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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的纳税调整
纳税是指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就是根据国家各种税法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体或个人收入的一部分缴纳给国家。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研究开发费用的纳税调整,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研究开发费用的纳税调整
由于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除据实在税前扣除外,还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在实际进行账务处理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年末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再做纳税调减。为了便于管理,企业应当设置“技术开发费抵扣台账”,以保证申报税前扣除的正确性。
【案例1】A公司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技术,截至2008年6月30日,发生研发支出合计1000万元,经测试该项研发活动完成了研究阶段,从2008年7月1日开始进入开发阶段。该阶段发生研发支出1200万元,假定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2008年12月31日,该项研发活动结束,最终开发出一项非专利技术。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8年6月30日前发生的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等 10000000
(2)2008年6月30日前,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属于研究阶段的支出:
借:管理费用 10000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00000
(3)2008年下半年,发生开发支出并满足资本化确认条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00000
贷:银行存款等 12000000
(4)2008年12月31日,该技术研发完成并形成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12000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00000
从上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来看,企业在期末转账时并没有做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如上例第2笔分录,将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究阶段的支出100万元,100%计入了当期损益。再如第4笔分录,将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的研发支出120万元,也100%转入了无形资产,未实行150%的加计扣除或加计摊销处理,这样使得企业对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就没有享受到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加计扣除的方式,应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是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案例2】仍以上例资料,A公司2008年度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为3000万元,假定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则该公司2008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应为:
应纳税所得额=3000-1000×50%=25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500×25%=625(万元)
二是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则属于资本化支出,构成无形资产成本,应允许加计后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规定摊销,也就是说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从无形资产使用的月份起,按其使用寿命平均进行摊销。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方式,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方式:是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00%转入无形资产,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平均摊销;待纳税申报时,再按年摊销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在纳税申报环节享受所得税的优惠。
【案例3】延续以上两例资料,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开发支出资本化条件的1200万元,构成无形资产成本。假定该非专利技术的使用寿命为10年。A公司2009年度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为3500万元。
假定按税法规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2008年12月31日,该非专利技术研发完成并形成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12000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00000
(2)从2009年起,无形资产每年的摊销处理:
借:制造费用 1200000(1200/10)
贷:累计摊销 1200000
(3)计算2009年的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3500-120×50%=344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440×25%=860(万元)
第二种方式:是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50%,直接转入无形资产成本,同时将加计的50%成本的摊销额提前计入企业研发年度的净利润。在会计核算时,按使用寿命进行平均摊销,将加计后的摊销额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需要再进行纳税调整,从会计核算上享受了税收优惠。
【案例4 】
延续以上三例资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2008年12月31日,将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200万元,按150%加计后转入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18000000(120×15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0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000(180-120)
同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60万元,作为净利润提前计入企业研发年度的净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000000
(2)从2009年起,无形资产每年的摊销处理:
借:制造费用 1800000(180/10)
贷:累计摊销 1800000
上述两种加计扣除方式,虽然形式上不同,但其结果是相同的,每年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均是形成无形资产成本150%的使用年限的平均值。前者是在会计核算时不反映加计扣除,而在纳税申报时进行了调整扣除。后者是在会计核算时进行了加计扣除;而纳税申报时就无须再进行调整。两种方式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结果是一样的。
拓展:研究和开发费用会计处理
一、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含义
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中并未对研究与开发费用有严格的定义,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与开发费用”将研发活动分为研究活动和开发活动两个阶段,研究与开发费用相应地分为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并指出:研究是指为了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而从事的有创造性和有计划的调查活动;开发是指在开始商业性生产或使用之前,把研究结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计划或设计中,以生产新的或有重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工序、系统或劳务。
尽管研究活动与开发活动不同,但它们是紧密相连的:研究活动是开发活动的前奏,通过研究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再通过开发将新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因此,实践中常常把研究活动与开发活动看成一个整体。
二、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在研究与开发活动中,往往要进行计划、设计、论证、研制、实验、测试等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会产生大量的研究与开发费用。例如,科研人员、服务人员(如科技管理人员等)的工资费用,研制、中试过程中耗用的材料,自有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维修费,租赁设备、房屋的租金或使用费等。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的关键是将研究与开发费用确认为资产项目还是作为当期费用。
对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三种方法:
1、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时全部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此种做法的理由是:
①对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使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时要对未来经济利益进行主观判断,相比较而言,费用化处理更具客观性;
②将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随后按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分期摊销,在实务操作上有一定的困难,企业也可能通过费用的摊销来控制其各期收益;
③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现金流量。
将研究与开发费用费用化符合会计的谨慎性原则,而且会计核算也比较简单,便于会计人员实际操作,但是它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拥有资产的价值。当项目研究开发成功后,计入无形资产价值的只是金额较少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歪曲了企业资产的实际价值,使企业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大。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缺乏可靠性和相关性,不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2、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时全部资本化。此种做法的理由是:
①资本化可以使成本和收益的确认更符合配比原则,特别是无形资产投资逐年增加的企业,从而使当期盈利更能反映企业当期的经营业绩;
②资本化的研究与开发费用作为无形资产将与其他有形资产一样列示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将使投资者知晓企业在研究与开发上的投入,从而给投资者传递关于企业未来发展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等方面的信息;
③研究与开发费用的摊销将向投资者传递企业管理层对无形资产预期收益评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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