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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年薪发放的纳税筹划
单位若在工资发放方面存在问题——比如用小金库发钱,或通过报销发票方式、冒名方式领取工资,不仅税务会盯着你,社保也会盯着你;涉及国资的,审计也会盯着你。随着各部门监管体系的完善,这里边的风险是越来越大,违法乱纪的成本也会越来越高。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员工年薪发放的纳税筹划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年终奖实务处理
(一)年终奖计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三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加微信:weiacc 或加会员QQ群: 176767138 关注更多精彩内容】
(二)年终奖计算案例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计算步骤:(见附件)
步骤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例1]假设某纳税人在某一公司工作,2014年1月10日取得工资收入4800元,另当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240元,则:
以2424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20元。其对应的新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例2]假设某纳税人在某一公司工作,2014年1月10日取得工资收入3260元,另当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240元,则:
该纳税人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尚余240元费用扣除标准抵扣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全年一次性奖金24240元扣除上述240元费用扣除标准后,剩余24000元,以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新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步骤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3]接上〔例1〕该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24240×10%-105=2319元。
另当月获取工资收入4800元,应纳税额=(4800-3500)×3%-0=39(元)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4]接上[例2]该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24240-(3500-3260))×10%-105=2295元。
(三)年终奖的坑
1.全年一次性奖金"多发一元""多交上千税钱
[例1]假设某纳税人2015年2月10日取得工资收入4800元,另当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54000元,则: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54,000.00×10%-105=5,295.00
若该纳税人当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54001元,则: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54,001.00×20%-555=10,245.20
多发一元奖金,多缴税款:10,245.20-5,295.00=4,950.20
具体数据如下《全年一次性奖金界点和无效区域表》。
全年一次性奖金界点和无效区域表(见附件)
[例1]假设某纳税人2015年2月10日取得工资收入4800元,另当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54000元,则: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54,000.00×10%-105=5,295.00
该纳税人年终奖金税后数额=54,000.00-5,295.00=48,705.00
若该纳税人当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60,187.50元,则: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60,187.50×20%-555=11,482.50
该纳税人年终奖金税后数额=60,187.50-11,482.50=48,705.00
可以看出来,纳税人取得年终奖金54000元和60,187.50元,税后年终奖额一样,所以把54000-60,187.50元区间叫"年终奖无效区域"。
(四)跨年度发放年终奖如何算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人员在对某户科技企业的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有的员工进行了岗位内部调整,由于财务人员疏忽,在对其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时,把2014 年的一次性奖金放在2014年年终发放,而2013年的一次性奖金正常放在2014年年初发放,造成了这些员工2014年使用了两次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从而导致企业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虽然这些员工在一个年度发放了两次年终一次性奖金,但是发放年奖一次性奖金的所属年度是不一样的,所以一年内使用两次一次性的奖金的特殊算法,从实质来讲,也不应有错。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若该企业把2014年的年终一次性奖放在2015年初发放,就不会有税收风险,也符合常规,由于该企业财务人员疏忽,对税收政策缺乏了解,给企业及员工个人都带来了损失。上案中,企业应补征个人所得税12183.68元,对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未能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处以税款0.5倍罚款6091.84元。
(五)员工同一年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规定,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加微信:weiacc 或加会员QQ群: 176767138 关注更多精彩内容】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房企财税微信:fdccspx】
由于员工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其应选择并固定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员工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员工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在多单位取得年终奖时,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的年终奖按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各个单位向员工支付奖金时,可按照年终奖计算方法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但是员工可选取其中一家按一次性奖金方法计税,申请退税或者补税。
[例]李某2015年1月工资5000,取得本企业发放的年终奖24000元,另取得兼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6000元,无其它收入。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105=2295元。
李某在本企业取得工资5000元,本企业代扣代缴(5000-3500)×3%=45元个人所得税。
李某取得的兼职单位发放6000元年终奖,兼职单位可以按发放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6000×3%=180元
年终汇算清缴,李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6000-3500)×20%-555=945元。
李某应自行申报补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945-180-45=720元。
(六)工作未满12个月年终奖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在本单位工作多长时间,都可以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取得年终奖的职员在本年度工作未满12个月,也应除以"12"来确定适用税率,因为一年一个人只能用一次。
[例]周某是2015年应届大学毕业生,2015年7月入职,以前没有工作。2015年12月工资3500元,年终奖24000元,周某当月工资3500元不需要纳税。
周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周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105=2295元。
(七)分多次发放年终奖如何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按规定代扣税款。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根据工作情况对员工实际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只有实际发放的才能按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扣缴个税;如未实际发放,不能适用该办法,一次性奖金之外的其它奖励、补贴等应在发放时合并当月工资一起代扣个税。【加微信:weiacc 或加会员QQ群: 176767138 关注更多精彩内容】
[例]吴某2015年1月工资5000,按本企业考核要求,应得年终奖30000元,当月发放了24000元,余下6000元,准备在2015年7月再发放。2015年1月实际取得所得为29000元,无其它收入。
2015年1月,吴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吴某实际取得的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 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吴某实际取得的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105=2295元。
对于吴某预计在2015年7月取得的年终奖(6000)的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2015年7月实际取得时,需要合并到取得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如果计提的6000元年终奖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前仍未发放,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的规定,企业工资薪金计提而未发放的数额(6000),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八)年终奖与年终双薪同月内取得应合并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对职工在同一个月内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年终双薪,应将所取得的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后,应比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加微信:weiacc 或加会员QQ群: 176767138 关注更多精彩内容】
[例]员工张某,2015年12月工资性收入6000元。2015年12月末公司决定对所有员工按工作业绩发放年度奖金,张某得奖金60000元。同时,张某还取得年终双薪3000元。则张某当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当月工资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由于张某应将所取得的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计税,而张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要寻找张某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 率:(60000+3000)÷12=525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和555元。即张某2015年度所取得的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 金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0+3000)×20%-555=12045(元)。
即2015年12月张某共应纳个人所得税145+12045=12190(元)。
(九)年终奖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工资包括年终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年终奖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1)2015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年终奖算加计扣除范围。
(2)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号)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年终奖算加计扣除范围。
3.残疾人年终奖所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各个地方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不一样,如根据《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几种算法(也是筹划)
(一)年终奖零界点和误区筹划
[例]个人某月工资6000元(扣除社会保险等费用),发放含税年终奖18500元。
正常发放工资应纳个税:
6000元工资需缴纳个税:(6000-3500)×10%-105=145元;
18500元年终需缴纳个税:18500×10%-105=1745元;
总共需缴纳个税:1745+145=1890元
员工纳税后剩余:6000+18500-1890=22610元
方案一(直接降低放弃年终奖):如果发放含税年终奖18500元,个税为1745元,税后所得为16755元;而如果发放含税年终奖18000元,个税为540元,税后所得为17460元;后者大于前者。
6000元工资需缴纳个税:(6000-3500)×10%-105=145元;
18000元年终需缴纳个税:18000×3%=540元;
总共需缴纳个税:540+145=685元
员工纳税后剩余:6000+18000-685=23315元
即使放弃"500"元年终奖,员工到手的还是多705元(23315-22610)
方案二(工资和年终奖结合):将月工资调整到6500元(工资表上可以填其他项目),发放含税年终奖1800元,则:
6500元工资需缴纳个税:(6500-3500)×10%-105=195元;
18000元年终需缴纳个税:18000×3%=540元;
总共需缴纳个税:540+195=655元
员工纳税后剩余:6000+18500-655=23845元
(二)工资有点高利用年终奖
[例]个人某月工资23000元(扣除社会保险等费用)后
方案一:23000元全部当做工资,则需缴纳个税3870元。
方案二:23000元拆分5000元工资,18000元年终奖,则:
5000元工资需缴纳个税:(5000-3500)×3%=45元;
18000元年终需缴纳个税:18000×3%=540元;
总共需缴纳个税:540+45=585元
方案二:23000元拆分6000元工资,17000元年终奖,则:
5000元工资需缴纳个税:(6000-3500)×10%-105=145元;
18000元年终需缴纳个税:17000×3%=510元;
总共需缴纳个税:510+145=655元
方案二:23000元拆分4000元工资,19000元年终奖,则:
5000元工资需缴纳个税:(4000-3500)×3%=15元;
18000元年终需缴纳个税:19000×10%-105=1795元;
总共需缴纳个税:1795+15=1810元(见附件)
(三)领导工资利用年终奖
[例]某公司是内部持股的一个IT企业,预计2015年度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决定保证一线职工年收入达到12万元。在制定其一线职工年度薪酬计划时,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加微信:weiacc 或加会员QQ群: 176767138 关注更多精彩内容】
方案一:月均工资奖金合计10000元;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0000-3500)×20%-555]×12=8940(元);
方案二:月工资奖金合计80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24000元;个人所得税负担:
工资部分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8000-3500)×20%-555]×12=4140(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4000÷12)=2000元,对应税率表适用10%税率和105的速算扣除数,则应纳税额=24000×10%-105=2295(元)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共计=4140+2295=6435(元)
方案三:月工资奖金合计8000元,年终分红24000元;个人所得税负担:
工资部分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8000-3500)×20%-555]×12=4140(元)
分红部分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4000×20%=4800(元)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共计=4140+4800=8940(元)
方案四:月工资奖金合计60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24000元,年终分红24000元,个人所得税负担:
工资部分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6000-3500)×10%-105]×12=1740(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4000×10%-105=2295(元)
分红部分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4000×20%=4800(元)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共计=1740+2295+4800=8835(元)
(四)在职股东个人分红和发年终奖相结合
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红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的政策环境下,两道税率带来40%的综合税负,而工资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才45%,且要减掉速算扣除数。由此可以直观判断,回报在职的自然人股东,发奖金比分红更节约税金。
[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前利润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税后利润为75万元,个人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则分配股东手上只有60万元(75-75×20%),企业整体税负:40万元。该种情形为先分后税,整体税负较高为40%。
先分后税方案,即税前给在职个人股东发放年终奖,则:
有限责任公司给在职股东发放年终奖96万元,则企业所得税前利润4万元,企业整体税负:
年终奖96万缴纳个税:33万元
企业所得税:4万元×25%=1万元(有可能满足小型微利企业享受10%的税率)
个人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3万元×20%=0.6万元
整体税负:33+1+0.6=3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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