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关于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涉及国民经济中第三产业这一广泛的领域。下面小编准备了关于缴纳营业税的问题,提供给大家参考!
【问题】
因业务需要,A劳务公司向B劳务公司收取管理费、员工社保及公积金,并做了差额报税,也就是说管理费交了营业税。请问A劳务公司帮B劳务公司员工代收代缴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这部分是否也要交纳营业税?
【解答】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凡是符合财税[2003]16号文第三条第(十二)规定的,可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问题所述A劳务公司帮B劳务公司员工代收代缴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不符合上述规定,代收代缴社会保险及公积金部分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
房屋产权更名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
【问题】
甲、乙两公司同系丙公司下属的两个全资子公司,甲公司系丙公司为贯彻“老有所为”、“老有所养”精神而设定,公司全部工作人员大部分属丙公司离退休职工,只有一小部分为市场临时用工。2002年,该公司在辽宁沿海城市(与甲公司注册地非属同一城市)购得综合楼一处。2005年5月,丙公司为贯彻上级公司清理整顿下属企业精神要求,发文将甲公司注销,并将其资产和债权债务全部并入乙公司,人员方面因属上述构成,故无需另行安置,直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因而发文中也并未提及人员如何处理问题。在甲公司以此种情形并入乙公司后,该综合楼的产权人更名为乙公司时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解答】
根据《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你企业如是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则符合此文件规定则综合楼产权更名则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由于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并购,企业房产更名,不属有偿房地产转让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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