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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何时清零
驾驶证记分周期如何计算?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如: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是2010年5月17日,那么每一个记分周期是从本年5月17日0时起至下一年5月16日24时止,本轮记分周期就是从2015年5月17日0时起至2016年5月16日24时止。
驾驶证记分何时清零?
驾驶证记分清零日期是驾驶证上的初次领证日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被记满12分的,则需要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或到违法行为地车管所参加学习并考试科目一,合格后,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方能将分数清零。
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除了参加科目一考试外,还要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增加科目三考试,考试合格后记分予以清零。
驾驶证记分还需要注意什么?
如果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12分,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继续驾车将被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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