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监理概论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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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评标办法
(一)监理评标的一般规定
评标就是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比。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具体的讲,国家和交通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交通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者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不得索贿受人贿赂,不得参加影响投标工作的活动。投标人不得干扰评标工作。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提供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投标人应作出书面答复,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应作为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除非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资料,投标人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报价。
招标单位应在开标前根据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情况和工程项目特点制定评标准则或细则。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执行该准则或细则。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二)监理评标方法
施工监理评标可以使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固定标价评分法,是指由招标人按照价格管理规定确定监理招标段的公开标价,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前二名中的投标价较低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综合评标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进行评分、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其中财务建议书的评分权值应当不超过10%。
(三)施工监理评标的评分方法
针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两部分,其评标相应分为技术评标和财务评标。评标一般采用打分制,其评标评分的方法如下。
1.技术性评标的评分方法
技术性评分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审而得到的分值。主要评价监理单位拟用于项目的监理工程师水平和能力、监理单位拟投入项目的监理设施和设备、监理单位制定的监理程序及措施的适用性、监理单位已往工作业绩及信誉等方面。必要时可要求驻地监理工程师现场汇报。这几个方面中,以监理工程师所占权重最大,监理程序及措施次之,已往业绩及信誉再次之,监理设施和设备最小。
监理工程师分驻地(或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两部分,以他们的技术职称、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类别、监理经历和工作业绩来评价其工作能力和适应情况。监理工程师的水平、能力和责任心将直接影响监理工作和工程建设的质量,因此是技术性评标的主要方面。
监理程序及措施是监理工作的计划、指导性文件,对监理工作质量有直接影响,反映了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意图的理解能力,也反映出监理单位的整体水平。因此监理程序及措施和监理单位已往业绩及信誉是技术性评标中的另一部分主要内容,通过它们的评价直接反映出监理单位的能力和项目适应程度。
技术性评标评分方法,一般可参考如下评分方法和标准:
1)技术性评价各因素满分值
(1)监理人员:40分;
(2)监理设施和设备配备:10分;
(3)监理程序及措施:30分;
(4)监理单位工作业绩与信誉:10分;
(5)驻地(或总)监理工程师现场汇报:10分。
2)评分标准
(1)总监理工程师:15分,其中:
①技术职称及监理资格:6分。
满足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要求的,得6分;否则得0分。
②监理经历:8分。
从事监理工作年限、类似工程监理工作经历8年以上,担任总(驻地)监理工程师累计年限3年及以上的,得3分;
担任类似工程的总(驻地)监理工程师累计年限在3年以上的,得2分,每增加1年,加0.5分,最多加1分;
担任总(驻地)监理工程师每得到过1个项目业主奖励的(原件),加0.5分,最多加1分;
每得到一个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表彰或奖励的,加0.5分,最多加1分。
③年龄及健康状况:1分。
年龄在62周岁以内,且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得1分,否则得0分。
(2)驻地监理工程师:12分,其中:
①技术职称及监理资格:4分。
满足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要求的,得4分;否则得0分。
②监理经历:7分。
从事监理工作年限、类似工程监理工作经历8年以上,担任总(驻地)监理工程师累计年限2年及以上的,得3分;
担任类似工程的总(驻地)监理工程师(单个)累计年限在3年以上的,每人加0.5分,本项最多加2分;否则得0分;
担任总(驻地)监理工程师每人每得到过1个项目业主奖励的(原件),加0.5分,本项最多加1分;
每人每得到一个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表彰或奖励的,加o.5分,本项最多加1分。
③年龄及健康状况:1分。
年龄均在60周岁以内,且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得1分,否则得0分。
(3)专业监理工程师:10分,其中:
①人数与构成、技术职称及监理资格:3分
均满足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要求的,得3分;否则得0分。
②监理经历:6分。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年限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分,每人长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2年及以上的,每人加0.5分,最多加4分;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得0分。
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每得到过1个项目业主奖励的(原件),加0.5分,本项最多加1分。
③年龄及健康状况:1分。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年龄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且身体健康、胜任现场
监理工作的,得1分,否则得0分。
(4)监理员:3分。
①人数与构成、技术职称及监理资格:2分。
各监理员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分;否则得0分。
②监理经历:1分。
各监理员工作年限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分;否则得0分。
(5)监理设施和设备配备:10分。
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得10分,否则酌情扣分。其中:
①试验检测与测量设备6分;
②办公、生活设施:2分;
③交通及通信设施:2分。
(6)监理程序及措施:30分。
监理程序及措施分值如表7—1。
(7)监理单位工作业绩及信誉:10分,其中:
①类似工程:6分。
近五年完成类似工程监理1个项目的,得2分,每增加一个加0.25分,最多加2分;
近五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每获一个部(省)优良等级的,加0.5分,最多加2分;
近三年工程质量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1—2分;影响恶劣的不推荐中标。
②履约表现:3分。
按已完成及正在承担的工程项目履约信誉情况评分,每得到一个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表彰或奖励的,加1分,本项最多加3分。
③质保体系:1分。
通过ISO 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近三年年审均合格的,得1分;否则得0分。
8)驻地(或总)监理工程师现场汇报:10分。
由评委根据其汇报,从其对合同段关键工作的理解和认识程度、预计的风险、语言表达等方面酌情打分,打分区间6-10分。
2.财务性评标的评分方法
作为监理市场中竞争的监理招标投标,与市场经济中的其他竞争相同,价格即监理服务费用也是竞争的一个方面。因此,需要对监理投标文件进行财务评标。但是监理属于咨询服务行业,服务水平和质量是选择的主要因素,费用只是选择的次要因素。这一点任何业主和监理单位都必须明确,决不能在监理招投标中打价格战。
财务性评分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财务建议书进行评审而得到的分值。财务建议书评分采用公式法是近年来在监理评标中常用的、比较合理的一种财务性评分办法。
财务性评分时,招标人将依据复合标底对投标人财务建议书中承诺的报价组成及具体内容的合理性进行评价。修正后的投标人的投标价与招标人标底的比值在80%-120%范围内(含80%和120%)的投标价进入复合标底的计算范围。
(1)复合标底的计算公式为:
P = (7-1)
式中: P ——招标人的标底值;
P ——修正后的投标人的投标价与招标人标底的比值在80%-120%范围内(含80%和120%)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的平均值;
P ——复合标底值。
(2)评分公式为:
投标人报价得分F=P- ×100×k (7—2)
式中:P——财务性评分所占的百分比权重; ·
P ——修正后的投标人的投标价;
k——偏差扣分系数,P >P 时,k=1;P
(四)评标结果与评标报告
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进行评标,排出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完成评标报告。招标人确定最后的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的投标人,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2)开标记录;
(3)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4)评标采用的标准、评标方法;
(5)投标人排序;
(6)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7)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要求的金额、时间和形式提交。以保证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5%。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①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②当所有投标文件均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或财务和技术评审的;
③所有报价均低于最低限价或均高于最高限价时,请示招标管理机构可重新招标。
如重新招标,应研究招标无效的原因,考虑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以期出现有效的竞争局面。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
①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②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③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员参与评标的;
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或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融资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评标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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