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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为帮助大家了解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的相关信息,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省级工法在企业级工法的基础上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在省级工法的基础上由企业自愿申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等要求。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七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两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工法申报、评审、推荐、成果管理等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申报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2家,完成单位之间不得存在上下级或控股关系,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条 申报省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备案的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已经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论证、审定;
(三)工法已经过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遵循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和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等要求;
(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六)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工法雷同。
第十一条 省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表;
(二)工法文本;
(三)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工法证书;
(四)企业级工法评审意见;
(五)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
(六)经济效益证明;
(七)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或视频资料;
(八)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九)科技查新报告、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工法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一)形式审查。对申报资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二)专业组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评审专家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评委会审核。
(三)评委会审核。评委会按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类进行评议审核、实名投票表决,有效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
第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技术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四条 评审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审专家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评审,对评审意见负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 省级工法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业组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工法。
第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审核通过的省级工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对获得省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省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
对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超出有效期的省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获得省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和申报科学技术发明、进步奖。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绿色环保、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省级工法的,予以全省通报,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省级工法。
企业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省级工法的,撤销其省级工法称号,予以全省通报,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省级工法。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存在贪腐、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等行为的,取消省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鄂建文〔2016〕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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