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福建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背书
为了让各位考生们方便进行考试,应届毕业生网小编今天整理了知识点——背书。背书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但背书必须连续。
1.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必须记载事项
(2)被背书人名称——必须记载事项
(3)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
2.不得记载的事项
(1)附条件的背书: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禁止背书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4.粘单的使用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形式上”的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自行承担责任。
6.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扩展阅读】
证书调转
调转说明
持证人员工作单位调转后,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手续。其中办理档案调转手续的人员应向原发证单位提供的材料包括:工作调动的有效证明(系指调令、合同、协议等)、继续教育相关证明及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地调转政策稍有不同,实际调转要求根据各省做好准备,在此为全国调转政策。
跨省调出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往辽宁省以外地区的人员应当由持证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向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申请调出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出具填写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一式三份。(二)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供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持证人员调出材料符合要求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打印其基础信息表供持证人员核对确认。持证人员发现基础信息有误或有变更事项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予以办理更正或变更。持证人员对其基础信息和调转登记表内容进行确认后,在基础信息表、调转登记表上签字。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调转登记表上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和时间,并在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记录”页内打印调转记录。持证人员应持调转登记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求的其它手续,于办理调出手续之号起90号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被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收或退回前,持证人员申请撤销调转的须向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撤销调转原因的书面说明,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依持证人员申请撤销调转。持证人员因故未能调出的或被退回的,应于退回之号起90号内到原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核销。如仍需调转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跨省调入
从省以外地区调入我市的持证人员应在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上传电子信息成功之号起90号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申请调入时,应持调转手续、准确填写的《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调入登记表》,携带相关证件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核对持证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全国调转平台上的电子信息,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其导入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同时注明退回原因。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拒绝调入人员信息在全国调转平台上作退回处理并注明退回原因。(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所列信息与全国调转平台上管理系统电子信息不符的。(二)自调出之号起超过90号的。
【福建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背书】相关文章:
=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练习题08-26
吉林省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仿真试题08-26
2017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备考题08-26
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复习题(附答案)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