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账来料加工的财税处理
来料加工贸易(Processing)是指外商提供全部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承接方加工单位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承接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承接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业务。下面小编准备了关于来料加工的财税处理,提供给大家参考!
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
3.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4.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延伸阅读:给机动车消费者重新开具发票是否重复计税
【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是,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请问我单位如按此规定给消费者重新开具发票,那岂非要重复计算销售收入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贵公司可以先按国税函[2006]227号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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