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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途物资和材料采购科目的使用
在途物资是用于核算企业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商品等物资的日常核算、贷款已付尚未验收入库的各种物资的采购成本。材料采购是企业在计划成本法下核算在途材料的采购成本的会计科目。方法不同,选择不同的科目进行核算。
计划成本法下:
购买材料: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入库时:
借:原材料
贷:材料采购
材料成本差异(或借方)
计划成本法下都是要通过材料采购科目核算一下原材料的实际成本,然后入库后再转入原材料,未入库的仍旧在材料采购科目核算。
实际成本法下:
购买材料材料尚未入库的:
借: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收到时:
借:原材料
贷:在途物资
如果购买后原材料就入库了,那么核算的时候就直接通过原材料科目核算,不通过在途物资科目核算,也就是说在途物资科目核算的是实际成本法下在途的原材料的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一般情况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分录可表示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其中:
“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金额=减值时的公允价值-减值时的摊余成本“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减值时的公允价值-减值前的账面价值,也可以通过倒挤得到。
如果在减值前,账面价值大于初始成本(此时相关资本公积为贷方余额),因为特殊原因公允价值急剧下降,发生减值,此时资本公积的贷方数应从借方转出。
分录可以表示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确认减值后,以后期间价值回升时,一般是可以转回的。
其中可供出售权益工具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的,转回的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可供出售债务工具的减值损失的转回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产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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