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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全文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在1995年建设部发布的《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以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层高超过2.2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4、用深基础做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得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7、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8、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9、建筑物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是指房屋的局部层次,层高超过2.2米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与建筑物连接的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雨篷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设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封闭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5、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6、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7、室外楼梯作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8、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19、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其超过1.8米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算)。
20、原始设计为假层(含顶层阁)屋面全部翻高后,前后墙沿口到楼板高度超过1.8米的,按实计算建筑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墙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角、台阶、无柱雨篷等。
2、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3、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夹层。
4、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储油(水)池、储仓、车库,及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5、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7、单层建筑物内分割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8、层高小于2.2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9、岗亭、警亭、书报亭等。
10、里弄房屋后天进内的天棚。
11、利用马路、通道及隙地所搭棚架。
12、阁楼。
13、房屋的平台、晒台、花台、屋顶平台等。
三、其他
在计算建筑物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要参照上述规则精神办理。
工程量计算公式
一、平整场地
( 建筑物场地厚度在±30cm以内的挖、填、运、找平。)
1、平整场地计算规则
(1)清单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
(2)定额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2米以平方米面积计算。
2、平整场地计算公式
S=(A+4)×(B+4)=S底+2L外+16
式中:S——平整场地工程量;A———建筑物长度方向外墙外边线长度;B———建筑物宽度方向外墙外边线长度;S底———建筑物底层建筑面积;L外———建筑物外墙外边线周长。
该公式适用于任何由矩形组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场地平整工程量计算。
二、基础土方开挖计算
1、开挖土方计算规则
(1)清单规则:挖基础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挖土深度计算。
(2)定额规则:人工或机械挖土方的体积应按槽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槽底面积应以槽底的长乘以槽底的宽,槽底长和宽是指基础底宽外加工作面,当需要放坡时,应将放坡的土方量合并于总土方量中。
2、开挖土方计算公式
(1)清单计算挖土方的体积:土方体积=挖土方的底面积×挖土深度。
(2)定额规则:基槽开挖:V=(A+2C+K×H)H×L。式中:V———基槽土方量;A———槽底宽度;C———工作面宽度;H———基槽深度;L———基槽长度。.
其中外墙基槽长度以外墙中心线计算,内墙基槽长度以内墙净长计算,交接重合出不予扣除。
基坑开挖:V=1/6H[A×B+a×b+(A+a)×(B+b)+a×b]。式中:V———基坑体积;A—基坑上口长度;B———基坑上口宽度;a———基坑底面长度;b———基坑底面宽度。
三、回填土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公式
1、基槽、基坑回填土体积=基槽(坑)挖土体积-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建(构)筑物被埋置部分的体积。
式中室外地坪以下建(构)筑物被埋置部分的体积一般包括垫层、墙基础、柱基础、以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所占体积
2、室内回填土体积=主墙间净面积×回填土厚度-各种沟道所占体积
主墙间净面积=S底-(L中×墙厚+L内×墙厚)
式中:底———底层建筑面积;L中———外墙中心线长度;L内———内墙净长线长度。
回填土厚度指室内外高差减去地面垫层、找平层、面层的总厚度。
四、运土方计算规则及公式:
运土是指把开挖后的多余土运至指定地点,或是在回填土不足时从指定地点取土回填。土方运输应按不同的运输方式和运距分别以立方米计算。
运土工程量=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
式中计算结果为正值时表示余土外运,为负值时表示取土回填。
五、打、压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
1、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桩的体积,按设计桩长以体积计算,长度按包括桩尖的全长计算,桩尖虚体积不扣除。计量单位:m3,体积计算公式如下:
V=桩截面积×设计桩长(包括桩尖长度)
2、送钢筋混凝土方桩(送桩):当设计要求把钢筋砼桩顶打入地面以下时,打桩机必须借助工具桩才能完成,这个借助工具桩(一般2~3m长,由硬木或金属制成)完成打桩的过程叫“送桩”。计算方法按定额规定以送桩长度即桩顶面至自然地坪另加0.5米乘以横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计量单位:m3,公式如下:
V=桩截面积×(送桩长度+0.5m)
送桩长度——设计桩顶标高至自然地坪。
3、接桩:接桩是指按设计要求按桩的总厂分节预制运至现场先将第一根桩打入将第二根桩垂直吊起和第一根桩相连后再继续打桩
硫磺胶泥按桩——计量单位:m2;按桩截面积
电焊接桩——计量单位:t ;按包角钢或包钢板的重量。
六、打、压预应力钢筋砼管桩
按设计桩长以体积计算,长度按包括桩尖的全长计算,桩尖虚体积不扣除,管桩的空心体积应扣除,管桩的空心部分设计要求灌注混凝土或其他填充材料时,应另行计算。计量单位:m3,体积计算公式如下:
V=桩截面积×设计桩长(包括桩尖长度)
桩内灌芯工程量计算,计量单位:m3
V=管桩桩孔内径截面积×设计灌芯深度
七、灌注桩
(1)打孔沉管灌注桩单打、复打:计量单位:m3
V=管外径截面积×(设计桩长+加灌长度)
设计桩长——根据设计图纸长度如使用活瓣桩尖包括预制桩尖,使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尖则不包括
加灌长度——用来满足砼灌注充盈量,按设计规定;无规定时,按0.25m计取。
(2)夯扩桩:计量单位:m3
V1(一、二次夯扩)=标准管内径截面积 ×设计夯扩投料长度(不包括预制桩尖)
V2(最后管内灌注砼)=标准管外径截面积 ×(设计桩长+0.25)
设计夯扩投料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
(3)钻孔混凝土灌注桩
成孔工程量,计量单位:m3
钻土孔V=桩径截面积×自然地面至岩石表面的深度;
钻岩孔V=桩径截面积×入岩深度度
混凝土灌入工程量,计量单位:m3 V=桩径截面积×有效桩长,有效桩长设计有规定按规定,无规定按下列公式:
有效桩长=设计桩长(含桩尖长)+桩直径
设计桩长——桩顶标高至桩底标高
基础超灌长度——按设计要求另行计算。
泥浆运输工程量:计量单位:m3,工程量按成孔工程量计取。
八、人工挖孔桩
(1)人工挖孔工程量:计量单位:m3
V(人工挖土)=护壁外围截面积×成孔长度 成孔长度——自然地坪至设计桩底标高
V(淤泥、流砂、岩石)=实际开挖(凿)量
(2)砖、混凝土护壁及灌注桩芯混凝土工程量:计量单位:m3 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的实体积
九、水泥搅拌桩、粉喷桩,以立方米计算
V=(设计桩长+500MM)×设计桩截面面积(长度如有设计要求则按设计长度)。双轴的工程量不得重复计算,群桩间的搭接不扣除。
十、长螺旋或旋挖法钻孔灌注桩,以立方米计算
V=(设计桩长+500MM)×设计桩截面面积或螺旋外径面积(长度如有设计要求则按设计长度)。
十一、基坑锚喷护壁成孔及孔内注浆
按设计图纸以延长米计算。
十二、护壁喷射混凝土
按设计图纸以平方米计算。
十三、砖基础计算规则
1、基础与墙身(柱身)的划分:
(1)基础与墙(柱)身使用同一种材料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界(有地下室者,以地下室室内设计地面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柱)身。
(2)基础与墙身使用不同材料时,位于设计室内地面﹢300MM以内时,以不同材料为分界线,超过﹢300MM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分界线。
(3)砖、石围墙,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线,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2、砖基础的计算方法(计价表规则)
(1)砖基础不分墙厚和高度,按图示尺寸以m3计算。其中基础长度:外墙墙基按外墙的中心线计算;内墙墙基按内墙基最上一步的净长线计算。
(2)不扣除的部分:基础大放脚T形接头处的重叠部分,嵌入基础内的钢筋、铁件、管道、基础防潮层、单个面积在0.3m2以内孔洞所占体积,但靠墙暖气沟的挑檐亦不增加。附墙垛基础宽出部分体积应并入基础工程量内。
(3)应扣除的部分:嵌入基础内的钢筋砼柱梁板和地圈梁的体积
(4)砖基础大放脚的工程量计算:常用砖基础一般为定型的阶梯形式,每个台阶以固定尺寸向外层层叠放出去,俗称大放脚基础。根据大放脚的断面形式分为:等高式大放脚和间隔式大放脚。为了简便砖大放脚基础工程量的计算,可将放脚部分的面积折成相等墙基断面的面积。一般情况,我们可以先从折算表中查出折算高,再去计算增加断面。
大放脚计算公式为:大放脚基础工程量=基础长度×墙基厚度×(基础高度+折算高度)
十四、砖砌实砌墙体工程量计算规则
1、计算方法及公式:应区分不同墙厚和砌筑砂浆种类以m3计算。墙体体积=(墙体长度×墙体高度-门窗洞口面积)×墙厚-嵌入墙体内的钢筋砼柱、圈梁、过梁体积+砖垛、女儿墙等体积
2、应扣除部分:门窗洞口、过人洞、空圈,嵌入墙身的钢筋砼柱(如GZ)、梁(GL、QL等),钢筋砖过梁,暖气包壁龛等的体积。
不扣除部分:梁头,内外墙板头,檩木,垫木,木楞头,沿椽木,木砖、门窗走头,砖墙内的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每个在0.3m2以下孔洞等所占体积。
不增加部分:凸出墙面的窗台虎头砖,压顶线,山墙泛水,烟囱根,门窗套,三皮砖以内的腰线和挑檐等体积;
3、墙体长度的确定:外墙长度按外墙的中心线计算,内墙长度按内墙的净长线计算。
4、墙身高度的确定
(1)外墙墙身高度
①坡屋面无檐口天棚者算至墙中心线屋面板底,如图1,无屋面板,算至椽子顶面
②有屋架、且室内外均有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另加200mm;无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加300mm
③有现浇钢筋混凝土平板楼层者,应算至平板底面。
(2)内墙墙身高度
①位于屋架下弦者,其高度算至屋架底。
②无屋架者,算至天棚底另加120mm。
③有钢筋砼楼板隔层者,算至板底面。有框架梁时,即框架结构的填充墙,应算至框架梁底面。
(3)内、外山墙墙身高度按其平均高度计算。女儿墙高度从外墙梁板上表面算至女儿墙顶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
十五、框架结构填充墙工程量计算规则
框架间砌体,以框架梁柱间的净空面积乘以厚度计算。框架外表镶贴砖部分,应并入框架间砌体工程量内计算。
十六、空花墙、空斗墙工程量计算规则
空花墙按外形尺寸以m3计算,空花部分不扣除,空花墙外有实砌墙,其中的实砌部分以m3另行计算。空斗墙按外形尺寸以m3计算。空斗部分不扣除。
十七、砖砌围墙工程量计算规则
砖砌围墙以设计图示长度乘以高度以立方米计算;围墙高度为设计室外地坪至砖顶面。砖顶面为如有砖压顶者,算至压顶顶面;如无压顶者,算至围墙顶面;如为混凝土压顶则算至压顶底面。
十八、多孔砖墙、空心砖墙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图示厚度以m3计算,不扣除其孔、空心部分的体积。
十九、砌块砌体工程量计算规则
加气砼墙、硅酸盐砌块墙、小型空心砌块墙等,按图示尺寸以m3计算,砌块本身空心部分体积不予扣除。按设计规定需要镶嵌砖砌体部分,已包含在定额内,不另计算。
二十、垃圾道、烟道、通风道、附墙烟囱等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外形体积计算,并入所依附的墙体体积内。不扣除每一孔洞横截面在0.1m2以下的体积,但孔洞内抹灰的工程量也不增加。
二十一、砖柱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实砌体积以m3计算,柱基础套用相应基础项目。
二十二、其他砌体工程量计算规则
(1)砖砌台阶(不包括梯带)按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2)砖砌门蹲、房上烟囱、地垄墙、水槽、水池脚、垃圾箱、台阶面上矮墙、花台、煤箱、垃圾箱、容积在3立方米内的水池、大小便槽包括踏步、阳台栏板等按实砌体积,以m3计算,套用小型砌体项目。
(3)地沟:砖砌地沟部不分墙身和墙基,应将其体积合并以立方米计算。
二十三、钢筋工程量计算步骤
(1)确定构件砼的强度等级和抗震级别;
(2)确定钢筋保护层的厚度;
(3)计算钢筋的锚固长度La,抗震锚固长度Lae,钢筋的搭接长度Ll,抗震搭接长度Lle;
(4)计算钢筋的下料长度和重量
(5)按不同直径和钢种分别汇总现浇构件钢筋重量
(6)计算或查用标准图集确定预制构件钢筋重量;
(7)按不同直径和钢种分别汇总预制构件钢筋重量
二十四、钢筋工程量基本计算规则及公式
(1)计算规则:钢筋工程量应区分不同钢筋类别、钢种和直径分别以吨(t)计算其重量。
(2)计算公式:钢筋工程量=钢筋下料长度(m)×相应钢筋每米重量(kg/m)
式中:钢筋下料长度(m) =构件图示尺寸-砼保护层厚度+钢筋弯钩增加长度+弯起钢筋弯起部分的增加长度-量度差(钢筋弯曲调整值)+图中已经注明的搭接长度
(3)计算钢筋工程量时,设计已规定钢筋搭接长度的,按规定搭接长度计算;自然接头损耗及下料损耗已包括在钢筋的损耗率之内,不得另计。钢筋的电渣压力焊、套筒挤压等接头,以"个"计算。
二十五、梁的钢筋计算规则及公式
1、单跨梁钢筋的计算公式:
直钢筋净长=L-2C;弯起钢筋净长=L-2C+2×0.414(0.268或0.577)×弯起高度;弯起钢筋两端带直钩净长=L-2C+2×0.414(0.268或0.577)×弯起高度+2×(梁高-保护层厚度×2);
2、多跨梁钢筋的计算公式
(1)首跨钢筋的计算:
上部贯通筋长度=通跨净跨长+首尾端支座锚固值
端支座负筋长度=设计构造长度+端支座锚固值;下部钢筋长度=净跨长+左右支座锚固值
(2)中间跨钢筋的计算:
中间支座负筋长度=两边跨设计构造长度+中间支座值;
(3)箍筋:
箍筋长度=(梁宽-2×保护层+2 d)×2+(梁高-2×保护层+2 d)×2+14 d或24 d
箍筋根数=(梁净长-100MM)/设计间距+1,加密区另计。
(4)腰筋、拉筋、吊筋应按构造要求计算其长度。
二十六、现浇板钢筋的计算方法与公式
现浇板筋主要有:受力筋(单向或双向,单层或双层)、支座负筋、分布筋、附加钢筋(角部附加放射筋、洞口附加钢筋)、撑脚钢筋(双层钢筋时支撑上下层)。
(1)受力筋长度=轴线尺寸+左锚固+右锚固+两端弯钩(如果是Ⅰ级筋);根数=(板净长-100MM)/布筋间距+1
(2)负筋长度=负筋长度+左弯折+右弯折 ;负筋根数=(布筋范围-扣减值)/布筋间距+1
(3)分布筋长度=负筋布置范围长度-负筋扣减值:负筋分布筋根数=负筋的长度/分布筋间距+1
(4)附加钢筋(角部附加放射筋、洞口附加钢筋)、支撑钢筋(双层钢筋时支撑上下层),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计算钢筋的长度、根数。
二十七、现浇钢筋混凝土柱钢筋的计算方法与公式
(一)基础层:柱主筋基础插筋=基础底板厚度-保护层+伸入上层的钢筋长度+设计构造要求长度
(二)中间层:柱纵筋=层高-当前层伸出地面的高度+上一层伸出楼地面的高度
(三)顶层:顶层KZ因其所处位置不同,分为角柱、边柱和中柱,也因此各种柱纵筋的顶层锚固应根据规范设计要求计算其长度。顶层纵筋长度=层净高Hn+顶层钢筋锚固值。
(四)柱箍筋:KZ中间层的箍筋根数=N个加密区/加密区间距+N+非加密区/非加密区间距-1
二十八、混凝土垫层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公式
1、条形基础砼垫层计算公式
外墙条基砼垫层体积=外墙条形基础砼垫层的中心线长度×砼垫层的截面积
内墙条基砼垫层体积=内墙条形基础砼垫层的净长线长度×砼垫层的截面积
2、整板基础、独立基础垫层的体积
垫层体积=垫层面积×垫层厚度
二十九、混凝土基础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公式
1、条形基础工程量计算及公式
外墙条形基础的工程量=外墙条形基础中心线的长度×条形基础的截面积
内墙条形基础的工程梁=内墙条形基础净长线的长度×条形基础的截面积
注意:净长线的计算应砼条形基础按垂直面和斜面分层净长线计算
2、满堂基础工程量计算及公式
满堂基础工程量=满堂基础底面积×满堂基础底板垂直部分厚度+上部棱台体积
3、独立基础(砼独立基础与柱在基础上表面分界)
(1)矩形基础:V=长×宽×高
(2)阶梯形基础:V=∑各阶(长×宽×高)
(3)截头方锥形基础:V=V1+V2=1/6 h1 ×[A×B+(A+a)(B+b)+a×b]+A×B×h2
其中V1——基础上部棱台体积,V2——基础下部长方体体积,h1——棱台高度,A、B——棱台底边长宽,ab——棱台顶边长宽,h2——基础下部长方体高度
三十、混凝土柱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公式
(1)构造柱工程量计算
①构造柱体积=构造柱体积+马牙差体积=H×(A×B+0.03×b×n)
式中:H——构造柱高度 A、B——构造柱截面长宽 b——构造柱与砖墙咬差1/2宽度 n——马牙差边数
(2)框架柱
①现浇混凝土柱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所占体积。
框架柱体积=框架柱截面积x框架柱柱高
其中柱高:
a、有梁板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上一层楼板下表面之间的高度计算。
b、无梁板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柱帽下表面之间的高度计算。
c、框架柱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至柱顶高度计算。
d、预制混凝土柱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所占体积,依附于柱的牛腿,并入相应柱身体积计算。
三十一、钢筋混凝土梁工程量规则
1、梁的一般计算公式=梁的截面面积x梁的长度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所占体积,伸入墙内的梁头、梁垫并入梁体积内。
2、梁长的取法
梁与柱连接时,梁长算至柱侧面,主梁与次梁连接时,次梁长算至主梁侧面。
3、地圈梁工程量
外墙地圈梁的工程量=外墙地圈梁中心线的长度×地圈梁的截面积
内墙地圈梁的工程梁=内墙地圈梁净长线的长度×地圈梁的截面积
4、基础梁的体积
计算方法:基础梁的体积=梁的净长×梁的净高
三十二、钢筋混凝土板的工程量计算
1、一般现浇板计算方法:现浇混凝土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及单个面积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体积。计算公式——V=板长×板宽×板厚
2、有梁板系指主梁(次梁)与板现浇成一体。其工程量按梁板体积和计算有梁板(包括主、次梁与板)按梁、板体积之和计算, 3、无梁板系指不带梁直接用柱帽支撑的板。其体积按板与柱帽体积和计算
4、平板指无柱、梁而直接由墙支撑的板。其工程量按板实体积计算。
三十三、现浇砼墙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公式
1、现浇框架结构的剪力墙计算方法:按图示尺寸以m3计算。应扣除门窗洞口及0.3m2以外孔洞所占体积。
计算公式:V=墙长×墙高×墙厚-0.3m2以外的门窗洞口面积×墙厚
式中:墙长——外墙按L中,内墙按L内(有柱者均算至柱侧);墙高——自基础上表面算至墙顶。墙厚——按图纸规定。
三十四、金属结构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公式
1.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均按图示钢材尺寸以吨计算,不扣除孔眼、切肢、切边、切角的重量,焊条不另增加重量,不规则或多边形钢板以其外接矩形面积乘以厚度乘以单位理论重量计算。
2..制动桁架、制动板重量合并计算,套用制动梁定额。墙架柱、墙架梁及连接柱杆的重量合并计算,套用墙架定额。依附于钢柱上的牛腿及悬臂梁合并计算,套用钢柱定额。
3、钢平台、走道应包括楼梯、平台、栏杆合并计算,钢梯子应包括踏步、栏杆合并计算。
三十五、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公式
1.预制砼构件运输及安装均按构件图示尺寸,以实体积计算;金属构件构件按构件图示尺寸以吨计算,木门窗运输按门窗洞口的面积计算。
2.加气砼板(块)、硅酸盐块运输每立方米折合钢筋砼构件体积0.4M3按Ⅱ类构件运输计算。
3.预制砼构件安装:
(1)焊接形成的预制钢筋砼框架结构,其柱安装按框架柱计算,梁安装按框架梁计算;预制柱、梁一次制作成型的框架按连体框架梁、柱计算。
(2)预制钢筋砼工字型柱、矩形柱、空腹柱、双肢柱、空心柱、管道支架等安装,均按柱安装计算。
(3)组合屋架安装,以砼部分实体体积计算,钢杆件部分不另计算。
(4)预制钢筋砼多层柱安装,首层柱按柱安装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柱接柱计算。
三十六、木结构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公式
1、各类门、窗制作、安装工程量均按门、窗洞口面积计算。
2、木屋架制作安装均按设计断面竣工木料以立方米计算,其后备长度及配制损耗均不另外计算。与屋架连接的挑檐木、支撑等,其工程量并入相应屋架竣工木料体积内计算。屋架的马尾、折角和正交部分的半层架,应并入相连接屋架的体积内计算。
3、檩木按竣工木料以立方米计算。简支檩长度按图示屋架或山墙中距增加200MM计算,如两端出山,檩条长度算至博风板;连续檩条的长度按设计长度计算,其接头长度按全部连续檩木总体积的5%计算。檩条托木已计入相应的檩木制作安装项目中,不另计算。
4、木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楼梯井宽度超过200MM时应予扣除,定额中已包括踏步板、踢脚板、休息平台和伸入墙内部分的工料,但未包括楼梯及平台底面的钉天棚。其天棚工程量可按楼梯投影面积乘以系数1.1,按相应天棚面层计算。
三十七、屋面及防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
1、瓦屋面工程量计算公式为:图示尺寸水平投影面积×屋面坡度系数C,不扣除房上烟囱、竖风道、风帽底座、屋顶小气窗和斜沟等所占面积,屋面小气窗的出檐部分亦不增加。
瓦屋面的屋脊及四坡屋面的斜脊长度按图1中的S×D隅延长系数计算。
例:根据图2尺寸计算四坡水屋面工程量:S=水平面积×坡度系数C=8.0×24.0×1.118=214.66㎡
例:根据图2尺寸计算斜脊的长度:斜脊长=跨长×0.5×D隅延长系数×4根=8.0×0.5×1.5×4=24.0M
例:根据图3尺寸计算六坡水屋面工程量:S=水平面积×坡度系数C=0.5×2×2×0.866×6×1.1547=11.99㎡。
三十八、屋面及防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
1、卷材屋面、涂膜屋面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公式:
计算规则及公式:卷材屋面工程量=按图示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屋面坡度系数。
不扣除:房上烟囱、风帽底座、风道所占的面积
应并入:屋面的女儿墙、伸缩缝和天窗等处的弯起部分,按图示尺寸并入屋面工程量计算。如图纸无规定时,伸缩缝、女儿墙的弯起部分可按250mm计算,天窗弯起部分可按500mm计算
不另计算:卷材屋面的附加层、接缝、收头、找平层的嵌缝、冷底子油、基底处理剂已计入定额内,不另计算。
2、防水工程工程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建筑物地面、地下室防水层计算规则——按主墙间净空面积计算;扣除:凸出地面构筑物、设备基础等所占的面积;不扣除:柱|垛|间壁墙|烟囱及0.3m2以内孔洞所占面积;注意:与墙面连接处垂直高度在500mm以内者按展开面积计算,并入平面工程量内;超过500mm时,按立面防水层计算。
构筑物防水层,按实铺面积计算,不扣除0.30m2以内的孔洞。
立面墙身防水层按实铺面积计算,不扣除0.30m2以内的孔洞。
三十九、保温隔热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公式
1、屋面保温层应区别不同保温材料,按实铺体积×隔热材料净厚度以m3计算,一般给出屋面坡度和保温层的最薄厚度,此时应注意计算保温层的平均厚度。如图1,计算公式为:
h平=h+a%×A/2 V=L×2A×h平
2、地面隔热层按围护结构墙体间净面积乘以设计厚度立方米计算,不扣除0.30m2以内的孔洞所占的面积。
3、墙体隔热层,外墙按隔热层中心线,内墙按隔热层净长乘以图示尺寸的高度厚度以立方米计算。应扣除冷藏门洞口和管道穿墙洞口所占的体积。如图纸未注明高度时,则下部由地坪隔热层起算,带阁楼时算至阁楼板顶面止,无阁楼时则算至檐口。
4、柱包隔热层,按图示柱的隔热层中心线的展开长度乘以尺寸的高度及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5、池、槽隔热层按图示池、槽保温隔热层的长、宽及其厚度立方米计算。其中池壁按墙面计算,池底按地面计算
6、门洞口侧壁周围的隔热部分,隔热层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并入墙体或地坪的保温隔热工程量内。
拓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及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一、一般规定
1、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算。
(1)地面以上有裙楼(含架空层)相连通的建筑视为一幢处理。同一建筑中的不同建筑塔楼各自视为一幢处理。
(2)计算容积率的半地下室与上部建筑相连通的亦视为一幢处理。
(3)地面以上相互独立,但地面以下相互连通,共用一个地下室的建筑视为多幢处理。
2、房屋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等测算。
3、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有围护物、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可供人们正常生产或生活的永久性建筑。
4、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5、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6、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7、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基本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8、房屋建筑结构可分为: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它结构。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夹层及其下方建筑空间的高度均小于2.20米,但总高度不小于2.20米时,只计算一层建筑面积。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设备用房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设计为斜面结构,屋顶下面具有永久性楼梯上下并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非单排柱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5、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6、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17、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8、设有结构层的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按结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9、内部无结构层的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1、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22、当落地窗其窗体高度大于或等于2.20米时,落地窗计算建筑面积。
23、封闭的入户花园、户内花园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4、有永久性上盖的室外车道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的无柱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走廊、檐廊两端均有与房屋相连的墙体作为围护结构的,视为有围护结构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站台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含无永久性顶盖或顶盖不能完全遮盖楼梯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未封闭的入户花园、户内花园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四、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凸窗、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地下室内无顶盖的采光井。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及一些景观性质的建筑设施等。
5、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露台)、挑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物。
6、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7、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通道、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8、上盖超过两个自然层的未封闭阳台、挑廊。
9、阁楼层檐口以上用结构层(楼板)全封闭(与阁楼不相通)的视为隔热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10、屋顶防雨的挑檐。
11、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等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12、独立烟囱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3、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和已部分倒塌的房屋。
14、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15、无永久性上盖的室外车道。
16、用作公共休憩的亭、塔,绿化带场所的公共设施,以及为建筑造型而建造,无实用功能的装饰性建筑部位。
17、其它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实际操作中有关部位面积计算原则
1、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它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2、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高度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3、对商业部分中没有间隔墙的权属单元,以固定界址点为分隔标记。
4、涉及有上盖的无柱走廊、檐廊,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当上盖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底板外沿的或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以底板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当围护结构超过上盖外围水平投影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达到2.2米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下方空间: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6、室外楼梯与台阶的界定
(1)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起点(地面)到终点(入口或入口平台)的高差不小于一个自然层,下方水平投影范围内形成一个建筑空间的楼梯,视为室外楼梯。
(2)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台阶起终点高差小于一个自然层的楼梯,或台阶起终点高差不小于一个自然层但其下方为自然地形不设计利用的,视为室外台阶。
室外台阶不计算建筑面积,但若下方空间经规划设计加以利用的,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分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7、花池、空调机位的面积计算
(1)悬挂于建筑主体结构外侧的花池和空调机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2)位于阳台等建筑主体结构内的有盖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应与其相连的建筑空间视为一体计算建筑面积。
六、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1、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无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本《规则》执行。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
3、为整幢大楼服务的多功能综合楼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功能区相关建筑面积比例来进行分摊。
4、其它共有建筑面积应根据其使用功能与服务对象情况进行分摊。
5、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套分摊的具体部位。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不得任意改变使用功能。
6、幢共有建筑面积是指为整幢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由全幢进行分摊。
7、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是指专为某一功能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功能区进行分摊。
8、层内共有建筑面积:住宅统一分摊;非住宅因功能不同,由各层各自进行分摊。
9、房屋与房屋之间利用通廊(含架空通廊)等相连通的,通廊建筑面积视作所属功能区共有面积。
七、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本幢房屋内的电梯井、管道井、垃圾道、观光(井)梯、提物井等。
2、共有的楼梯间、电梯间。
3、为本幢服务的变电室、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大楼监控室、设备间、值班室以及公共用房、管理用房等。
4、共有的门厅、大厅、过道、门廊、门斗、走廊、檐廊等。
5、屋顶共有的电梯机房、水箱间、机电设备用房等。
6、公共建筑物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八、不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人防工程。
2、已出售给产权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车棚等。
3、用作公共使用的亭、塔,道路旁人行走廊,绿化带场所的公共设施。
4、用作公共事业、市政建设的建筑物。
5、层高超过2.20米的避难层中用作消防避难的建筑面积。
6、物业用房、为多幢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设备用房、居委会、派出所等公共用房,以及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阅览室、托儿所等经营性用房。
7、架空层中的架空部位。
九、共有面积分摊方法
1、多功能综合楼(含商住楼)的非住宅层内单独通往住宅层的梯间以及门厅等共有建筑面积,由住宅层分摊;若该共有部分又可与非住宅层相连通的,则由住宅层与相连通的非住宅层分摊。
2、为整幢服务的消防通道(楼梯、电梯、连廊)、屋顶梯间以及幢内其它商住共用建筑面积由全幢分摊。
3、专为住宅部分服务并在住宅功能区内的楼梯等共有建筑面积由住宅部分分摊。
4、专为商业、办公等部分服务的电梯、门厅、过道等共有建筑面积由商业、办公等部分分摊。
5、地下室相通,地面上独立的两幢或两幢以上的房屋,以规划部门确定的室内地坪±0划分为地上和地下两部分,地上部分分幢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地下层单独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地下层内为地上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不予分摊。
6、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同属一幢房屋时,地下室不计容积率时,地下室与地下共有部位单独计算建筑面积,地下共有部位列入不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地下室计容积率时,地下室建筑面积计入全幢建筑面积,处于地下部分的共有部位由使用该共有部位的范围分摊。
7、地下室车道和专门服务于车位的其它公共走道面积,由地下室各车位按套内建筑面积分摊。
8、单幢房屋的地下室各层与地面连通的楼梯间、电梯井、前室等出入口,其在地面部分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1)出入口设在该幢房屋主墙外,其建筑面积列入地下室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2)出入口设在该幢房屋主墙内,且与该幢房屋地面以上部分没有连通,其建筑面积列入地下室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3)出入口设在该幢房屋主墙内,且与该幢房屋地面以上部分连通,其建筑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9、斜面结构屋顶下面(如阁楼)层高在2.2米以上部位应参与整幢大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10、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后分割成通道和若干铺位,通道的建筑面积由各相关层铺位按其套内建筑面积分摊。
11、计算容积率的架空层可计算建筑面积,但应计入不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2、位于房屋内的封闭建筑空间,凡计算建筑面积的,均列为不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十、具体计算方法
(一)套内建筑面积
1、套内使用面积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橱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等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为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墙体水平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底板边缘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在实际工作中,也可以按照套型的中线尺寸,加上阳台的建筑面积,直接计算套内建筑面积。
(二)一般住宅楼
1、幢共有建筑面积
幢共有建筑面积=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整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的建筑面积等
2、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K
K=(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整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的建筑面积)/整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3、套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套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K
4、套建筑面积
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三)商住楼
1、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分别加入住宅和商业总面积内,然后按各自功能分别进行分摊。
2、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得到住宅部分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按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分别计算住宅的分摊系数、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各套建筑面积。
3、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商业部分各层的分摊系数、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各套建筑面积。
(四)多功能综合楼
多功能综合楼是指具有多种用途的建筑物,即幢内有住宅、商业用房,也有办公用房,各共有建筑面积的功能与服务对象同住宅或商住不同。对其共有建筑面积应首先分摊整幢的共有建筑面积,把它分摊到各功能区;功能区再把分到的分摊面积和功能区自身的共有建筑面积加在一起,再分摊至功能区内各层;然后再把功能区分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和层自身的共有建筑面积加在一起,最后分摊至各套或各户。
如果功能区内各层的结构、共有建筑面积基本一致时,则可免去层一级分摊,由功能区直接分摊到套或户。
分摊计算方法可参照商住楼操作。
十一、附则
1、本《规则》下发前已确权发证或者已实施面积测绘的房屋,其建筑面积计算,仍按原计算方法执行。
2、本《规则》与《房产测量规范》及国家法律规章不一致的,以《房产测量规范》及国家法律规章为准。
3、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4、本《规则》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术语解释
1、房屋──具有承重支柱,有顶盖(屋面)及围护墙(柱)体,以钢、钢筋混凝土或以钢筋混凝土、砖、石、木等材料建造的供人们生产、生活或经营的建筑物。
2、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3、架空房屋──一般为底层架空,以柱子作为承重支撑物的房屋。架空部位一般为通道、水域或斜坡,也有在房屋中间层架空的。
4、假层──指位于自然层以上,层高不是全部为2.20米以上的非正式层。
5、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6、技术层──通常指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局部层次。
7、结构转换层──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8、阁楼──指利用坡形屋顶的闷顶部分作为使用房间的,该使用房间称为阁楼。
9、地下室──室内地坪±0以下的建筑物称为地下室。
10、柱廊──有顶盖和支柱,供人们通行的建筑物,称为有柱走廊,简称柱廊。
11、骑楼──底层为有柱廊房,廊道上方建为楼房的一部分。一般建于道、路、街、巷两侧。房屋为用作社会公共道路的有柱廊房,廊上为楼房一部分的临街楼房。
12、挑廊──指二层以上挑出房屋墙体外,有围护结构(如栏杆),有顶盖,无支撑柱的外走廊。
13、门廊、门斗──建筑物门前有顶盖,有支柱或围护结构的进出通道。门廊、门斗必须具备与房屋相连通,有永久性的、结构牢固的顶盖,支撑顶盖的是柱称为门廊,支撑顶盖的是实体墙称为门斗。
14、檐廊──在屋檐下有顶盖、有廊台和建筑物相连的用作通道的伸出部位。
15、通廊、架空通廊──指联接建筑物间,有顶盖、有廊台,具备一定形式的通道。在地面上的称底层通廊或长廊、回廊;高出地面的,二层以上的则称架空通廊。
16、层高──是指地面到楼面、楼面到楼面、楼面到平台(不含隔热层)的垂直距离。
17、晒台(露台)──指供人室外活动的屋面或底层伸出室外的有围护无顶盖的台面。
18、阳台──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台面、与房屋相通、可以供人活动或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19、楼梯──是指房屋层之间供垂直交通使用的通道。
20、室外楼梯──依靠房屋外墙体搭建的永久性供垂直交通使用的通道。
21、屋顶水箱间──指突出房屋屋面水箱或水池周围有围护结构,有顶盖的附属设施。
22、屋顶楼梯间──指突出房屋屋面有顶盖,四周有围护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上供上屋顶顶层维修或安全出口用的通道间。
23、屋顶电梯间──指突出房屋顶层供停放、检修、升降电梯用房。
24、设备间──一幢大楼内放置消防设施等各种应用设备以及进行综合布线交接的房屋。原则上以设计图纸所标定的用途认定,设备间都应有具体明确的用途。
25、功能区──根据各共有建筑部位的用途而划分的服务范围称为功能区。
26、柱──指结构柱,是指独立支撑结构的竖向构件。
27、围护结构──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两个或多个部分的实体,如墙、栏杆等。一般高度不低于1.1米。
28、落地窗──凸出房屋外墙面,且底平面和室内地坪面高度一致的窗。
29、凸窗──凸出房屋外墙面,且底平面高于室内地坪的窗。
30、挑台──指二层以上,挑出房屋墙体外,无支柱、无顶盖、有围护结构、有台面,与房屋相通并且可以供人活动的房屋附属设施。
31、挑楼──指二层以上,有一层或多层楼面挑出下层楼面墙体外的楼层。
32、物业用房──是指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供物业管理活动中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一般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只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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