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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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城乡规划局机关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管理方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市区城市景观设计的编制工作。
(三)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工作;督导各县(市)组织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
(四)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规划审批与管理,并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测量工作。
(七)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批后建设项目的跟踪检查、验收,并对规划批后建设项目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八)参与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工作。
(九)参与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十)负责全市规划设计队伍的管理、培训和知识更新工作;组织参与全市规划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有关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沧州市城乡规划局机构设置
沧州市城乡规划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综合协调、行政事务、档案、保密、信访、信息、政务督办、政务公开和财务工作;负责机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党群、计划生育、离退休干部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
负责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报批工作;负责各级规划执行、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规划信息综合分析工作;负责市区规划信息系统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联审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用地规划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规划审批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参与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工作。
(四)工程规划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以及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与审批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景观设计、景观工程、建筑物外装修等规划管理与审批工作。
(五)市政规划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讯、供热、道路、河堤、桥梁等项目)规划管理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测量工作,组织城市测量成果的更新与维护。
(六)城乡规划科
负责对渤海新区、各县(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负责各县(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和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技术审查;负责各县(市)经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负责全市规划设计队伍的管理及规划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统计工作。
(七)法规监察科
起草城市规划工作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市规划工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规教育、执法人员培训等工作;负责市区内建设项目验线、规划批后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批准建设项目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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