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公司的税收处理问题

时间:2024-07-22 17:25:04 会计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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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公司的税收处理问题

  合资公司一般由两家公司共同投入资本成立,分别拥有部分股权,并共同分享利润、支出、风险及对该公司的控制权。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合资公司的税收案例分析,一起来看看吧:

合资公司的税收处理问题

  合资公司的税收问题

  【问题】

  A公司拟以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资设立B公司,投资时确定的评估价值远高于A公司账面价值。那么请问,该环节A公司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吗?B公司还涉及什么税种,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是按评估价值为基础吗?与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是否相同?

  【解答】

  ⑴对于A公司而言,①营业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②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规定: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按照“财税[2006]21号”文规定,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前述“财税字[1995]48号”文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按此规定,企业应该将投资行为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处置资产和投资两项行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⑵对于B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环节只涉及印花税和契税,①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一般理解是出资协议或者投资合同具有产权转移数据的性质;不过在会计核算方面,印花税通常直接计入管理费用;②契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发生权属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税。所以B公司应该缴纳契税,且计入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成本。

  ⑶按《企业会计准则(2006)》规定精神,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而《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接受投资的各类资产均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为实际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所以,如果没有证据表明所述评估价值不公允,则B公司对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一致。

  收到科技补助应怎么入账

  【问题】

  我单位取得了一笔科技补助,请问我们是否可以不将其作为补贴收入而做专项应付款行吗?

  【解答】

  会计处理时,应分析所取得补助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专项应付款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而税务上所说的补贴收入在《企业会计准则(2006)》体系下通常是指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来核算的收入。按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国际类似组织也在此范围之内。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的。

  对比可知,政府补助与专项应付款具有本质的差别,即政府补助核算具有损益性质的补助,而专项应付款核算具有权益性质的款项。所以,企业应该分析所取得款项的性质来分析判断是属于补贴性收入,还是待支付的应付款性质。至于税务方面如何处理,并不影响会计处理。

  按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科技补助通常属于补贴收入性质,应该作为营业外收入(与收益有关的补助)或递延收益(与资产有关补贴)入账。当然,企业可以据实扣除相关科技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

  如果确系政府以所有者身份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按准则规定精神,

  ①企业按收到或应收的资本性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②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上述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③“专项应付款”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专项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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