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

时间:2024-06-24 19:07:45 会计从业资格证 我要投稿

2017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集锦

  财经法规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也是重点科目,财经法规的知识点你知道多少呢?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财经法规知识点。欢迎阅读。

2017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集锦

  财经法规知识点集锦

  1会从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核准类账户

  1.核准类账户

  核准类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核准类账户主要有: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类账户

  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备案即可,不需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核。

  备案类账户主要有:

  (1)一般存款账户;

  (2)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会从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规章与法规

  1、制订的机关不同:法律的制订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完成的,法规的制订可以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完成,也可以由部一级主管机构来完成。

  2、法律效力不同,法律的效力一般高于法规的效力,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在实际的审判和操作中应当以法律为准。

  3、空间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某一地方生效,其他省市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的空间效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之内。

  4、调整范围不同,法律的调整范围可以涉及多个方面或多项内容,法规的调整范围一般是社会生活的某一具体方面或某一项具体内容。

  3会从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逃税

  逃税,是指纳税人故意或无意采用非法手段减轻税负的行为,包括隐匿收入、虚开或不开相关发票、虚增可扣除的成本费用等方式逃避税收。

  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

  漏税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税是指纳税人用假报出口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经过公开的合法的程序,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的行为。

  偷税:《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漏税,只有因为税务机关的过失而使纳税人少缴税款才叫漏税。税务机关3年内可以追征;特殊情况追征期可延长到10年;偷骗税的追征期是无限的。纳税人因无意而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及时补交税款就行。

  骗税:《征管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会从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融资功能

  票据贴现业务是银行以购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企业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银行所有,贴现银行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5会从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单位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任命的全面负责该机构工作的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区别,前者专门指有建立会计机构的机构负责人,后者则指没有建立独立的'会计机构,在相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指定的会计工作负责的主管人员。

  6会从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撤销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情形

  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位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③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对于滥用了职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而给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可以撤销的。

  备战考试是一场持久而孤独的战役,在复习中,记忆知识点的同时,要保持良好的心态,才能事半功倍。备考期间,可以找些志同道合的考友相互鼓励和支持,预祝各位考生都能大获全胜。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相关文章:

湖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预算的调整03-23

2017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税收的分类03-22

2017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会计凭证03-09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真题财经法规10-12

2017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之税收分类03-08

2017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之支付结算03-09

湖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税率03-23

2016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预测题03-07

2016山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管理程序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