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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在日常行车中,疲劳驾驶一般是指驾驶员每天驾驶超过8小时 ,或者连续驾车4小时没有停车休息超过20分钟的。这种情况下驾车上路,容易导致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上的交通情况,易引发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关于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123号令还有明确的规定:
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驾驶人记12分;
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驾驶人记6分。
如何更有效的防治疲劳驾驶?
近年来,营运车辆驾驶人因疲劳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15年比2013年因疲劳驾驶导致的事故死亡人数所占比例增加了1.2倍。为实现对疲劳驾驶有效监管,我国应该如何做?
完善我国驾驶人疲劳驾驶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是在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时,借鉴国际疲劳驾驶监管通用规则,在限制驾驶人单次连续驾驶时间的同时,增加规定货运车辆驾驶人每天累计驾驶时间和工作时间的要求。
二是针对疲劳驾驶违法成本低、货运车辆驾驶人故意逃避监管现象,建议借鉴国外相关规定,推动相关部门制定卫星定位装置不按规定使用的处罚细则,包括使用不当、故障后不修理、非法改装损毁等。
三是针对交警查处疲劳驾驶时取证困难的问题,建议修订《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允许交警对货运车辆卫星定位监管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可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建立连带责任制,强化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
运输企业是驾驶人管控主体,建议明确企业及管理人员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出现疲劳驾驶情况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同时将失信行为纳入企业征信体系,并将企业的处罚记录作为其是否能持续获得营运资质的依据。
推动车辆动态监控设备相关标准落实和技术升级。
驾驶时间难以取证是困扰疲劳驾驶执法检查主要因素。针对目前交警执法检查时,驾驶时间无法取证问题,考虑通过以下几种方法帮助解决:
一是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11)和《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提出的卫星定位装置具备驾驶人身份识别的功能,这是实现不同驾驶人驾驶时间分别统计分析的基础。
二是修订《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11),对卫星定位装置接口进行标准化,增加数据输出和打印功能。
三是提高卫星定位装置智能统计分析功能,实现不同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间和累计驾驶时间的统计,便于执法人员检查取证。
四是严格落实标准中关于设备自检和故障报警功能的同时,增加车辆运行期间监控设备关闭、屏蔽等不正常工作的自动检测及向监控平台自动报警功能,杜绝监控设备损坏、故障期间营运或故意关闭设备逃避监管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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