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结算账户撤销

时间:2024-07-20 23:16:14 会计从业资格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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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龙江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结算账户撤销

  2016年黑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即将到来,该准备的知识点复习大家还是要准备的,以下是应届毕业生网小编带来的知识点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2016黑龙江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结算账户撤销

  1.撤销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撤销顺序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3.不得撤销的情形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4.强制撤销的情形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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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调整

  新管理办法做出的十大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新《办法》共5章37条,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调整:

  一、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

  二、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

  三、简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和调转登记程序。

  四、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

  五、引入了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

  六、简化了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

  七、增加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毁损补发的规定。

  八、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制度。

  九、对在能力上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作了规定。

  十、完善了持证人员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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