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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中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各培训机构:
为确保我区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新财会〔2014〕3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对从事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或对本系统、本行业会计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各单位实行备案管理”的要求,经培训机构申报、财政部门评估,现将确认备案的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具有会计中级职称及以下的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自治区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委托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和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承办。
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持证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实施办法》规定的面授、网络或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持证人员在公布备案的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的学分,各级财政部门应予以登记。各备案培训机构要不断优化培训课程和师资,提高培训质量,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和考试(考核)结果,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数据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根据实际完成的学时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四、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依据《实施办法》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须在培训前向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培训课程、内容、时长,授课教师、时间、地点,培训对象的范围、数量等,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实际培训情况、考试(考核)合格人员名单,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根据实际完成的学时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引导继续教育培训市场良性发展,对违反《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培训机构,视其具体情况应及时给予责令整改、公开通报、取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处理。对不在备案范围内的培训机构开展的类似培训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段志强
联系电话:0991-2359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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