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税收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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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税收的分类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快要带来了,相信很多考生都在备考,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2016年江苏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税收的分类。

2016年江苏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税收的分类

  1.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船舶吨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2)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共同收入,由双方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3.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

  (4)资源税类——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

  例: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

  例: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消费税中的啤酒和黄酒。

  (3)复合税——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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