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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全业务流程销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流程
建筑业全业务流程销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流程是怎样的你知道吗?你对建筑业全业务流程销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流程了解吗?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建筑业全业务流程销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流程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千树万树梨花开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目前有三种方案:
一是财会〔2016〕22号文,预收款全额计入「预收账款」科目,纳税义务对应的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同时,计入「应收账款」科目借方。
二是财会22号文解读,直接将预收款进行价税分离,将不含税金额计入「预收账款」科目,对应的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三是笔者方案,预收款全额计入「预收账款」科目,纳税义务对应的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同时,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借方。
依照财会22号文,税法先于会计的业务,也就是以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和和建筑服务,统一按照方案一执行。
但是,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1月26日首发,会计司2月3日重发于财政部网站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又单列一个问题专门对建筑服务税法先于会计的业务作出规定:
二、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至此,从官方政策看,预收款会计处理方案根据业务类型不同,分为两类,提供租赁服务适用方案一,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方案二。
三、不畏浮云遮望眼
实际上在《解读》出台之前,方案二已经见诸部分企业的实践,其原因无非是一条:简单。
例,某企业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工程项目合同总价333万元,其中不含税金额300万元,税额33万元。2016年6月收到预收款111万元,已向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载金额100万元,税额11万元。
方案二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1万元
贷:预收账款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万元
简单是简单,是否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恐怕还要仔细分析一下。
首先,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根源于税金不参与损益的计算,因此,价税分离的对象只能是损益类科目,也就是成本、费用、收入、利得等项目(含尚未转化为成本费用的资产),直接对预收账款这个负债类科目进行价税分离,于理不合。
其次,预收账款是从业主收取的款项,理应对应于总承包合同的含税价,直接减计预收账款,将使建筑业企业的收款和业主单位的付款,存在口径上的差异,不利于建筑业企业的管理。
第三,方案二的另一不利后果是,后续工程量计量、预收款的抵扣等核算工作将会非常繁琐,不便于操作。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本文下面的例子进行演练。
四、删繁就简三秋树
笔者提出的方案三,基本思想和理由已在本公众号前期所发系列文章多次阐述,点击查看最新:建筑业企业预收工程款到底应如何核算?;再谈建筑业企业预收工程款的会计处理;争鸣:三谈税法先于会计的会计处理;开票未收款如何处理:四谈销项侧税法先于会计业务的会计处理。
笔者方案的核心主张是,预收款产生的纳税义务,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方的同时,同时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借方。
这么做有没有理论依据呢?
通过对财会22号文有关内容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这个科目是用于会计先于税法的业务,即会计上确认收入或利得时,未形成现实纳税义务的将来的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计入本科目的贷方;待未来纳税义务实际发生时,再自本科目的借方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的贷方。
可见,依据财会22号文,本科目一般情况下是先有贷方发生额,后有借方发生额,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的是尚未变为现实的未来的纳税义务。
笔者主张的方案三,并没有改变财会22号文上述的逻辑,收到预收款发生现实纳税义务,先计入本科目的借方,后续验工计价时,本科目的贷方自然会有发生额,两相抵减,余额既可能是贷方(未来纳税义务),也可能是借方(现实纳税义务),工程完工且全部纳税义务发生时,本科目余额一定是零。
因此,方案三在理论上是站得住脚的,没有增加科目,也没有改变现行科目体系,只是将该科目的「先贷后借」改为「先借后贷」而已,如果您还接受不了的话,请把方案一的「应收账款」换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可能会更好理解。
这不是「标新立异二月花」,而是「删繁就简三秋树」。
五、绝知此事要躬行
前已述及,用「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这个科目核算税法先于会计业务的可行性,现在以案例的方式阐述下方案三的可行性和实操性。
仍以文中上述案例为例。
1、2016年6月收到预收款111万元。
向业主开具专票,并在7月申报期申报纳税,会计处理如下:
(1)借:银行存款 111万元
贷:预收账款 111万元
(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万元
2、2016年7月15日,业主验工计价33.3万元,按照合同条款抵扣前期预收款11.1万元。
(1)借:应收账款 33.3万元
贷:工程结算 3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3万元
(2)借:预收账款 11.1万元
贷:应收账款 11.1万元
注:抵扣预收款11.1万元时,业主应向建筑业企业开具收据。
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借方余额11-3.3=7.7万元。
3、2016年7月底,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22.2万元。
建筑业企业向业主开具发票22.2万元,并确认此部分工程进度款的纳税义务2.2万元,8月申报期申报纳税。
(1)借:银行存款 22.2万元
贷:应收账款 22.2万元
(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2万元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万元
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借方余额7.7+2.2=9.9万元。
4、2016年8月15日,业主验工计价299.7万元,按照合同条款抵扣预收款99.9万元。
(1)借:应收账款 299.7万元
贷:工程结算 27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9.7万元
(2)借:预收账款 99.9万元
贷:应收账款 99.9万元
注:抵扣预收款99.9万元时,业主应向建筑业企业开具收据,8月15日全部预收款抵扣完毕。
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方余额29.7-9.9=19.8万元。
3、2016年8月底,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199.8万元。
建筑业企业向业主开具发票199.8万元,并确认此部分工程进度款的纳税义务19.8万元,9月申报期申报纳税。
(1)借:银行存款 199.8万元
贷:应收账款 199.8万元
(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9.8万元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8万元
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余额19.8-19.8=0万元。
六、请君为我倾耳听
要点一:资金收取线要作「两步式」处理,即要作两笔分录。
分录1:收款按总额,与发票、纳税相挂钩,收多少钱,开多少票,交多少税,预收款全额计入「预收账款」科目贷方,进度款全额计入「应收账款」贷方。
分录2:只要有收款,现实纳税义务就发生,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要点二:计量线的税会处理,一笔分录即可。
「工程结算」科目的发生额是不含税数,借方对应的「应收账款」科目是含税数,借方大于贷方的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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