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人员及工作职责。
县(市、区)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对全省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配套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政府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政府应当建立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村民委员会可以选派代表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监督。
村民会议可以组建村民建房委员会。村民建房委员会可以聘请有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巡查监督员,开展巡查和督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工作监管体系,健全管理制度、激励机制,支持、鼓励村民对农村住房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建筑结构形式和抗震设防措施,鼓励支持村民参与城乡住宅地震保险。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住房建筑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学技术研究。
国家和省安排的农村住房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规划选址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需要合理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乡(镇)人政府应当依据乡村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重新选址的农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价。确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的,由县(市、区)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
第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与公路建设相协调,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进行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堆放砂石、砖瓦等建筑材料。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农村住房,不得进行扩建和危害公路路基基础安全的改建
第十条 在乡(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政府依据乡(镇)、村规划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在乡(镇)、村规划区内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政府依据乡(镇)、村规划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户籍证明;
(二)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四)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乡(镇)、村规划区以外需选址建设村民住宅的,乡(镇)人政府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民聚居点建设。不能在规划聚居点建设的,可以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勘察设计
第十三条 新建农村住房的,受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修建农村住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
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不得危害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
第十四条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及省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等技术导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供建房村民选用。农村住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应当免费提供。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建房村民对拟采用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需要深化设计或者修改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深化设计或者修改。建房村民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或者修改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修改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负责。
第四章 建设施工
第十六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政府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技术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支持。
乡(镇)人政府应当指定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乡村规划师或者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对村民建房进行指导、监督。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可以采取统一规划建设、村民联合建设、村民自主建设等方式。乡(镇)人政府与县(市、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许可占用宅基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包括建筑层数、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标准,并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一)3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乡(镇)人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建房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限和责任。承揽人为施工单位的,应当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承包合同范本。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合格建筑材料。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监管。
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应当协助村民选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政府和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并监督管理。
乡(镇)人政府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乡(镇)人政府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当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可以约定承揽人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档案。有条件的乡(镇)人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电子档案数据库。
第五章 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省、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住房建设年度技术服务工作方案,开展农村住房规划建设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成立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组织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鼓励注册执业技术人员免费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设计与现场施工技术服务,提供的免费服务可以作为其继续教育的学时。
鼓励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志愿者开展技术下乡服务,多渠道吸引专业技术人员为农村住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防震减灾部门与乡(镇)人政府应当提供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抗震设防技术咨询和服务,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抗震设防知识宣传培训。
第二十七条 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镇)、村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培训机制。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对农村建筑施工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施工技能。
第六章 竣工质量验收与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竣工质量验收具体办法。
乡(镇)人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村住房竣工质量验收。
第二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会同建设承揽人根据竣工质量验收办法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的竣工质量验收应当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的基础上,对农村住房的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30日内报乡(镇)人政府存档。
第三十二条 农村住房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办理农村住房所有权登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第七章 老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政府落实农村老旧住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安全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开展农村老旧危险住房安全排查。
乡(镇)人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制定农村住房安全应急预案,逐步建立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联动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政府应当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以下农村老旧住房进行安全排查:
(一)房龄长、超负荷使用、年久失修的;
(二)损坏或者损伤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
(三)位于自然灾害易发区、煤炭采空区等存在安全隐患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政府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应当逐一列出清单并通告相关村民委员会,建立隐患问题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或者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农村住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启动实施。对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或者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但短期内无法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危房,要指导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老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和引导,杜绝影响和损坏房屋安全使用的行为,建立农村住房安全管理电子数据档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政府与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政府、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管指导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三)滥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的。
第四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二)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
承揽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依照建筑业管理法律、法规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除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之外的村民自主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与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村民聚居点按照法定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人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拓展阅读: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加大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力度,xx镇在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xx[2009]32号)文件精神的同时,结合发展xx江生态经济的有关政策及我镇实际,切实做好我镇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改善农村群众居住的条件,加快推进富裕清洁和谐新农村建设。截至10月底,我镇已实施改造农户515户,批地建房405户,总投资1.5亿元,住房改造建筑面积124000平方米,拆除农户旧房40730平方米。现将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总结如下:
一、组织健全,领导重视
自全区部署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后,我镇迅速成立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组织协调,同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各项日常工作,各村也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由村书记、村主任负总责,三委班子各负其责,做到早计划、早部署、早实施,确保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有序推进。按照区委、去政府制定的全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要求,我镇以村为单位进行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全面调查摸底,对历史违法建筑的存量一户两宅、一户多宅情况发现一处登记一处,逐户建立档案,为编制规划、制定政策、开展工作制定依据,同时根据农村示范村和农村整治村要求,各村因地制宜编制或调整村庄建设规划,使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进行有机衔接,确保至少能满足村庄内农户5年的建设需求。
二、制定计划,工作到位
根据全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分解任务,从20xx年起,到20xx年我镇需完成改造农村住房目标行任务650话,指导性任务650户,共1300户;宅基地整理复垦155亩;拆除农村旧房27500平方米。按照上述目标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的要求,我镇以20xx--20xx年为重点,合理确定工作目标、改建任务和建设时序,将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行政村,确保农户组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按时、按量完成。同时,为更好的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展开,我镇每年安排300万元左右的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住房改造、村庄整治建设与长效保洁管理等,另外还出台了一些列奖励政策,最高达10万元,更有力的推动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进行。截至10月底,我镇已完成农村住房改造建设515户,拆除农村旧房40730平房米。
三、明确重点,有序开展
我镇按照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要求,在全镇18个行政村中启动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试点村,xx村列入区重点培育村,同时xx村和xx村列入20xx年中心村建设,以点带面推动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全面开展,将试点村和中心村作为工作的重点进行重点改造、重点指导、重点扶持,促进所有行政村有序推进该项工作,从而带动全镇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逐步开展。至今年止xx村共安置建联体房618套,多层100多套,结合中心村建设,拆迁农户114户,安置农户129户;xx村已中心村建设为契机,结合功能设计,编制中心村规划,加大投入完成配套基础设施,20xx年,xx村完成了以下工作:投入22万元完成了农贸市场的整改工作;完成住房改造60户,其中在新规划点建造20户;出资60万元对古旧建筑规模宏大、保持完好的蒋家祠堂进行了保护性修复;新建活动健身场2处,篮球场四个,其中灯光球场一个。在xx村和xx村带动各行政村有序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同时,我镇按照村规模大小,因村制宜量力而行进行建设,对建房需求量大、住房矛盾突出的村要求率先启动,各村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本村的危房户、特困户、无房户等困难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给予优先列入住房改造建设对象。
根据今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比照《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萧委[20xx]32号)文件的精神,今后我镇将通过项目带动农村住房改造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试点先行,力抓xx村拆迁安置建设工作
xx村改造能否取得成效最终要体现在安置房建设和安置上,拆是基础,建是关键,安置房建设和拆迁同等重要。随着xx村项目的推进,又将会出现很多新的过渡农户,做好xx村的安置房建设工作至关重要。只有完成安置房的建设,才能更好的推动拆迁安置的进行,只有拆迁安置的进行,才能深入开发xx度假村的建设,只有做好xx村的改造建设工作,才能以点带面,更好的推进xx镇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完成。
(二)、拆建并举,继续推进杭长线的征迁安置工作
杭州至长沙铁路客运专线穿越我镇长度4.74公里,征用土地153.942亩,涉及6个行政村,企业3家,涉及拆迁农户34户,拆迁面积13525.6平方米,企业3家,拆迁厂房面积3634.92平方米。在去年我镇已基本完成农户的签约赔偿工作,接下来将重点做好农户新房建设和企业的安置工作,从而更好的推进杭长线的征迁安置工作
(三)、加快进度,稳步推进xx村和xx村中心村建设
中心村的创建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xx村和xx村按照中心村建设的要求,以改善人居环境为突破口,以提高农民素质和生活质量为出发点,创新思路,强化运作,已完成部分工作,在下个阶段,xx村将结合中心村建设,做好以下工作:做好一户一表和污水管网入户工作;做好河道清淤;做好农户向中心村积聚工作;完成幼儿园的选址和建造工作等。xx村通过中心村建设与拆迁安置双管齐下,力争将xx村打造成宜居、宜游的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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