 3、社保清单的要求,社保清单格式不限,内容必须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编码、申报人姓名、社保号、交费时间和险种以及社保办印章,并提供交费发票复印件,对退休人员和有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要求执行原规定。 4、申报材料中需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字的部分,必须齐全、有效。 5、对证件上姓名名字不一致的,须提供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证明。 6、上述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 7、对换证注册和持岗位证书变更未通过审批人员,按建设部要求,须按初始注册重新申报,并同时提供重新注册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岗位证书和原印章必须同时交回。持岗位证书申报过变更的,若岗位证书已上交,须现单位提供证明。 8、材料装订要求:将一份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合并装订,装订时,证明材料按上述顺序先后装订。将用于制作注册证书的照片贴于装订证明材料的申请表的第二页上方以免丢失,另一份申请表单独装订。 |
(二)延续注册(按住建部要求更新)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监函[2006]62号)的规定,按住建部新的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的有关要求说明如下(红字部分为更新内容,请认真阅读理解):
一、注册监理工程师须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至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由所在单位凭密码锁进入“监理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部网,)形成电子信息(注意填写继续教育情况,附件1样表)上报省级后打印延续注册申请表,管理系统中显示“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不能申报,若确已参加继续教育,请与培训单位联系更正。同时在省注册中心网“执业师注册申报受理及信息查询系统”(省网)中申报,打印“监理工程师材料受理凭单”与申报材料同时上报,用户名和密码默认为申请人第一次取得的注册证书编号。
二、延续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规程》第二条中(二)延续注册申报材料要求办理(见附件2);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注册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重新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并提供重新初始注册继续教育证明,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网上学习的重新注册继续教育证明,已参加的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可以替代重新注册继续教育证明。
三、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与监理工程师所有变更注册不能同时进行,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须在注册有效期到期之日前3个月提出。对于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不能在注册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的,不再受理变更注册申请,可以在注册有效期满后,由新企业提出重新初始注册申请,须同时提供原单位的解聘证明。在原单位取得的延续注册继续教育证明,在新单位参加重新初始注册时有效。
四、延续注册时,继续教育手册中注册专业选修课应与注册专业一致,
有关继续教育学时的说明,申报延续注册时,须提供96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其中必修课48学时,选修课48学时(注册二个专业的,选修课每个24学时;若只注册一个专业的,选修课为48学时;若已注册两个专业,欲放弃其中一个专业的,则另一个专业的继续教育选修课为48学时,在继续教育手册上填写)。在我省参加房屋建筑专业和市政公用专业继续教育的,上交选修课作业后,凭有效的继续教育手册到考试教育科补办有关选修课学时记录后方可上报申请材料;房屋建筑专业和市政公用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参加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确认培训单位的继续教育学习后方可申报,各培训单位联系方式在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上可查询。
五、申报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时,在申报材料里附注册证书复印件,原注册证书和印章可不随申报材料上交注册中心,新证书印章下发时旧注册证书印章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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