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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师考试资料: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
关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
(一)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
本规则第8条规定:“保险公司履行投资连结保险合同而形成的负债包括独立账户负债、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其中:
1.非单位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提取的非单位准备金。
2.其他负债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合同义务而确认的除独立账户负债、非单位准备金以外的负债,例如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应付保单持有人的给付款、应付退保金等。
(二)独立账户负债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1.独立账户负债的认可标准
本规则第9条规定,独立账户负债为认可负债。其中,保险公司应当以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享有的投资账户价值作为单位准备金的认可价值,以投资账户负债的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2.独立账户负债的披露要求
由于投资连结保险的特殊性质和风险,本规则第10条规定,独立账户负债应当在认可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14条规定披露有关明细信息。
(三)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负债认可标准,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确定其认可价值。由于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形成的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已经包含在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应付赔付款”等负债项目中。所以,保险公司按规定对独立账户负债以外的其他各项负债进行认可和列报时,就已经对上述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进行了认可和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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