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理工作的现状

时间:2024-09-03 15:30:05 监理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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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理工作的现状

  我国1988年实施监理制度,相对来说起步较晚,且特殊的国情决定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有其本身的特点,那么我国监理工作的现状怎么样呢?一起来看看!

  1理内容的局限

  从工程监理的原始定位来看,监理制度应是贯穿项目建设的投资决策、招投标、设计及施工各个阶段。工程项目管理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但目前建设单位委托出去的工作却很少,许多建设单位把自己认为有权有利的事情自己干,把认为不好干、不愿干、责任风险大的事情才委托给监理。造成现阶段我国监理工作一般局限于工程的施工阶段,在工程即将开工时才匆忙委托监理单位,监理人员仓促进场后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的了解和掌握深度有限,影响了监理工作的开展。

  不过从目前情况看,因人才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要一个监理单位同时具备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招投标、设计、施工阶段的监理能力还具有一定困难。

  2监理人才的缺乏

  监理高智能技术和管理的服务是建立在人才资源基础上的,监理单位的第一生产要素就是人才。一个监理工程师应是具相应技术和管理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对项目总监在管理艺术、业务水平、协调能力上的要求则更高。

  自从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以来,过低的监理费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和人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不良影响,监理行业的整体收入低于其它行业,加之工作环境差、流动性大、地位相对较低等因素严重阻扰了优秀人才的加入。人才的匮乏致使有的总监理工程师挂名兼任过多项目,有的项目空挂注册监理人员名单,却只见其名,难见其人。监理注册证书可以自由出租造成一些监理单位要证不要人,低薪聘用没有监理资格的人员从事现场监理工作。不少监理单位从成本考虑,只聘用刚毕业无实际工作经验的学生或一些老同志负责现场监理,老少两极分化严重、监理质量难以保证。一些老同志之前虽然在施工或原基建单位工作过,然多属经验型人才,对不断推陈出新的管理新理论、施工新工艺接受不利,缺乏全方位掌控的能力。

  监理单位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多数单位因人才不配套,知识结构单一,而不能综合运用技术、经济和合同手段进行风险控制。这种状况自然难以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了监理单位向全过程、全方位监理发展。

  3业主行为缺规范

  业主行为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近年来我国虽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工程监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有些业主法律意识淡薄,无视监理程序或是利益驱使,往往只因“强制监理”才不得不委托监理,于是任意压低监理服务费甚至逼迫监理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规范的市场环境让不少监理单位无奈而委曲求全。

  有的业主单位在委托监理的同时组建临时工程部而大权在握,时常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弱化甚至剥夺了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权、审批权、建议权,对监理工作干预有加。监理成了他们的口舌和工具,有的项目进行混凝土浇筑必须业主代表点头,更别说经济签证或进度控制,监理手段无法实施。

  对施工存在的问题,业主多是喋喋不休不问青红皂白对监理横加指责,动则叫嚣对监理单位进行经济处罚,而不管监理人员针对不规范施工苦口婆心做了多少工作,相反对施工单位的追究反倒轻描淡写。业主单位合同意识差,致使监理毫无威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相对监理“财大气粗”的施工单位有时更能“摆平”业主,造成业主盲目指挥、承包商任意随行,监理单位却成了“出气筒”,权责不一让监理工作“如履薄冰”。

  4监理定位的偏颇

  只要委托了监理,工程中存在问题就是监理之责是当下最流行的一种说法,其实这种认识过于偏颇。监理取费和施工管理的取费比例可谓天上人间,监理不是“替罪羊”,不能拿着别人牙缝挤出的钱去顶着天大的责任。监理工作固然重要,但工程的好坏毕竟是由施工单位干出来的,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能因监理人员的过失而免除作为行为主体的承包商的主要责任。

  监理工程师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开展工作,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除非工程监理强迫承包商执行错误指令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是监理人员有意为了利益伙同施工单位明知故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外,否则责任都应由承包商承担。只有监管职责的监理人员要时时刻刻完全左右施工单位的行为是不现实的,这和发生交通事故只追究违法司机的责任而对交通警察不予追究是同一个道理,给监理套上过多的“紧箍咒”无限延伸监理责任是对监理行业的扼杀,是万万不可取的,有关部门在法律层面上应予考虑。

  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更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同时监理机构也是政府监督部门不可或缺必须依靠的力量,是相互依赖和相互补充的关系。监督部门应大力支持监理企业摆开业主单位的束缚正确履行各项管理权利,为监理行使管理权利提供保障,施工单位的不规范行为才是共同的监管对象。政府监督部门要树立监理的威信,在监督上应侧重点不同而区别对待,避免把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同起来对待而挫伤了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5监理市场不规范

  我国建筑监理行业实行的是企业制度,企业制度下形成的无序竞争,使得各监理企业为迎合业主揽到工程,毫无原则的降低监理费用,继而衍生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有的挂着监理企业的牌子,揽到监理任务时就临时拼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则就地解散,严重影响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证书挂靠现象泛滥,许多监理单位成了“租证公司”,资质审查成了官样文章。据资料统计,目前我国有万余人通过监理注册,却只有5万左右在执业,近5万人将证书出租挂靠,却不执业上岗。网络上肆无忌惮的证书挂靠广告琳琅满目,成为中国工程领域上的一道“亮丽风景”,实为对相关管理制度的一嘲讽。证书成了商品,监理单位可以廉价挂用证书,使得老老实实从事监理工作的注册人员价值大打折扣,虽承担了较多的监理责任,却不能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可,造成恶性循环。

  其次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也是花样翻新层出不穷,给非本地、本系统的企业单位设置莫须有的条条框框予障碍,严重影响公平竞争。由于监管不力,我国建筑工程领域“潜规则”之乱象堪比娱乐界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可以说是已渗透至每个阶段的各个环节,企业制度下的监理行业富败现象也是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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