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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欢迎阅读。
一、纳税信用等级判为D级文件梳理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文件规定: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二)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制定《管理办法》时同步设计的。
《评价指标》中“直接判D”的有:
1、涉税申报信息——税收优惠资格资料真实申报——增值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消费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营业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车船使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印花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契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土地增值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资源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耕地占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土地使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房产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
2、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发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报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法代开发票的;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3、登记与账簿信息——税务登记——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4、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纳税评估信息,大企业税务审计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5、税务稽查信息——涉税犯罪——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构成犯罪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以下简称《补评和复评》,自发布之日2015年6月19日起施行。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使用的文书式样和具体操作要求。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自发布之日2015年12月2日起施行。对《管理办法》的业务操作口径进行梳理明确。
关于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 :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以判决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以处理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该纳税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在评价年度内,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信息确定。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不参加本期评价),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不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公布的评价年度判为D级,其D级记录一直保持至从公布栏中撤出的评价年度(但不得少于2年),次年不得评为A级。
关于D级评价的保留:
(1)上一评价年度按照评价指标被评价为D级的企业,本评价年度保留D级评价,次年不得评为A级。
(2)D级企业直接责任人在企业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评价为D级(简称关联D)。关联D只保留一年,次年度根据《信用管理办法》规定重新评价但不得评为A级。
(3)因本公告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被直接判为D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该D级评价(简称动态D)不保留到下一年度。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对《管理办法》和《指评和评价》进行调整完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明确对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通知、提醒方式,提高了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发现补税行为的扣分分值。
该文件规定: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同时废止。
该文件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处理。
对按本办法公布的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二、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惩戒措施
1、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总局公告[2012]24号)
2、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3、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上一年度内,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
4、不得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C级也不行)。(财税〔2015〕78号)
5、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C级也不行)。(财税〔2015〕73号)
6、对安置残疾人的纳税人,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财税〔2016〕52号)
7、对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随机抽查对象,列入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税总发〔2016〕73号)
8、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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