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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列支规定的变化
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运用职工激励机制是我国财务管理多年的一贯做法。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规定的变化,一起来看看吧:
财务制度对福利费列支规定的几次变化
较早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对职工福利基金的计提及开支范围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其后名称进一步规范,并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作出相关规定,计提比例有1.5%、11%、14%等,逐步统一为14%,但计提依据不尽相同。直到2007年1月1日,新《企业财务通则》取消了长期以来实行的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直接从成本中列支,原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药费或者医疗保险费等改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按照规定结转处理使用。
财企[2009]24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将符合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财企[2009]242号文件同时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范围,包括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还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职工困难补助;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职工福利费定义但不在上述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职工福利费是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根据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要按规定予以披露。同时要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和“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等科目中核算。
污水处理池和污水处理设备是怎么核算
【问题】
污水处理池和污水处理设备是合并核算还是单独核算,如合并核算是记入房屋建筑物还是机械设备类?
【解答】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确定分类及分项方法。
污水处理池和污水处理设备的会计处理也应根据上述原则,考虑使用功能、使用寿命等因素来进行判断,但实践中可能视工程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处理池及设备是为某单项建筑物(或生产线,下同)配套且属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可以将其价值计入该建筑物价值;如果是为多项建筑公用或独立设计建造的则应该单独核算。至于处理设备与处理池是合并还是分项核算,也应视各自价值、使用功能、使用寿命等因素来判断,通常的处理思路是(实践中可能不限于此):如果其各自价值均较大或预计使用寿命相差较大,则应分别核算;如果其中一项价值较大,另一项较小,则可以将其并入价值较大的一项核算;如果其各自价值均不大,且预计使用寿命相差不大,可以合并作为污水处理设施核算。当然,实践中还是应该根据准则制度的规定判断处理。不过通常情况下,将相关设备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分别核算更便于后续的会计处理。
个人一次取得多月房租的营业税处理
【问题】
本人在今年5月份取得今年7至12月份的房屋租金30000元(每月租金5000元),并已在5月份用房屋租赁业统一发票开具房屋租金30000元(已注明是7至12月份的房屋租金)。请问:在次月15日之前申报税收是将30000元全部都申报,还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每月5000元申报税收。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对您个人5月份一次取得今年7至12月份的房屋租金30000元,可以分摊到所属月份按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规定来确定是否达到起征点;对个人出租房屋未达到起征点的,免证营业税;对个人出租房屋达到起征点的,在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当天,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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