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票据权利

时间:2024-08-21 06:09:33 会计从业资格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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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票据权利

  1..票据责任

河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票据权利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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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②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③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④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取得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③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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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试技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改成机考之后,有很多考生对考试感到恐慌,甚至一到考场就发挥失常,大脑一片空白,考完试一出来,就什么都想起来了,最后自己懊悔不已。因此,请考生特别注意无纸化考试的应试技巧。

  1、计划好答题时间,保证答题速度考生应根据试题的分量对每道题应占用的时间做出估计,在单选题和判断题上,不要浪费太多时间,争取在短时间内作答,这样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去考虑其他相对较难的题型。

  2、按照题目要求答题考生须看清题目要求,不要慌乱作答。考生一定要分清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的,称之为多项选择题,而不定项选择题则是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答案的题目,两者一定要区分开。

  3、按照难易程度答题考生答题时要先挑自己会的、有把握的题答,不会的、或者模棱两可的题暂时跳过,最后作答,千万不要在一道题上钻牛角尖,这样不仅浪费时间,而且影响心情,导致后面会的题反而没有时间去做。

  4、不要漏答题不要因为题目难就放弃答题,因为放弃就意味着零分,努力一下也许还有得分的希望,不要忽视这些小分数,因为往往就是这些小分数会决定考试的成败。因此,前面跳过的题一定要补上。

  5、注意对绝对概念词的敏感度一般情况下,出现绝对概念词的地方都是陷阱,所以遇见绝对概念词的时候,考生一定要加倍注意,特别是在判断题里面容易出现。在你进行判断的时候,无论是对、是错,都要有充足的理由来证明。

  6、可根据常识答题有些考生工作任务重,学习时间紧张,在很短的时间里要把所有课程内容完全“死记硬背”地记住是不可能的,很有可能在这种高压的情况下就会忘记,这个时候也不要惊慌,根据常识来答题,虽然不会全对,但是也会有希望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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