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之票据结算方式
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票据结算方式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
1、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2:特征:无因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流通证券。
3、作用:支付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二)票据的种类
1.按照范围分类,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票据仅指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按照付款时间分类,票据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如支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如:商业汇票。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支票的特点:是一种委付票据;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见票即付;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
(二)支票的种类
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三)支票的出票
签发支票由作成和交付两部分构成,这是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和票据有效成立的两个必备条件。
1、签发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注意:收款人名称不是签发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数额;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出票人;2、开立支票存款账户;3、领购支票的要求;
4、签发要求: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5、出票效力: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三、商业汇票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是以银行以外的公司、企业为出票人,以银行或者其他公司、企业等为付款人的汇票。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商业汇票出票人的资格(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2)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商业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没有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这也是商业汇票上应记载的内容,但是,相对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该等未记载的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票据法》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此外,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1)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同时,收款人享有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
(2)付款人的效力,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1、承兑的概念: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支票、见票即付的汇票都没有承兑。
2、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l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③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l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此项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1、背书的类型: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
2、背书的形式
(1) 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背书仍有效),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背书人背书时,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禁止背书的记载。
(4)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5)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4、法定禁止背书:《票据法》规定,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等三种情形下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1.票据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面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保证的当事人
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保证应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承担。
票据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都可成为被保证的对象。
3.保证的格式
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两项,相对记载事项包括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票据保证的金额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保证是无条件的,即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如果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
4.保证的效力
(1) 保证人的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1.信用卡的申领: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银行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
2.信用卡的销户
持卡人在还清信用卡的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销户:
(1)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2)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4)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6)信用卡账户2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人其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不得支取现金。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1.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2.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此外,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金额不得超过l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3.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4.发卡银行对于贷记卡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2)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还可选择按照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待遇。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其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上述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五、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种类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汇款人签发汇兑凭证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银行受理。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入处理。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人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2.汇兑的退汇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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