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确定收入的方法

时间:2024-08-07 04:23:48 会计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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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账款确定收入的方法

  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关于预收账款确定收入的方法,欢迎阅读。

  【问】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为生产大型机械设备的企业,该大型机械设备的生产工期为二年。2010年1月,A企业与B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B企业应支付设备价款的10%,2010年6月、2010年12月、2011年6月、2011年12月各支付合同价款的10%,2012年1月设备移交,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B企业支付剩余价款。2010年9月,B企业已按约定时间向A企业支付设备价款的20%,但因战略调整,不需要该设备,向A企业提出解约。双方达成协议,A企业退还B企业10%设备价款,B企业支付A企业赔偿金5万元。A企业对上述业务应如何做税务处理?

  【答】按照税法相关规定,上述问题中提到的预收款项,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的处理。而要想准确把握相关的税务处理,就必须要弄清楚问题的实质。

  事实上,预收账款的税务处理,关键是要先把握在销售收入确认方面,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差异。

  增值税处理重点关注发票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A企业在2010年2月及6月收到B企业支付的货款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企业应在2010年2月和2010年6月分别向B企业开具专用发票。

  2010年9月,双方解约。A企业应收B企业赔偿款1万,并应偿付设备价款10%给B企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同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A企业未将大型设备交付给B企业,A企业不属于销售货物,不需缴纳增值税。A企业应按国税发[2006]156号文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扣减其销项税额。也就是说,A企业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收取的预收款可不需缴纳增值税,否则,需缴纳增值税。

  A企业收到B企业的赔偿款是否需缴纳增值税?A企业的设备未交付给B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未发生,因此,收取的赔偿款不需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注意收入总额的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A企业制造该设备已预收B企业部份货款,因该设备并未发给B企业,不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A企业收取B企业的预收款,因A企业不再向其发送货物,属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该款项与A企业收取赔偿款一样,属于A企业的其他收入,应计算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A企业退还B企业部份预付款,取得相关合法凭证的,可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税前扣除。

  另外,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该合同应在签订时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尽管该合同中途解约,都应按照规定贴花。

  实际操作中应注意3个方面:

  由于近年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法规都发生了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财务人员首先要了解新税法下的相关规定,然后再判断如何进行处理。提醒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1、对预收账款的余额在汇算清缴的时候进行分析处理。因为有的预收款确实是不需要发货,这种款项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来处理。

  2、企业收到预收款项,要结合与客户签订合同来确定相应的流转税事项,以及发票如何开具的问题。

  3、企业收到预收款后,与客户解除合同的,应关注相应票据的取得。比如企业已收款,但已经缴纳增值税的,就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冲减企业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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