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考点之税务检查及法律责任

时间:2024-09-13 02:56:25 会计从业资格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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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考点之税务检查及法律责任

  税务检查的形式包括重点检查、分类计划检查、集中性检查、临时性检查和专项检查。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税务检查及法律责任的知识,欢迎阅读。

2017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考点之税务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务检查的形式包括重点检查、分类计划检查、集中性检查、临时性检查和专项检查。

  1.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

  2.税收强制执行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缴、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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