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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常识:印章管理规定
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印章刻制
公司印章指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业务章、计划申报章及其他印章等。
申请刻制印章的部门需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统一制作。合同专用章需要刻制超过1枚的,应按序列号管理。
第二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公章:公司介绍信、内/外部往来公文及其他指定需使用公章的法律文件;
法人章:凡指定需使用法人章的法律文件;
合同专用章:公司与外部公司、合伙方或其他经济实体之间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合作意向书或其他合同性文件;
财务专用章:公司对外付款的支付文件,如支票、汇票、资金收付凭据等;
发票专用章:对外销售活动开具的发票;
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开具汇票、支票及向银行提交的税收缴款书等其他凭据或有要求法定表人签字的文件。
业务章:主要用于业务人员请车、铁路大票盖章。
计划申报章:向铁路局申报运输计划时使用。
第三条 印章的日常管理
使用申请及批准
申请使用人应填写《印章使用登记单》,由部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批准: 使用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业务章,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使用财务章、发票专用章、报关章,需经财务负责人批准。
印章使用
印章保管人员在审核盖章条件符合后,方可履行盖章手续; 同时应设立印章使和印章名称
持有部门
保管人、公章、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法人章、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合同专用章、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发票专用章、财务部、财务部负责人、财务章、财务部、财务部负责人 业务章、业务部、业务部负责人、计划申报章、业务部、业务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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