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之会计档案的管理

时间:2023-03-09 14:03:34 会计从业资格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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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之会计档案的管理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会计档案的管理的知识,欢迎阅读。

2017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之会计档案的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2、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3.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三)会计档案销毁的规定

  (一)、销毁的基本程序: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专人负责监销。对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所有单位)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双方共同派员监销;对于国家机关(主管部门)还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对于财政部门还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4、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二)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2、保管期满但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3、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4、保管期限未满的会计档案。

  (四)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3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企业、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辅助性账簿保管期限一般为l5年,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期限为25年,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月度和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期限为3年。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年度财务

  报告(决算)(包括文字分析)、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应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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